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公局寄出首批eTag繳費單


cj04 wrote:
應該是遠通從來沒有要...(恕刪)


應該是法律沒有要讓用路人先使用後付款,政府執行法律,然後委託遠通執行。

法律依據是規費法

第八條 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
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
二、標誌、資料 (訊) 、謄本、影本、抄件、公報、書刊、書狀、書表、
簡章及圖說。
三、資料 (訊) 之抄錄、郵寄、傳輸或檔案之閱覽。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

第十四條 規費於繳費義務人申請辦理第七條各款事項或 使用第八條各款項目時徵收之。但依其性質係於完成申請辦理事項後,始予徵收者,或屬於各機關學校依法令規定通知繳納者,由業務主管機關訂定繳納期限。

第五條 徵收機關辦理本法規定之各項規費徵收業務,得視需要,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公民營機構辦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07

至於 "為什麼是遠通寄的通知書,這算什麼個資法"?

前面已經說過,這應屬於委託行使公權力!有法律依據的,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委託行使公權力是甚麼東西? 請自行Google,或翻閱任何一本行政法教科書。






killy_chu wrote:
現在這種收費方式,碰...(恕刪)


預儲不預儲,跟徵收成本有關,因為預儲減少徵收成本,打九折是應該的。不預儲,要增加徵收成本,不是只有郵資,還要列印、人工。是立委腦殘,決議要求預不預儲均打九折。

預不預儲還涉及有沒有呆帳的風險。預儲是一無呆帳風險的群體,不用分攤呆帳風險。不預儲的是另一群體,裡面可能有百分之一或百分之幾是賴皮不繳的,比例多少要靠經驗累積。就風險角度而言,不預儲的這一群體,應該分攤呆帳風險。

半月結或一月結,或隔月結、季結、半年結、年結,當然都是有差別!

除了規費法本來就規定不給欠以外,還有幾點原因:

結帳周期越短,欠費越少,多數人不會去因小失大,幾十幾百元繳不起的人不多,繳得起的人不繳去換罰單,也划不來。

結帳周期越長,欠費越多,有人可能一時手頭緊,真的繳不出來,繳得起的人也有人會想所謂債多不愁,索性不繳。這些都是人性,有一部分的確會發生!

最後,也跟罰單數量息息相關!半月結,不繳半個月就是一張罰單,一個月不繳就是兩張罰單,一年都不繳就是24張罰單。年結的話,一年都不繳才一張罰單,欠那麼多才一張罰單,就放著罰吧,誰怕誰?





Monteverdi wrote:
預儲不預儲,跟徵收成...(恕刪)



高工局寄出的首發催繳信,近三十萬封中,有四成是Etag用戶,六成是非Etag用戶。


立法院決議的是非Etag用戶,通行後三天內繳費一樣享有九折。
Monteverdi wrote:
應該是法律沒有要讓用路人先使用後付款,政府執行法律,然後委託遠通執行。

法律依據是規費法

第八條 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
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

第十四條 規費於繳費義務人申請辦理第七條各款事項或 使用第八條各款項目時徵收之。但依其性質係於完成申請辦理事項後,始予徵收者,或屬於各機關學校依法令規定通知繳納者,由業務主管機關訂定繳納期限。

第五條 徵收機關辦理本法規定之各項規費徵收業務,得視需要,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公民營機構辦理。...(恕刪)


規費法只明訂要徵收
但是沒有規定~有沒有讓用路人先使用後付款!
按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而在另一方面言,法律保留亦可謂為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

尤其該法第十四條,已明示 但依其性質係於完成申請辦理事項後,始予徵收者,或屬於各機關學校依法令規定通知繳納者,由業務主管機關訂定繳納期限。

也就是說,
高速公路通行費之徵收
高公局不但不得強制規定預繳~違反其他法律,故違法法律保留原則。
且高公局需定義繳納期限。

而遠通乃是高公局委托代收之機構,是否完全不適用規費法之約束,
而能在那以個資法爲由,刻意阻礙非etag用戶行使查詢的權力?這點還有待商確。

以規費法來看,跟預儲肯定是沒關係。因為強制規定預儲,本身就違法了。


ducklin.yaya wrote:
高工局寄出的首發催繳...(恕刪)


通行三天內帳還未出來怎麼繳費?

什麼時代還要三天才出帳?
通行費應及時出帳結清,這樣就可以免掉一堆問題。

Monteverdi wrote:
預儲不預儲,跟徵收成本有關,因為預儲減少徵收成本...(恕刪)


規費法有人回過了我就不回了,關於徵收成本和規費繳費流程設計有關,和預儲與不預儲一點關係也沒有。

目前的列印成本等都是遠通自己設計不良的產物而已。大家不貼etag也主要是抗議遠通這種不良的設計模式以及吃相太難看的BOT。

如果,遠通可以考慮開放其他銀行使用金融卡小額付款或是信用卡繳交通行費,以現在的資訊能力以及金流的處理能力完全可以做到通行高速公路當天日結的程度,完全電子收費也沒有你說的那些成本。

一切的開始都是在OBU時期遠通堅持OBU收費,堅持儲值,堅持儲值還要收手續費才慢慢演變成今天這種狀況。

像現在的信用卡自動儲值etag一樣是一件很好笑的事情。如果按照遠通的說法是因為怕收不到錢才需要儲值,可是依照信用卡的合約精神,信用卡持卡人可以根據本身信用預支金額待事後發卡銀行再向持卡人收取費用。所以遠通如果同意使用信用卡的方式繳費根本不需要設定儲值,可以設定成為持卡人行駛高速公路後遠通向信用卡公司請款,若日後持卡人繳不出錢來則是信用卡銀行和持卡人之間的事情了跟遠通無關。

這麼方便的事情遠通還要搞成儲值金額低於400塊的時候從信用卡自動儲值,說穿了就是要用路人一定要放一筆錢在遠通罷了


PS: 委託行使公權力,那能不能麻煩將繳費條碼一起印一下,不要說啥手續費什麼的起碼節省紙張不需要到小7再印一次,支持一下環保吧! 委託行使公權力也不能只做一半吧,

PS2: 為什麼是由遠通寄發這事情重點其實是在原來整個監理單位的資料都已經完全搬到遠通公司無誤,不管有沒有申請etag,不管有沒有變成遠通的會員,這才是我想了解的重點

Monteverdi wrote:
預儲不預儲,跟徵收成本有關,因為預儲減少徵收成本,打九折是應該的。不預儲,要增加徵收成本,不是只有郵資,還要列印、人工。是立委腦殘,決議要求預不預儲均打九折。
都已經BOT了,還在幫廠商想成本的事?
要打九折可以,叫遠通自己出。

cj04 wrote:
規費法有人回過了我就...(恕刪)


如果按照你講的,不用預儲,以信用卡付費方式日結,遠通才該被罵!

你以為全體用路人都有信用卡?沒有信用破產的卡奴?

一個涉及全民的政策,可以完全不考慮社會上也許5%,也許10%人的需求?

一個涉及全民的收費政策,出發點本來就應該跟任何個人信用脫鉤,完全獨立的。

就像悠遊卡一樣,從完全獨立發卡、儲值、扣款出發

再慢慢衍生出可與個人信用連結的聯名卡。

當然,你說的這個繳費方式,可以當作一個繳費方式的選項,

但是,對解決當前的爭議一樣沒有幫助

一來,對於堅持不去遠通辦任何手續的人,依然無解

車牌連結信用卡扣款,也要去遠通辦個手續,以便收費連結到信用卡扣款

就像水電信用卡扣繳一樣,也是要去水公司、台電辦個手續的。

這意思跟去遠通裝eteg一樣,給一個帳號,連結扣款,完全不解決 "不爽裝"問題。

二來,對堅持要看到明細才願繳費的人,你的方法也完全無法解決這問題。

至於為什麼是由遠通寄發這事情,這道理跟路邊停車費沒繳的催繳通知不是一樣?停車費催繳通知為何由停車管理處寄發?逕行舉發的罰單為何由警察局寄發?道理完全一樣!怎麼不去質疑監理所完全搬到停管處去了?別忘了,在高速公路收費事項上,遠通是受託行使公權力!

話說回來,如果催繳通知由高公局寄,是不是更被質疑,要遠通收費做啥?預儲的 (好收的)遠通收,遠通賺,不預儲的 (不好收的、麻煩費工的),政府自己收,遠通還是賺,那要遠通幹嘛?

Monteverdi wrote:
如果按照你講的,不用...

至於為什麼是由遠通寄發這事情,這道理跟路邊停車費沒繳的催繳通知不是一樣?停車費催繳通知為何由停車管理處寄發?逕行舉發的罰單為何由警察局寄發?道理完全一樣!(恕刪)


別跳針,我只是拿出遠通信用卡自動儲值這一項使用流程設計來舉例,別貼標籤,對於解決當前爭議的問題是遠通以及高公局要解決,或者叫民眾吞下去。我如果能解決那我就可以去選總統或是去遠通當ECO了,不用在這裡打字

另外您了解路邊停車收費系統嗎? 您自己舉的例子,停管處委託民間單位處理路邊停車收費開單,處理路外停車場收費,停車費的催繳通知還是停管處寄發啊,你什麼時候收過民間被委託單位寄來的催繳單過

從遠通直接寄發非etag用戶繳費通知上我們可以審視此委託行使公權力的行政委託的範圍是否過大而侵犯到人民隱私




cj04 wrote:
停管處委託民間單位處理路邊停車收費開單,處理路外停車場收費,停車費的催繳通知還是停管處寄發啊,你什麼時候收過民間被委託單位寄來的催繳單過....(恕刪)


法律概念上是不一樣的!

停車費委外開單,受託人只是停管處的 "使用人" 或 "履行輔助人",因此停車費的單子,上面印的仍然是政府機關,而非受託開單的民間機構。你繳停車費,是直接繳給政府,而非繳給開單的機關。民間開單機構是哪一家,根本看不出來,因為他只是停管處的 "手臂"而已,有問題還是要找停管處。這拿停車單出來看就知道了。

但遠通受託行使公權力,是以遠通自己的名義行使,它並非以交通部或高公局的名義行使。所以你繳費是繳給遠通,不是直接繳給政府。這才是真正的受託行使公權力。在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目的範圍內,他是自己有相關權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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