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04 wrote:
應該是遠通從來沒有要...(恕刪)
應該是法律沒有要讓用路人先使用後付款,政府執行法律,然後委託遠通執行。
法律依據是規費法
第八條 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
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
二、標誌、資料 (訊) 、謄本、影本、抄件、公報、書刊、書狀、書表、
簡章及圖說。
三、資料 (訊) 之抄錄、郵寄、傳輸或檔案之閱覽。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
第十四條 規費於繳費義務人申請辦理第七條各款事項或 使用第八條各款項目時徵收之。但依其性質係於完成申請辦理事項後,始予徵收者,或屬於各機關學校依法令規定通知繳納者,由業務主管機關訂定繳納期限。
第五條 徵收機關辦理本法規定之各項規費徵收業務,得視需要,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公民營機構辦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07
至於 "為什麼是遠通寄的通知書,這算什麼個資法"?
前面已經說過,這應屬於委託行使公權力!有法律依據的,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委託行使公權力是甚麼東西? 請自行Google,或翻閱任何一本行政法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