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銅管 wrote:仔細看完規定,個人覺(恕刪) 你理解的完全不對高於一公尺,排氣出口"水平也不准",一定要低於水平低於一公尺,排氣出口水平或以下皆可另外紅黃牌重機,原廠管可測風速代替,不受任何角度限制
請問一下, 像這種罰單是只要重新回監理站驗車就能撤掉罰單嗎?還是有沒有辦法取得什麼証明, 放在身上供警察查驗以避掉這問題呢?之前有看過類似新聞, 原廠規格未改裝, 但被開單只能打行政訴訟曠日費時:"非開霧燈!車主遭誤會收紅單 申訴無門"雖然是汽車的新聞, 但情況好像也差不多...
haoah wrote:這就是法令神奇的地方(恕刪) 7.8.2的「得」是給重機選擇排氣管安審方式的權力,不是給執法者選擇用哪一條來認定違規與否的權力....主詞看清楚再來跟人家討論!另外,去多唸點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