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一條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原則上方向燈有打不是太上皇.只是要檢舉的個人的經驗是高速公路警察以未完成侵入車道行為開罰有爭議來否決開罰。也就是對方的車子要完全侵入你的車道中,只是那時可能已發生車禍。高速公路上為什麼那麼多逼車的未保持超車距離的,跟高速公路警察不開罰有絕對的關係。
我送過"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退件的機率很大,後來就都不送了因為我有去打跟員警詢問過為何會退件他們說因為並沒有規範如何計算變換車道的安全距離,所以會有爭議因為規範只有規範跟前車的安全距離但是如果是驟然變換車道的話,就可以罰了,就算有打方向燈(送件開單過)所以對方有打的話,慢慢切過來,就算跟你的車頭只有半台車的距離,都會退件避免爭議我檢舉的經驗,給你參考
吳小胖1229 wrote:我送過"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退件的機率很大...(恕刪) +1我也送過被退件, 所以後來就不送這種案件了路上遇到就自己吞了吧, 再不就跟她同歸於盡....(開玩笑的)基本上變換車道超車, 只要有開方向燈簡直就是吃了無敵星星 你對他無可奈何!所以後來我超車也都沒在客氣的(但是我還是保持安全距離啦)
我是會寫「變換車道安全距離不足」,如果不適合,警察會幫你換,不用想太多,意思到就好了。如果在高速公路是很容易成功的。一般道路就不一定了,重點:「方向燈在壓(跨)線之前有沒有打」這是重要指標。另外,如果是整排車輛行駛中被硬差也可檢舉:「插入正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一般道路喔)有試就有機會,參考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