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unknown wrote:依照你的觀念,基本生活費差額影響的因子有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有差別因為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不會造成收入增加只有利息所得會造成收入增加,再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名目扣掉如果算在收入內、又沒有扣掉,不就等於要課稅的意思所有算在基本生活費差額內的項目唯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會造成收入增加如果說好27萬內免稅是不是超過27萬的部分才該從基本生活費差額扣掉這樣計算比較合理
何患無 wrote:有賺錢就要繳稅 同意所以其實不該有27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所有收入都按其稅率繳稅這樣最簡單又沒有爭議如果說設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目的是獎勵儲蓄那怎麼有撫養或有小孩的家庭就不用獎勵儲蓄了?
你說的沒錯其實基本生活費的計算中間有經過幾次修改第一年是沒有扣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107年申報106所得時基本生活費差額是基本生活費總額減掉一般扣除額、全部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只有一項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在108年申報107所得時基本生活費差額是基本生活費總額減掉一般扣除額、全部免稅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新增四項特別扣除額,移除了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註: 從108年起到現在又多了"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也要減掉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用調高為17.1萬元
資深邊緣人 wrote:同意所以其實不該有27...(恕刪)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是鼓勵存款。郵局活期儲蓄存款利息不計入所得。但郵局活期儲蓄存款計息額度最高只有100萬元。薪資所得有特別扣除額,鼓勵工作。
資深邊緣人 wrote:好像也有一些銀行的利息沒有被列出來每年還不太一樣有一年我的利息所得只顯示台銀主要在使用的銀行反而沒有今年卻反而沒有台銀了沒列,就低調混過去 關於銀行利息沒有全部列表問題,今年有問過國稅局,按他的說法是只要整年度利息沒超過台幣1000元(不管外幣台幣),都不會要求銀行端載明,但他有說有的銀行無論多寡都還是會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