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酒斗十千 wrote:
如果申訴成功
也就是消保官協調業者和消費者達成和解時
會被要求簽署"保密條款"
這種情況下樓主是沒辦法上來分享的
不然樓主就會違反保密條款
這一棟好像沒後續了
該不會樓主簽了"保密條款"???
ROCMC805 wrote:
要有事主願意花錢打官司
才可能有反轉
新北市消保官受理該案件,認為契約中將新門號與舊門號之間互有綁定,這屬「不當連結」,有違反《消保法》平等互惠原則之虞,於今年7月底欲召開協調會,不過台灣之星拒絕出席,直接破局,高先生有意直接訴諸法院討回公道。
台灣不動產消費者保護協會理事長滿志剛表示,該家公司發生此起消費糾紛並非第一起,在網路上可以查到許多類似案例,已經違反公平與資訊公開原則;不過消費者也應詳閱合約,業者在售出之前也應該公開重大資訊,不是簽完名就沒事了,這對雙方才有保障;他提醒消費者在雙11到來時,應把合約看清楚,別享受優惠與貪圖便宜,而中了隱藏在合約的陷阱。
律師王琇慧指出,電信業者合約的「旋轉門條款」,對於消費者來說顯然不公平,而且在簽約的時候,業者也沒有明確告知裡面有這樣的契約內容,此舉可能會被認為違反《消保法》以及《公平交易法》規定,會被認為該契約為定型化契約而無效,甚至可向業者來請求損害賠償。(突發中心曾佳俊/新北報導)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