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名下共有三隻台星的活動門號,分別從2018/2019/2020
問題來了~
2018合約五月中到期,傳了一些要降速又沒有比較便宜,或者吃到飽比較貴的方案來
打了兩三次電話還是確認沒有原方案續約內容,打到這裡大家一定覺得我很奇怪
為什麼不直接NP或停掉就好,原因在於我去年申請的1111阿,他是有旋轉門條款的
我一直覺得,沒關係,反正用的順順的也還好三隻再綁兩年也還好,結果好了!!!
1.合約到了他沒給你比較優惠的那就算了,還給你比原本的更差的
2.你想退這隻到期的,抱歉喔~你2020的旋轉門表示,那我要漲回原本價格7XX喔
3.合約到了不續約,那你流量到了就降速了喔!!!想退這隻沒合約的門號,2020的旋轉門表示你再等兩年吧
所以在經過幾個客服回應無法處理後,我就上消費者系統申訴了
申訴的要求只有三點
1.請提供給同樣續約方案給旋轉門條款下的門號續約(因為合約到也不能解約)
2.請直接公告於網站上讓有同樣狀況的客戶知道
3.若以上無法完成,請無償提供客戶退租所有門號,且不得要求違約金
已經收到公文了!
再看看台灣之星如何處理吧~
會再跟大家更新!
just.lvoe.me wrote:
我名下共有三隻台星的活動門號,分別從2018/2019/2020
問題來了~
2018合約五月中到期,傳了一些要降速又沒有比較便宜,或者吃到飽比較貴的方案來
打了兩三次電話還是確認沒有原方案續約內容,打到這裡大家一定覺得我很奇怪
為什麼不直接NP或停掉就好,原因在於我去年申請的1111阿,他是有旋轉門條款的
我一直覺得,沒關係,反正用的順順的也還好三隻再綁兩年也還好,結果好了!!!
1.合約到了他沒給你比較優惠的那就算了,還給你比原本的更差的
2.你想退這隻到期的,抱歉喔~你2020的旋轉門表示,那我要漲回原本價格7XX喔
3.合約到了不續約,那你流量到了就降速了喔!!!想退這隻沒合約的門號,2020的旋轉門表示你再等兩年吧
雖然我也很不贊同旋轉門條款
例如你每次辦的門號都有綁約30個月
等於每個門號也都會盡自己的義務
義務盡完後本該就是自由之身
為什麼另一門號要為自由之身門號的異動被懲罰?
(以上觀點歡迎你申訴時拿去使用)
但你2018年的那個門號
幹嘛不在2019/2020時續約?
那時續約不就沒現在的事了
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9fb7286c-06b6-4973-93c8-a2f6472caaea
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
就文字來解釋的話
該條文可沒指明剝奪或限制的是哪份合約的解除權或終止權
所以對消費者的另一份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產生了影響
也可以視為違反不得記載事項之第七條規定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七、消費者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不得約定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上述這條應該是源自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J0170001&bp=2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
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
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
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台星這個旋轉門條款當年業界首見,爭議性始終不低,不過我想大公司法務部門應該也研究過,所以才敢推出。這段時間以來也沒見有修正,看來是適法性應該是沒問題的。
我覺得台星
1.這兩份合約不是「同時」「一起」簽約,兩者並未直接關聯。也就是說,舊約沒限制不能退租or變更資費,只是若是消費者因為更換資費而踩到後面的旋轉門,這也沒有違法問題。
2.要求給予相同優惠。這點也很難站得住腳,如果可以,去年中華電信的499續約硬是縮水,大家就可以吵翻中華門市啦!
商業行為若訴諸法律,就只是把「當初雙方簽訂合約」攤開來進行攻防。
不過有申訴就要機會,看看能不能讓這討厭的「旋轉門條約」下架,以後其他的業者跟進就慘了…
小惡魔市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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