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打方向燈,強行變換車道可以檢舉嗎

CRAN wrote:
再感謝竹北分局秘書科陳警務員耐心解說,並告知我:
1. 雖然對方不對,但此案件依他判斷也不會舉發;
2. 即使我是直行車輛,也須注意前方動態,沒有絕對路權,如若我方車輛因對方硬切而造成碰撞,肇責我尚有3,他7 (這什麼鬼,硬切有時候哪來的充裕時間反應啦,都貼30cm再擠了);


沒有絕對路權 ? 不是這樣解釋的
那"安全車距" 是法律 授予 供原本行駛的車 "隨時可以煞停的距離 "
"安全車距" 法律訂的
路權是"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 不是整條道路都歸一人使用 ? 那旁人走那裏? 因此,路權區分有範圍的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所謂路權, 指『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 ,有路權的一方擁有權力,可以使用, 不是你的路權 ,無路權的一方就有禮讓的義務
車速 會形成"衝擊波" , 為避免"衝擊波"超出"路權範圍"去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 必須加以限制 。

用路人都期望能 快一點到達?但是, 車輛衝出去不必煞停嗎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

同樣, Newell's car-following model跟車模型 及 2秒鐘法則(時間車距) ,都是由車流理論化身為法條上之《安全車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前後兩車不可能同時踩煞車 , 當前車煞車時 ,後面的車是不是仍然往前行進, 前車剎車而後車仍在行進?是會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造成安全車距縮短。
有 "安全車距" 則可以當成緩衝 , 吸收了後車往前衝的能量 , 也讓後車有反應時間

路權概念的形成 , 來自於車流理論
車流如水流, 氣流 , 是一股"波(能量波/衝擊波)"的移動 , V車速越快, 能量波/衝擊波就越強
(能量波/衝擊波) 需要有空間 容納
但道路空間有限 , 設計本來就有上限 , 所有的道路都沒有辦法 負荷超出容量的車流
在車流當中,三個基本變數有流量(Q)、密度(D)、速度(V)
Q車流量=D車輛密度(車距) × V車速 三者存在恆定不變的關係
交通密度D(Density)=車輛數N(台)/L 區間長(km)

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車流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安全車距 區隔/限制了單一車輛前進所產生的 "波(能量波/衝擊波) , 若車距不足, 波動就會連貫 , 一台車傳遞給另一台車 , 一個車群便組合成更大的波動 。
這就是高速公路常見前方發生壅塞 , "壅塞波J波"由前方傳遞過來影響到數公里後的車流也必須降速

D車輛密度(車距) 和 V車速, 兩者是相互拮抗
車越多, 車速就越低 , 1km 內擠進200車 , 是保險桿頂保險桿 , 動彈不得
超過最大車流量 Qmax , 車流就會崩潰
白話就是 , 水多到超出河道就會溢堤 , 『波』傳遞出去了 , 所以必須加以限制

這樣解釋"路權沒有絕對"?只顯示了 " 毫無路權" 概念 , 將路權(第四空間, 使用時間的前後區隔), 混淆了 , 當成了 通行權 ( 長寬高三度空間 , 多長?多寬?多高的道路空間 ) ?
難道同一段道路空間? 也能切成 3:7 比 ? 你使用70%的道路 ? 它使用 30% 就不會撞在一起 ?
完全不是!
路權是以 "時間差"錯開雙方 !
使用時間切成前一段時間和後一段時間
各自在法律所分配的前一段或後一段時間內使用道路

兩台車分開成 前後 "不同的使用時間 "
沒有絕對路權 ? 是指 道路三度空間的使用權利沒有絕對 , 而是相對 , 是輪替使用 , 車子開過去,該道路用完換別人!
但是 , 一定時空下 , 第四空間的路權 , 只能歸屬於一方 !

因為道路是"公路" ← 是公家用 ,是大家一起使用
所以沒有"絕對路權" ?
是在說 , "路權" 不發生某一段道路 唯獨你能走 , 別人不能走 的狀況
但是 , 使用道路 不是只有三度空間 , 不是只有分配 多長 ,多寬,多高 的道路空間

一起使用的許多車擠在道路上 ? 必須劃定整段道路, 每台車個自的使用範圍 , 才不會撞在一起
但是這個使用空間 , 除了 三度空間的長寬高 , 還有四度空間的 『時間
路權範圍 "三度空間的長寬高 "是隨著車輛移動而改變 , 自然沒有絕對
這一台車通過後 , 這段道路 "路權" 就消失了 ,後面的車就得到(取得)路權 ,能使用 "這一段道路"
這是使用時間上的前後區隔

但是同一段時間之內 , 不可能有二台車 同時使用 同一段道路空間
因此 法律 規定的"路權" , 是在說 "禮讓" , 誰先誰後 , 是以 "時間差"錯開雙方 !

在該時間內 , 進入這一段道路, 是侵入它人的路權 , 就會造成碰撞, 就是違規的一方
在該時段之外 , 進入這一段道路 , 無車 當然就不會碰撞
行駛於法律授予的 "路權範圍" 內 , 自然受到法律的保障
有它車侵入了 法律授予的 "路權範圍"? 這樣沒事? 還能扯毫不相關的3:7?
根本就和 3:7 無關

都不依據法規 ? 也看不懂"路權"所指為何 ?不看法條上對路權的解釋? ,也不看交通公約 上對於路權的解釋?
都是自行想像 ? 自創 ?

我國所制定的 交通法規, 並不能天馬行空 ! 路權 規定 必須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各自行駛於自己的路權範圍內 , 是不可能有路權衝突

規則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 :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如果有標誌/標線 , 標誌/標線 就優先於 規則
地面劃線分隔了車道 , 地面 指向線 停止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6 條
標線用以管制交通,係表示警告、禁制、指示之標識,以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

第 149 條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
一、線條 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下:
(一)白虛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為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車輛行進,或作為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界線,用以區隔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進範圍。
(三)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四)黃實線 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
(七)雙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第 188 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
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左:
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
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三、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


路權 優位 : 標誌 < 燈光號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 項第 1 款 ,明定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行進路權
時間更迭 , 就會變換 路權
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行進路權
就是以時間區隔路權(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那一段時間, 依法律授權 , 該道路空間那一台車去使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路權 優位 : 燈光號誌 < 交通指揮人員

路權 優位 : 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標線) <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標誌) < 應遵守燈光號誌 < 交通指揮人員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 VS 行人時 , 絕對均應暫停讓行人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路權"沒有絕對 , 是相對 ,比較之下, 有或沒有
當法律規定 ,均應暫停讓行人 ,← 所有車輛的 "路權" 消失了
這就是使用時間不同 , 時間更迭 , 輪流使用道路
herblee wrote:
沒有絕對路權 ? 不...(恕刪)

感謝你,學到很多!!
請問下面影片中該用哪一條檢舉?(行車當下並未注意到對方有打方向燈~影片慢放才看到閃過一次)
eric62
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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