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
最近有個同事
他想離職
他又不想自己提
因為沒有資遣費
話說 擺爛做不好
被fire也能領資遣費?
除非該員工擺爛嚴重到影響公司營運,或造成公司重大損失,雇主才能依勞基法第12條開除員工(不用付資遣費)
但如果員工只是擺爛,達不到公司的能力要求,雇主必須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不適任)來解除勞雇關係,這必須要付資遣費
也許有人會覺得雇主這樣很冤,請了一個員工來擺爛,要送走還要付資遣費(請神容易送神難)
法律會這樣規定是有道理的
雇主在招聘員工時,整個主導權都是在雇主手上,要面試多久,面試幾次,考試、性向測驗、在學成績、前任公司..... 雇主設了一道又一道的關卡,就是為了要避免聘到不適任的人,換言之,在招聘過程,雇主幾乎是想做什麼就做什麼,這樣還篩選不掉不適任的人,那當然是雇主的責任。
不過勞工也不用覺得這樣很爽,非自願離職書上如果載明不適任,你覺得你下一份工作的雇主看到還會用你嗎? 只要稍微細心一點的雇主,撥個電話去你前公司打聽一下,你真的覺得你以後還有機會?
再說了,任職滿一年才半個月資遣費,真的值得嗎?
Yolanda94 wrote:
資方又不是吃素的
擺爛就開始記錄、開始溝通、設KPI
不改善的話,只要有這些紀錄證明勞方不適任,要拿到資遣費很難
不適任資遣勞工是要付資遣費的,請參考勞基法第11條
所以你說的,記錄、溝通、設KPI...雇主盡了一切努力,證明員工不適任,做完這些,雇主才能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以不適任"資遣"員工,是資遣喔!
如果雇主沒有做好前面那些動作,隨便就對一個員工說他不適任要他滾蛋(付資遣喔!),只要勞工臉皮夠厚而且法條讀得比你熟又不怕跑法院,光是主張違法資遣就夠你嗆的了。 當然現實世界裡,勞工光是養家活口就沒時間精力了,哪有這美國時間跟雇主耗。你說我不適任,要給我資遣費,我鼻子摸摸錢拿了趕快找下份工作了。更多的是沒拿到資遣就默默討生活去了。
但樓主的主題是,這員工就是要擺爛了。相信我,臺灣的勞工很不會主張自己的權利,所以雇主總覺得可以為所欲為。一旦你遇過一次真的"很會"的勞工,才會發現臺灣的勞工有多溫良恭儉讓。 上次有個雇主隨便說他的員工不適任要資遣她,是資遣喔! 拿錢請她走人喔!
人家也不是吃素的,證據早就收集好直接告上法院,主張違法資遣,要求確認雇庸關係。最後法院判決,雇主違法資遣,雇傭關係存在,雇主必須支付從違法資遣日一直到判決日的該員工薪資(以違法資遣當下薪資計)。然後該員工還可以回去上班
你看看這位員工事隔一兩年,領了一大筆"薪資",回到位子上,繼續擺爛,你雇主這時要不要來跟我好好"談"一下資遣條件啊? 還是我繼續在你這裡佔你的位子領你的乾薪不做事,等你設計好KPI,讓我多領一年薪水再來檢討我不適任再來付資遣費讓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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