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el54321 wrote:我是說優先調到「別...(恕刪) 這位朋友,您就別亂給建議了。這樣的公司,是有多好的誘因非要樓主留下。真的很好樓主就不會上來問了。勞基法並沒有所謂試用期。再者一個月到底就要求要什麼貢獻,有些人講的自己好像是神一樣。要貢獻,可以啊!薪水看能開多少阿。對了,樓主記得跟主管說,為何要我自己走,除非公司資遣我。這種主管不用跟他客氣的。亂招募人進來難道就不用負點責任嗎?大家的時間跟青春都很寶貴的好嘛!加油~
請公司給非自願離職證明,還有謀職假(不滿三個月好像沒有),非自願離職薪。找主管談,告知公司如果為了省那幾千元,不給非自願離職,那損失很大,你會去勞工局申訴,公司會被勞工檢查,然後這樣公司必然會輸,而且告知,你有錄音被強迫自願離職,,,,
Alishy wrote:當初面試跟主管聊得很...(恕刪) 資遣導不多,但這公司太惡劣。建議你和勞動局資詢一下,最少讓這公司公開。如果你因他放棄其他工作機會,損失很大。另外,要求資遣,不然以臺灣公司的尿性,後面會覺得你做一個月就離職,是你個人的問題。
echochio wrote:請公司給非自願離職證...(恕刪) 如果以36000薪資算。36000/12=3000,新制是年資的一半。才1500。。但要非自願離職很重要,其他地方比較有保障,包括後面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