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之星188續約_已向消保官申訴

法客 wrote:
針對討論事件討論問題就好
我不會在意這些事的

我知道你不在意
但不知怎麼有人比你還急
讓我想到一句諺語
皇帝不急,....


法客 wrote:
我也對台星的一切種種非常感冒
還有他們搞的旋轉門遊戲
我也私心希望還真被翻盤
這也很有趣⋯⋯是吧😂

雖然我也覺得樓主自找麻煩
但希望旋轉門翻盤
(以免別家有樣學樣)
也才是重要的事

樓主考慮不周,被一堆網友奚落
但企業利用少數人考慮不周來獲取利益
卻也不是值得認可的事情
美酒斗十千 wrote:
雖然我也覺得樓主自找麻煩
但希望旋轉門翻盤
(以免別家有樣學樣)
也才是重要的事


👍🏻🤣
 不回應底下小留言與廢文及討戰文。黑名單只是在裝瞎懲罰自己而已 
風度是很重要的

人品也是很重要的
法客 wrote:
哈哈哈哈大家對我的台(恕刪)

簡單的來說就是,我罵台星,但是台星88真香
真的很抱歉 wrote:
簡單的來說就是,我罵(恕刪)


一般般啦⋯⋯😂
再一個禮拜就到期了
到時所有的門號就保持無綁約狀態👍🏻👍🏻👍🏻
 不回應底下小留言與廢文及討戰文。黑名單只是在裝瞎懲罰自己而已 
樓主是有機會贏的(因為樓主的主張是想維持相同優惠條件或更優惠的條件,當然後面的就當廢話)
因為是台灣之星異動,並不是樓主異動,
因為2020的條款有不能異動等等條款,因為是消費合約所以在對等的條件下,所以台灣之星也不得異動,
不然也是違約,雖然説2018的那隻電話到期會調回原價,但調回原價就是異動,
如你說可以,那消費者解約或調成低價格就不可以
那會違反公平原則,當然你們也會說台灣之星可以調,當然可以調,只是會違反2020那隻電話的條約,和消費者異動一樣,消費者是調回原價,那台灣之星就是要賠對等的東西
爬了文感覺社會變了,明知道合約這樣寫,也簽了名後合約也沒更變下,不少人都說違反公平原則,雖合約上是明知違反公平原則,只是還是有人想要去簽名來跟企業吵,再想要更好福利或永遠終身一樣福利,這樣真的要做一清兩白沒售後服務,才可不需煩惱後續問題,也難怪市面上有一些臨時賣場(如家電.鞋子.衣服),反正就賣不到一個月就移位子了,客戶要吵也吵不到,也難怪固定店面價錢都比較高,因感覺這應該就是準備吵鬧預備金吧😂
449828 wrote:
爬了文感覺社會變了,明知道合約這樣寫,也簽了名後合約也沒更變下,不少人都說違反公平原則,雖合約上是明知違反公平原則,只是還是有人想要去簽名來跟企業吵,再想要更好福利或永遠終身一樣福利

不宜擅自擴張樓主的要求
不然這跟抹黑有什麼兩樣?
樓主沒要求更好福利,樓主只要求跟原本的綁約條件一樣
(旋轉門條款等於又把原先的門號多綁了一段期間)
另外樓主也沒要求永遠終身一樣福利
樓主要求"同樣續約方案"(2018雙11)是綁約30個月
當然如果台星只願意給到旋轉門期滿(=綁24個月)
我想樓主也會很願意接受...
just.lvoe.me wrote:
申訴的要求只有三點
1.請提供給同樣續約方案給旋轉門條款下的門號續約(因為合約到也不能解約)
2.請直接公告於網站上讓有同樣狀況的客戶知道
3.若以上無法完成,請無償提供客戶退租所有門號,且不得要求違約金


如果不知道定型化契約的某條文違反消保法就罷了
若知道違反了法律,卻還要說該契約違法的條款有效
難怪社會上會發生一些例如性愛契約的新聞....
https://www.law580.com.tw/blog/性愛合約-千奇百怪,有效嗎?/
美酒斗十千 wrote:
不宜擅自擴張樓主的要...(恕刪)
不想跟你說很多,感覺還是適合賣你沒售後服務那種,這樣賣就兩清了,畢竟誰會喜歡賣了還要有後續麻煩

再來優惠價的東西,也不是合約到後再要求同樣產品跟價錢,看別家電信這樣要求,會不會再理你(如過去的中華電信199月費含上網10.5,合約到了愛用不用隨使用者,反正就沒這樣方案)

再來你說到合約問題,明知道合約有問題,為什麼還簽名了再去找法律條款來說合約有問題,這不就是來找漏洞要求廠商嗎😁

只是說現實的社會,別人現實自己就要更認清,也難怪會有你說的法律條款,也難怪企業為什麼以外包.申請外勞.派遣為優先,因也算買賣兩清意思,給其它人處理,反正最後是一樣的就好
449828 wrote:
不想跟你說很多,感覺還是適合賣你沒售後服務那種,這樣賣就兩清了,畢竟誰會喜歡賣了還要有後續麻煩

如果你不想跟我多說
那你何必回我的文?
回了我的文又聲稱不想多說


449828 wrote:
再來優惠價的東西,也不是合約到後再要求同樣產品跟價錢,看別家電信這樣要求,會不會再理你(如過去的中華電信199月費含上網10.5,合約到了愛用不用隨使用者,反正就沒這樣方案)

中華電信沒旋轉門
不要拿沒旋轉門的例子來說
如果沒旋轉門
樓主卻要求台星提供原本的綁約資費
不用你罵,我也會一起罵樓主


449828 wrote:
再來你說到合約問題,明知道合約有問題,為什麼還簽名了再去找法律條款來說合約有問題,這不就是來找漏洞要求廠商嗎😁

廠商想鑽法律漏洞制定契約
假設社會上就是有0.1%的人腦波弱沒想清楚
固然那0.1%的人有其咎由自取之處
但也不代表廠商鑽法律漏洞是良好的行為


449828 wrote:
只是說現實的社會,別人現實自己就要更認清,也難怪會有你說的法律條款,也難怪企業為什麼以外包.申請外勞.派遣為優先,因也算買賣兩清意思,給其它人處理,反正最後是一樣的就好

我不知你想認清怎樣的現實?
樓主錯前面一步棋
不代表樓主不能尋求翻盤啊?
能贏過契約效力的東西就法律
從法律上尋找契約不公平條款無效也很正常

企業養法務人員的目的之一
應該也包括避免企業違反相關法律
而不光是用來對付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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