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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打方向燈,強行變換車道可以檢舉嗎

按高速公路某大隊的回覆退件白紙黑字,可知其標準是:

如果沒有造成他車

1.車身偏移

2.急踩煞車

3.閃避

4.失控

5.甚而肇事


之客觀事實

不管離多近都沒關係


所以想要檢舉成功開出罰單,請記得配合演出上面項目

個人建議可注意安全,適度配合演出1,2,3項

4和5項不建議,演出成本太高
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這條一定過, 就算打燈也一樣
"變換車道"?
警察會以未完成"變換車道"來退件,所以檢舉沒用的。
要出了車禍,警察才會認為有"變換車道"。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我用這一條,成功舉發
妳第一次上路嗎? 這種問題可以用 "讓" 字解決嗎? 浪費時間! 跟你說現在用行車紀錄器檢舉已經很難成按了. 因為爭議太多. 懂了嗎?
car888 wrote:




很簡單...(恕刪)



我檢舉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的結論跟這位大大很像
前車車身未過就開始有變換車道行為的很容易成功
車身已過,才變換車道的很容易退件

創造新價值 wrote:
如題我行進直線車道...(恕刪)

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 高速公路警察開單的機率比較高, 如果是一般平面大概都會被退件.

創造新價值 wrote:
如題我行進直線車道...(恕刪)


這種人100%絕對是那種以為打了方向燈天下無敵
人家一定要讓他

送他一張罰單,讓他知道不是打了方向燈就可以隨意轉
我就很討厭上交流道前(國道或高架道)
明明大家都排好隊,
就是有人要插隊從槽化線前打方向燈硬擠,
為了不讓這些人插隊,都要跟前車很近,又怕撞到前車
讓他插隊又檢舉不到(上高架橋不是國道)




打方向燈就變換車道的很討人厭
看到側邊車道車輛打方向燈,要轉到自己車道就加速行駛的也很討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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