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去給雷親之不愉快野營經驗--文長不喜勿入

上週去東部旭海旅行
從台九轉199公路下山
半路遇上一個單車客除了自己騎一台還牽一台
同伴好心要我停下來問問看要不要幫忙
停妥車後
一問才知道他的同伴受傷沒辦法自行下山
於是我們就幫助他把車載下山到旭海派出所去
到了派出所就看到一群單車客
卸了腳踏車之後
同伴去化妝室
我就與那群單車客閒聊
原來
他們是兩組人
還全都是憲兵(有退役也有正在服役的)
他們開始聊開了
我也把車子整理好了
準備去港仔釣魚
突然有一位車友問我說
大哥
你們要不要去壽卡
因為他們有一位同伴腳受傷
無法再騎上坡路段
我問問我的同伴
同伴剛好也是愛好單車的車友
於是又把這位受傷的車友載去台九與199線道的交叉口

當天上午同一條路已經走了三次
回到旭海港仔垂釣了一下
於是想說去旭海海邊野營過夜
於是延路找到一條小路
還有個平台+兩個綠色不知明的建築物(應該不是住人的樣子)
真是好地方
於是把營帳組起來
享受海風清涼的迎面而來
看著藍天碧海
頓時心神氣爽
又拿出烹調器具
打算燒壺茶
煮個泡麵與泡個茶來消暑解餓
此時
來了台私家車
下來一個穿著像是憲兵制服的人還有一個穿便服的人靠近我們
開口說
這裡不能露營
要我拿出證件
我環顧四週
沒有任何告示牌也沒有任何管制標語(所有照片我保留中)
我想
我在我合法納稅的土地上
可以自由遷徙
更可以自由行動
況且我只是搭個營(都是快速帳 沒破壞地面上的水泥)
也沒有從事任何活動(釣魚 拍照 飆車......等等)
我就問那個穿便衣的說
我為啥不能在此搭營
我為啥要給你看證件
他說這是廢棄營區
不能搭營
聽了我就很火
我就回他
你說這是廢棄營區
又沒管制又沒標示不能怎樣
況且
當時還有很多台車在旁邊
有很多遊客
為啥不能搭營
他們就沉默後拿出張紙跟筆疑似抄寫我的車牌
後來就離開
我跟我同伴就開始吃泡麵
吃不到幾口
他們又來
問我
有沒有相機
我說有
我放在車上
他跟我說要看照片
我說你憑什麼看我的相機
他跟我說
因為他們長官說有人拍照po上網
我就回他說
你們是誰
我有權不給你看相機
那個便服的說他們只要檢查有沒有照到軍事設備
我聽了更火
我就跟他們說我們都沒拿相機來拍風景
所以不給你們看
後來
我朋友聽不下去
他就回他說
我拿給你看
如果沒有拍你怎麼辦
他們就沒回答
我朋友就去車上拿相機給他們看
他們只看一台(我一共帶三台)
他們看完就走了

這假期被他們一攪亂
讓我覺得我除了遇上詐騙份子(冒充憲兵來擾民)
如果他們是真的憲兵
我應該更火大
我依法納稅養了一群擾民份子
跟朋友討論後
我們就收拾營帳離開
一路上就整個LP火
下次
有鄉民遇上這樣事
請先打110報警
請警察來看看是不是不良歹徒
好讓壞人繩之以法


如果這兩個是中華民國憲兵
你們這兩個菜鳥
下次要請民眾出示證件之前
請先將自己的證件拿出來給人家看
要檢查民眾相機
請出示檢察官搜索票
要不然
你們已經符合違反憲法付予我合法公民的權利
還算是什麼憲法之兵

也別混這樣兇

還有
你回去告訴你的長官
我在當兵時
他不知道還在那裡

當最後一條河被污染了、最後一顆樹被砍了、最後一條魚被捕了,人類才會發現金錢原來是不能充饑的/克里族印第安人預言
nickhus wrote:
於是想說去旭海海邊野營過夜
於是延路找到一條小路
還有個平台+兩個綠色不知明的建築物(應該不是住人的樣子)
真是好地方
於是把營帳組起來
享受海風清涼的迎面而來
看著藍天碧海
頓時心神氣爽
又拿出烹調器具
打算燒壺茶
煮個泡麵與泡個茶來消暑解餓
此時
來了台私家車
下來一個穿著像是憲兵制服的人還有一個穿便服的人靠近我們
開口說
這裡不能露營要我拿出證件
我環顧四週
沒有任何告示牌也沒有任何管制標語(所有照片我保留中)
我想
我在我合法納稅的土地上
可以自由遷徙
更可以自由行動
況且我只是搭個營(都是快速帳 沒破壞地面上的水泥)
也沒有從事任何活動(釣魚 拍照 飆車......等等)
我就問那個穿便衣的說
我為啥不能在此搭營
我為啥要給你看證件
他說這是廢棄營區
不能搭營
聽了我就很火
我就回他
你說這是廢棄營區
又沒管制又沒標示不能怎樣
...(恕刪)



廢棄營區所有權為國防部,
你侵入他人所有權之土地的確有錯,
不能因為其為政府所有就認為你有使用之自由,
自由遷徙與侵入他人土地有何關聯?


有人去你家廢棄的房子中露營,
你認為可以嗎????

你應該會炮的很厲害,
小心。

你應該要求他出示證件

別讓他難做

他也不是提出什麼誇張的要求

互相一下就好了
台中小康 wrote:
廢棄營區所有權為國防...(恕刪)


1.我在那邊是黃昏沒有過夜
那是個空地
旁邊就是海邊
住海邊
犯什麼法
自由遷徙跟是不是私人土地還是國家土地
我又沒有罷佔
那個法管得著我
2.廢棄營區應該像該地區廢棄營區做好管理
該地其他營區有封鎖也有張貼告示禁止相關事項
所以我沒有硬闖
3.該區沒有任何標示也沒有門禁更有很多遊客由該區出入
今年過年時
該區有人野營有人放鞭炮狂歡都不見有關單位來趕
4.該營區我過年時也睡過兩個晚上
過去五年裡
我在那邊也住了好幾個晚上
甚至也被該區相關人員來關切
順便喝幾杯啤酒閒聊的很愉快
人家就很懂得與民相處
要我們晚上小心安全尤其是蛇蟲出沒之類的事
5.砲
來01不練嘴砲來幹麻



當最後一條河被污染了、最後一顆樹被砍了、最後一條魚被捕了,人類才會發現金錢原來是不能充饑的/克里族印第安人預言
nickhus wrote:
1.我在那邊是黃昏沒...(恕刪)

所以根據樓主的回答

你是想來嘴砲 還是想來取暖 還是想問大家的意見

純粹想討論 第五點好像是....
小書書 wrote:
你應該要求他出示證件...(恕刪)


在路上
警察臨檢
沒有檢察官的搜索票
他們是不能看我個人車內物品
這是我們善良老百姓的權利
當最後一條河被污染了、最後一顆樹被砍了、最後一條魚被捕了,人類才會發現金錢原來是不能充饑的/克里族印第安人預言
Levis6426 wrote:
所以根據樓主的回答...(恕刪)


通通都有耶
當最後一條河被污染了、最後一顆樹被砍了、最後一條魚被捕了,人類才會發現金錢原來是不能充饑的/克里族印第安人預言
大哥~~~
您就別為難他們了....
很多廢棄營區管制不佳,常成為民眾休憩的場所....
他們最多只能規勸.....(我想這他們也無奈)
再來...照片的話,如果真的拍到軍事設備...
您又PO上網....碰巧又上了新聞.......
您當過兵應該瞭解......這將是多大條的事.....
讓他們檢查一下......應該ok啦~~
(我在花蓮旅遊時,也是有不小心拍到掩體....經憲兵跟我說明....我才知道那個是掩體....我也是立刻刪除...不要為難他....)

nickhus wrote:


在路上
警察臨檢...(恕刪)

大法官作出釋字535號解釋

對於警察臨檢權有適度的加以限縮

簡單的說:為了避免侵害到人民的權益,不准警察濫權執行臨檢。

 解釋文的要點:

•• 臨檢進行前應告知「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的所有人及使用人等在場者,實施臨檢的理由及出示證件,且應採取適當方式預防可能之危害。

•• 對人的臨檢,必須有相當理由認定其行為已經構成危害,或將發生危害者為限,而且要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所謂比例原則:1、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則。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最小侵害原則。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利益均衡原則。

•• 對場所的臨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該限於「已經發生危害」、「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其中的處所若是屬於私人居住的空間,則應受到與住宅相同的保障。

•• 人民之有犯罪嫌疑而須以搜索為蒐集犯罪證據之手段者,須經由法院審核為原則。

•• 不得隨意要求臨檢人至警察局進行盤查,而且除非有違法事實,否則查明身分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 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通盤檢討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

•• 對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提供訴訟救濟的途徑:在完成修法前,受檢人可以在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在場執行人員認異議有理由者,即停止臨檢。

•• 受檢人可以請求開立載明臨檢過程的文件。



  所以像從前把路堵起來進行臨檢不行了。賓館房間內除非有客觀不法的事實,否則在未持搜索票情況下,將不能進去臨檢。對於在酒店消費的顧客,仍然要有足夠的事實能夠認定構成危害或將發生危害,才可以臨檢而且不能要求每個人都出示身分或通通帶回警局。也不能在路上說看你形跡可疑,就要求出示身分證明。

  但是有「特殊且明顯之事實」已構成危害或將發生危害時,警察還是可以進行臨檢。

  遇到臨檢,千萬、絕對、不要拒絕,因為拒絕臨檢的話得面對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的罰鍰甚至於妨害公務,拒絕酒測會罰多少你也有數吧!因此一定要配合檢查,但是你可要求說明理由,還可看一下他的證件,如果你能辯倒警察甚至於可以要求中止臨檢,當然警察可以拒絕中止,接下來就出示證件配合檢查,未帶證件時就說出家裡的電話或者提供能夠證明身份的方式,讓警察查證。

  只要查核身份無誤就可以立即離開,但警察通常會「請」你下車及打開行李箱或背包,過去大家怕麻煩所以就照做,現在你非但不用打開行李箱,而且可以大膽而客氣的要求出示搜索票,警察很堅持的話就要求開立臨檢過程單。真的不想讓他看就這樣說:「我的身分沒問題的話,我現在就要離開。」這時的口氣要和緩堅定,最好不要和他槓上,跟警察吵起來他可以說妨害公務,罵警察是公然污辱,碰了他就是襲警,所以事後再來算帳,如果警察拒絕開立臨檢過程單,那更好記下背章號碼投訴他。

  也許你覺得讓警察看一下沒什麼,這個觀念要修正,因為這涉及到最基本的人權觀念-「無罪推定原則」,所謂無罪推定就是指任何人在判刑確定前是無罪的,簡單的說:我不需要證明自己是無罪的。在大法官做出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前,要求出示搜索票是自找麻煩,因為警察根本不在乎你的權利,現在可以要求開立單據,甚至於你不滿意的話還可以投訴他、告他,這就是民權。
憲兵 自己不也說 是廢棄營區了......

既然都廢棄了 還有什麼可以拍阿....陸客拍成這樣 怎麼就沒看到 有LP大一點的 官或兵 去阻止?

廢棄營區 不好好管理跟設立禁止進入標語 還要怪民眾闖入......真的是廢渣!!
不要 滿嘴人情義理~做的都是傷天害理!! 做善事 是要照亮別人 不是造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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