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ea2007 wrote:
經銷店沒有蓋章,原廠不給保固很正常。
如果他有保固條款也寫明了這點
你實在沒啥好爭的
所以他上面條款就可以凌駕消保法之上?
我相信不懂消保法的人多的是
未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而有記載事項不完全的問題,若企業經營者違反該條規定,依同法第五十六條,在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呼籲業者應立即改善。
至於業者以「消費者未將保證書回執聯寄回」或「未蓋經銷商印章無效」等理由,排除其對消費者應負之保證責任,消費者該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呢?
由於企業經營者已廣泛利用類似的方法,以規避其應負之品質保證責任,「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也特別針對此種現象加以規範:「企業經營者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具書面保證書者,仍應就其保證之品質負責。」因此,只要企業經營者銷售其商品或提供其服務時,有為保證之表示,縱使企業經營者未出具保證書,或是其所出具的保證書內容,與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符,仍應對消費者負起品質保證的責任。
此外,所謂的保證書,屬於企業經營者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故仍然有《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規定的適用。依據該法第十二條:「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推定為違反誠信原則而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因此業者明明附有保證書,卻排除保證責任,該條款即為無效約定。
既然是無效約定
我爭取我消費者權益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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