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去給雷親之不愉快野營經驗--文長不喜勿入

nickhus wrote:
所以我何理懷疑我是遇...(恕刪)


現在大家都好大的民威阿!!

原來有公權力的警察 海巡...之類不能要求看證件阿?? 真事長知識了...

那他怎麼知道你這個人是不是偷渡客還是通緝犯

像是遇到警察盤查...你在那邊吵不給他看證件試看看吧...直接帶到警局留置24小時或妨礙公務都有你的份...

當然沒搜索票拒看私人物品是正確的


也許那邊的廢棄營區沒有圍起來, 所以你誤闖, 那現在人家憲兵來了告訴你了,這樣還不夠嗎? 對阿~這裡可能當初撤防的單位沒弄好沒圍,所以現在用人來說給你聽不夠嗎??還想要死皮賴臉占著野營嗎??
告示的目的就是告知你! 活生生的憲兵講的也是告知你! 目的相同~ 而且他有要抓你嗎??
如果你擅闖有告示的地區是直接抓起來吧
人家也不就是勸導而已 你在耍啥民威阿

在那邊扯什麼 縣政府管馬路 林務局管山的更是胡亂比喻

那你現在知道那邊是廢棄營區是國防部的地了, 不是可以隨便自由進出了, 你下次是不是要裝不知道還是繼續去賴皮呢?

詐騙份子應該是以錢為目的而不是以擾民為目的吧...
來騎單車吧~環保健康!

kk6066 wrote:
罵廢渣 不行?? 那真是抱歉+對不起......我罵人了

原來台灣現在是軍政府了?? 自己不做好 怪人罵~還真是可笑到極點了......!!



解釋都解釋不通了
那我該說什麼?
聽的進去就聽的進去
聽不進去說是軍政府

不善盡管理廢棄營區是該營區所有的軍隊問題
並非憲兵自己本身的問題
憲兵能做的就是向上通報給指揮部或是司令部知道
告知該營區所有權的軍隊要求改善缺失



nickhus wrote:
所以我何理懷疑我是遇到歹徒
因此在文中告知鄉民
旅行中遇上這樣的兩人組
一定要打110報警
前來處理


嗯~如果真的有認知上的問題
可以打電話請警察上來處理
制服憲兵有沒有權力要求一般老百姓把證件丟出來 ?

憲兵不是應該通知警察來處理一下

查了一下 憲兵職權 並沒有這一條吧 ?
tomsymix wrote:
制服憲兵有沒有權力要...(恕刪)


在一般地區應該沒有或是有但通常不執行或交由警察

在軍事設施中絕對有
來騎單車吧~環保健康!
tomsymix wrote:
制服憲兵有沒有權力要求一般老百姓把證件丟出來 ?

憲兵不是應該通知警察來處理一下

查了一下 憲兵職權 並沒有這一條吧 ?



我只能說他是時代下存留的奇怪產物
或許也該把司法警察的權利刪除掉吧
成為單一的軍事警察也好



第 一 章 隸屬職掌
第 1 條 憲兵隸屬於國防部,掌理軍事警察,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兼理司法警察。如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時,則服行其所定勤務。

第 2 條 憲兵關於職務之執行,凡屬於軍事警察者,受參謀總長之指揮。屬於司法警察者,受法務部長之指揮。

第 二 章 配置與配屬
第 3 條 全國各政治區、各軍事重要地區,徥配置憲兵部隊。

第 4 條 配置各地區憲兵部隊,依勤務需要,得於重要城市設立憲兵隊,並冠以各該城市名稱。

第 5 條 戰時作戰配屬憲兵部隊,關於職務之執行悉受作戰軍司令官之指揮。

第 6 條 憲兵之配置與配屬,由參謀總長定之。

第 三 章 勤務範圍
第 7 條 配置憲兵應服行之勤務如左:
 一 防護軍機、協助保護有關國防建設--如港口要塞、國防工事、交通
   場站、重要礦廠及其他有關軍事設施等。

 二 糾察陸、海、空軍軍紀、風紀,維護軍譽,促進國軍健全。
 三 警衛最高統帥及軍政長官。
 四 防止軍民糾紛,促進軍民合作。
 五 輔助推行兵役法令,調查在鄉軍人。
 六 防止並查察軍人犯罪。
 七 協助維護一般交通,及管制軍事交通。
 八 戒嚴地區執行戒嚴業務。
 九 戰時有關動員輔助事項。
 十 奉令執行特種勤務。
 十一 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事項。

第 8 條 配屬作戰軍憲兵,除服行第七條各款勤務外,並服行左列各款勤務。
 一 戰區軍民紀律、秩序、治安之維持,並保護軍事設備、軍事物資之安全。
 二 監察有關紀律、秩序、治安各項命令之實施。
 三 蒐集服勤地區一般情報。
 四 防止取締一切有關不利作戰行為之事項。
 五 其他有關陣中勤務之事項。
 六 偵查敵間,並調查敵軍一切不法罪行,及因戰爭損失之生命、財產等有關資料。

第 9 條 憲兵服行司法警察勤務,對軍法案件及普通司法案件,應依軍事審判法,刑事訴訟法,與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四 章 勤務處理
第 10 條 憲兵服行勤務時,應恪遵和平,勇敢、廉潔、慧敏之信條。

第 11 條 憲兵對於軍人之違紀行為,應當場糾正,必要時對於士兵得加管束,並迅即通知其原屬部隊領回處理,或逕行處理。但對官長應以有禮貌之態度,詢明職級、姓名及其所屬,通報原單位處理。

第 12 條 憲兵對於部隊違紀,應列舉事實,通報該管長官處理。

第 13 條 軍人之犯罪行為,經偵查終結後,應送交該管長官或就近有軍法權之機關審判。

第 14 條 普通人民犯軍事案件者,除特別法令規定送軍法機關審判外,仍應送當地法院辦理。

第 15 條 憲兵不論平時、戰時,對管區內之狀況,蒐集有關之資料,提供上級之參考,或通報有關機關

第 16 條 憲兵服務時遇有左列事件,除報告所屬長官外,應即分別逕報當地軍政長官。
 一 重要機關或軍事建築物等,發生災害,或有足以發生災害之虞時。
 二 關於軍隊及軍人之重大事件。
 三 其他足以影響社會治安秩序之重大事件。

第 17 條 各地區之憲兵部隊長,對處理軍風紀案件,應就近通報其原屬長官,同時須按月彙送當地最高軍事長官參考。

第 18 條 各地區之憲兵部隊長,應與駐軍之各級主官密切連繫,並得隨時建議有關軍風紀之改進事項。

第 19 條 憲兵服行勤務,如有必要得著用便衣。

第 20 條 軍隊軍人對憲兵職務上行為如確認有違法時,得列舉事實,通知其所屬長官辦理。

第 21 條 憲兵執行職務時,非遇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武器。
 一 生命身體受危害之脅迫,除用武器,別無適當防禦方法時。
 二 群眾暴動,非依適當方法使用武器,不能鎮壓時。
 三 因防衛駐守之土地公私場所建築物,或人民生命財產受危害之脅迫,非用武器不能保護時。
 四 對於要犯脫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第 22 條 憲兵於服務中,除特別時機外,需按軍禮條例行禮,並注意服裝整齊,態度嚴肅。

第 23 條 憲兵對於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不得洩漏。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4 條 憲兵服務實施細則,及其他必要之規章,由憲兵司令部擬定,呈參謀總長核定之。

第 25 條 本勤務令自公佈日施行。


法規名稱:刑事訴訟法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以上略)

第 229 條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 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 憲兵隊長官。
三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
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
送者,應即解送。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第 230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 警察官長。
二 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
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第 231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 警察。
二 憲兵。
三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
官及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inte2256 wrote:
嗯~如果真的有認知上的問題
可以打電話請警察上來處理(恕刪)


我看要是像樓主這樣的

警察來了也要先懷疑是不是真警察 管你有沒有穿制服
來騎單車吧~環保健康!

Alex0506 wrote:
我看要是像樓主這樣的

警察來了也要先懷疑是不是真警察 管你有沒有穿制服



沒辦法啦
畢竟憲兵的辨識度不是很高
因為憲兵的調查官通常去外面查案子都穿便服而已


有沒有可能是你那天在那條路上跑了很多次了

被誤認為要作些什麼可疑的事

一般旅遊觀光應該走一次就過去了吧

搞不好樓主的車子幾次經過都剛好被攝影機拍到

PS:那兩個憲兵還蠻忠於職守的
inte2256 wrote:
(恕刪).....不善盡管理廢棄營區是該營區所有的軍隊問題
並非憲兵自己本身的問題...(恕刪)


你也知道 是該營區軍隊的問題 憲兵會不知道嗎??

不去知會該營區 主官管或往上報....卻只會放任....消極作法??

小弟在馬祖當兵連雞爪釘都要自己焊了 現在軍隊連一個禁止進入的 立牌都弄不出來?? 做一個立牌是多困難??

再來把一般百姓當做賊一樣的懷疑.....原來是這麼偉大 真是失敬 失敬~
不要 滿嘴人情義理~做的都是傷天害理!! 做善事 是要照亮別人 不是造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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