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造新價值 worte:
如題我行進直線車道,...(恕刪)
檢舉沒有用, 在台灣沒有路權觀念, 也分不清楚路權(權利) 和 強制義務 的差別!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110km 須保持 55m 車距
這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就是 有55m車距, 所以才不堵塞
沒有55m車距? 能110km行駛嗎 ? 在台灣就可以逆著法規! 錯的說成對的
內側車道車距只有三條車道線
台灣 毫無路權概念 , 支道一定要讓主線先行, 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先行 !
無路權而進入這個路口的直行車道, 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屬於違規的一方。
台灣 老是以為有打方向燈就是路權 ? 不知道打方向燈和擁有駕照一樣, 是強制義務! 是一定要做的, 做了也不會有權利,這不是使用權利(路權) !
不是打了方向燈就能亂切車道, 不讓直行車先行,而侵入直行車的《路權範圍》內 !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若是 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破壞了這個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 侵入直行車的路權範圍 ? 自然是違規的一方
路權來自於法規 , 並不是打燈(義務)就有路權? 路權範圍要看實際上的距離煞得住煞不住 ! 不是權利義務不分 !
錯把義務當成權利 ???
造成, 別人都要遵守安全車距,我不必? 我只要打方向燈就能破壞別人的安全車距, 就能任意侵害它人的路權?
原本"法"的解釋, 必須符合嚴謹的亞理斯多德"三段論"
中文是微言大義, 可以解釋為這樣, 也能說成那樣, "文字上解釋" 完全自由心證, 因人而異
可惜主管機關解釋法條, 常常只拿法條上的隻字片語,斷章取義, 或做出不合邏輯得推演,讓原本沒有衝突, 無關的法規反而衍生出法條競合?,彼此衝突無法自圓其說 !
創造新價值 worte:
我有喇叭警示但對方還是一直切過來
根本快擦到了,最近應該不到15cm吧
...
這樣檢舉罰單會成立嗎?
該用什麼名義檢舉比較妥當,...(恕刪)
用 "我打死就是不給它進來, 它偏偏要進來" 強制插入罪 去檢舉..
因為 車內視角, 沒辦法明確測距..
警方 去拍 未保持安全距離 時, 大周章 跑去橋上 由上往下拍, 路面還要畫一條條的橫線.. 你以為是在畫心酸的嗎?
https://blog.xuite.net/tim13/vampire/9609447-%E3%80%90%E9%81%95%E8%A6%8F%E3%80%91%E5%9C%8B%E9%81%93%E7%AC%AC%E4%B8%80%E5%BC%B5%E7%BD%B0%E5%96%AE
https://www.mygopen.com/2018/09/3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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