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2年度懲字第5、6號陳立儒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四、本院酌定陳立儒應處以罰款及其數額的理由
本院認被付懲戒人以前述言詞性騷擾A女,違失情節重大,但尚難認為不適任檢察官職務,即無從作成免除檢察官職務以上的懲戒處分,而應以罰款作為懲戒處分的上限。本院審酌:被付懲戒人與A女素不相識,以前沒有性騷擾過任何人的經驗或紀錄,此次性騷擾行為僅屬一次性、偶發性,於性騷擾之際亦未曾表明自己的身分、濫用職位名器;於對話譯文的最後時刻,不斷對A女表示:「就這樣結束就好,相信我,沒事」、「真的沒事了,我聽你這樣講,我大概知道你的狀況,真的沒事了」、「趕快回家」等語,顯然在無外力介入下,尚知主動自行中止其違失行為,仍有自我覺醒、自制的一面;於A女提出申訴後,已主動申請調解,取得A女的原諒、賠償而達成和解,並從事公益捐款,實現修復式正義;在所屬服務機關的安排下,接受心理師的諮詢;自103年起至112年止職務評定均為良好,多年來受聘擔任大學課程講座、學習司法官指導老師、研討會與談人、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並曾因偵辦案件有功,經駐臺北韓國代表處邀請參加韓國國慶慶祝晚宴,在職務上顯有特殊表現;為精進法律專業,多年來不斷地接受財務金融專業課程訓練、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臨床醫療作業認識研習、政府採購法與檢肅貪瀆專業課程;多年來持續前往公私立機構演講、擔任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監事及從事公益捐助等一切情狀,於合乎比例原則下,認對被付懲戒人施以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3個月的處分,對他足生相當程度的警惕效果,亦可督促檢察官群體未來更能善盡職務義務(謹言慎行),並符責懲相當及懲戒目的。
這是不是說,
只要平時有行善上課進修,
偶而做做壞事就沒關係??
KiKiUnicorn wrote:
何時前功可抵後過的??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2年度懲字第5、6號陳立儒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四、本院酌定陳立儒應處以罰款及其數額的理由
本院認被付懲戒人以前述言詞性騷擾A女,違失情節重大,但尚難認為不適任檢察官職務,即無從作成免除檢察官職務以上的懲戒處分,而應以罰款作為懲戒處分的上限。本院審酌:被付懲戒人與A女素不相識,以前沒有性騷擾過任何人的經驗或紀錄,此次性騷擾行為僅屬一次性、偶發性,於性騷擾之際亦未曾表明自己的身分、濫用職位名器;於對話譯文的最後時刻,不斷對A女表示:「就這樣結束就好,相信我,沒事」、「真的沒事了,我聽你這樣講,我大概知道你的狀況,真的沒事了」、「趕快回家」等語,顯然在無外力介入下,尚知主動自行中止其違失行為,仍有自我覺醒、自制的一面;於A女提出申訴後,已主動申請調解,取得A女的原諒、賠償而達成和解,並從事公益捐款,實現修復式正義;在所屬服務機關的安排下,接受心理師的諮詢;自103年起至112年止職務評定均為良好,多年來受聘擔任大學課程講座、學習司法官指導老師、研討會與談人、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並曾因偵辦案件有功,經駐臺北韓國代表處邀請參加韓國國慶慶祝晚宴,在職務上顯有特殊表現;為精進法律專業,多年來不斷地接受財務金融專業課程訓練、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臨床醫療作業認識研習、政府採購法與檢肅貪瀆專業課程;多年來持續前往公私立機構演講、擔任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監事及從事公益捐助等一切情狀,於合乎比例原則下,認對被付懲戒人施以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3個月的處分,對他足生相當程度的警惕效果,亦可督促檢察官群體未來更能善盡職務義務(謹言慎行),並符責懲相當及懲戒目的。
這是不是說,
只要平時有行善上課進修,
偶而做做壞事就沒關係??
值得效法
KiKiUnicorn wrote:
何時前功可抵後過的??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2年度懲字第5、6號陳立儒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四、本院酌定陳立儒應處以罰款及其數額的理由
本院認被付懲戒人以前述言詞性騷擾A女,違失情節重大,但尚難認為不適任檢察官職務,即無從作成免除檢察官職務以上的懲戒處分,而應以罰款作為懲戒處分的上限。本院審酌:被付懲戒人與A女素不相識,以前沒有性騷擾過任何人的經驗或紀錄,此次性騷擾行為僅屬一次性、偶發性,於性騷擾之際亦未曾表明自己的身分、濫用職位名器;於對話譯文的最後時刻,不斷對A女表示:「就這樣結束就好,相信我,沒事」、「真的沒事了,我聽你這樣講,我大概知道你的狀況,真的沒事了」、「趕快回家」等語,顯然在無外力介入下,尚知主動自行中止其違失行為,仍有自我覺醒、自制的一面;於A女提出申訴後,已主動申請調解,取得A女的原諒、賠償而達成和解,並從事公益捐款,實現修復式正義;在所屬服務機關的安排下,接受心理師的諮詢;自103年起至112年止職務評定均為良好,多年來受聘擔任大學課程講座、學習司法官指導老師、研討會與談人、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並曾因偵辦案件有功,經駐臺北韓國代表處邀請參加韓國國慶慶祝晚宴,在職務上顯有特殊表現;為精進法律專業,多年來不斷地接受財務金融專業課程訓練、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臨床醫療作業認識研習、政府採購法與檢肅貪瀆專業課程;多年來持續前往公私立機構演講、擔任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監事及從事公益捐助等一切情狀,於合乎比例原則下,認對被付懲戒人施以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3個月的處分,對他足生相當程度的警惕效果,亦可督促檢察官群體未來更能善盡職務義務(謹言慎行),並符責懲相當及懲戒目的。
這是不是說,
只要平時有行善上課進修,
偶而做做壞事就沒關係??
就在兩年多前2021/11/20,我永和國小的曾姓前同事,他當時擔任中年級導師及教師會會長的職務,突然被警察從學校帶走直接關到監獄裡羈押禁見,關了好幾個月才具保停止羈押,接下來他面對冗長的官司,最後被判刑九年九個月,同時也永遠失去甚至比公務員高考還難考的正式教師的工作。他到底做了什麼罪大惡極的壞事,才導致這麼嚴重的下場。在外人眼中他是個單身宅男,擔任中年級導師,工作表現也稱職,不輸那位陳立儒檢察官的工作表現,歷年考績也都保持非常良好的紀錄,然而他有個特殊的癖好,就是偷拍女性來滿足自己的變態性慾,他在廁所偷拍女學生、女同事上廁所的照片及影片供自己欣賞,但是他並沒有跟朋友分享這些照片及影片也沒有販賣這些照片及影片圖利。如果他沒有被機警女學生發現他這個特殊的癖好,他在同事眼中也是個好人,就跟那位陳立儒檢察官差不多。曾姓前教師他到底對這些女學生和女同事造成了多大的心理傷害? 跟陳立儒檢察官的惡行相較之下,我個人甚至認為兩個人變態的程度在伯仲之間,然而一位老師和一位檢察官的下場卻截然不同,司法單位對自己人就多了許多寬容,說盡好話替陳立儒檢察官脫罪,如果不看他的惡行,我甚至還以為他簡直就是全國檢察官的楷模呢! 原來幹這些齷齪勾當只要罰款三個月薪水就可以,之前上課進修的研習時數也能將功贖罪呢! 我只希望我的曾姓前同事沒有看到這則新聞,不然他可能會當場吐血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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