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山我獨行不必相送~R.I.P 比基尼登山客已被尋獲,往生了!

爬山者
製造垃圾
破壞環境
出事了
還要別人救援
你要爬山
就要有摔死的準備

就是麒 wrote:
http://news...(恕刪)

就是麒 wrote:
但第2點其實不太正確
憲法下還有國家法 自治法
所以這是要大法官釋憲 這自治法違憲
在沒有違憲下
市民之義務如下:


謝謝你的指導,本人非法律專家,想藉這個機會拋磚引玉,是不是有法律專家可以為爬山者解惑

我自己在司法院查的資料 列舉與本問題有相關的內容 大家討論討論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憲法
公(發)布時間1947/12/25
修正時間1947/12/25
(前言)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
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
,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 一 章 總綱

第 8 條 (人身自由)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10 條 (居住遷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22 條 (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所以爬山這件事 是不是屬於第10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但是第23條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爬山這件事 可不可以援引避免緊急危難 而用法律限制之??


67711 wrote:
我就在等你挑征服那...(恕刪)


打一堆你是氣急敗壞什麼?

先去爬個最簡單到不行的玉山再來嘴征服兩字?

加油好嗎?
高雄加菲喵 wrote:
第 22 條 (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恕刪)


小弟也不懂
或許這些紅字 應該就是目前常常被公評的點
其實像每年一次 台灣的大遷徒
大甲媽 過境時
我觀察 交通現場常常會因大眾的公共利益
來適度 放鬆交通法規

Ogyenchowang wrote:
對於這位小姐在山的最高峰換穿泳裝擺出姿勢拍照,
你認為算是對山神的致敬嗎?...(恕刪)


只用影像紀錄
不管什麼方式
做鬼臉 或 脫光光 或 跳舞
只要不破壞大自然
我認為是尊重和尊敬的

土地公和狐仙也常有脫衣秀呀...
像巴黎有個橋 愛情鎖意外
這種就很不可取...
這也只是商人動腦後的商機

我的~天天天wrote:
你真的很搞笑
沒爬過山的人,在說別人用征服?
等你自己去爬過之後再來嘴自己會不會用「征服」兩字..(恕刪)

跟你報告一下
我幼稚園去走過火焰山 百果山
國小去劍湖山
長大去
三地門 海神宮 賽嘉公園 阿里山看雲海 啞口看日出 杉林溪登山步道 九份老街
報告完畢

輕易說出 登最簡單的玉山
其實也證明你的自大表現而已
登山裝備 訓練費用 生活費 工作年資
請問你有能力 幫那位小哥哥處理嗎?
你現在會說這種話
你也是比人家願意多花時間金錢 從事登山活動
沒有甚麼活動 比較高貴和可以比較的
你的眼鏡或許戴高了點

對了 那個闖紅燈說可以的
我後來也私訊給他
駕照保證不亂用 我只會用再指認駕駛人
到現在還沒回我....

亞馬遜雨林也是很危險,不過不是因為當地土著穿太少觸怒大自然
每個人生下來都是光屁股的
幸福很簡單 wrote:
你問說「是我可以無...(恕刪)


回文看清楚吧
你的目前回文比較奇怪
我闖紅燈?闖越平交道?
這是有法令+行政裁罰
後續我會面臨行政裁罰
或許還有 害人受傷會產生過失責任

你說可以
但你卻不想承擔任何責任
教唆這詞 你懂?
就說法治教育薄弱了
就連最簡單 收到行政裁罰 我可以去指認幸福哥
你都不願意了
難道這不是很可笑?
而且就算你寄給我
我現在真的守規矩
你不用擔心害怕
和腦補覺得我有精神病

對了 私訊你
也只是不想打那麼多
最後失焦了 被收回文章
我會趕快備份一次
不然等等被收回
我懶得去垃圾桶翻
我不喜歡垃圾桶的東西

po出私訊 其實滿沒禮貌了
好險我客氣
沒有偏激言語
我怕你沒看到
我整篇會在複製私訊給你看
外加惡魔01 第二次舉報

但我想你應該不敢回了
畢竟...
教唆犯之規定乃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或者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煽惑他人犯罪或違反抗命罪
但我現在是 闖紅燈未遂 因為我還在等你駕照
所以你這條也閃過了
但是幸福哥 你要記住
像你明知道法令 有一定機會從重量刑

#沒那個能力承擔後果
#請不要輕易說出口話
#讓人看清這個人而已


幸福很簡單 wrote:
但為了不刺激你,所以才不回文。
...(恕刪)

結果後來又....
口供翻來翻去 你想跟我說甚麼?
又引言我 我們還是私訓聊
在晚都可以 我會等你 好嗎?
其實要跟我道歉也行
我就是針對
歡迎請我使用救援系統這部分
你這部分的話 竟然還不修飾
對了,為了避免又被回報
比基尼登山客已被尋獲,往生了!了結了!


就是麒 wrote:
輕易說出 登最簡單的玉山
其實也證明你的自大表現而已
登山裝備 訓練費用 生活費 工作年資
請問你有能力 幫那位小哥哥處理嗎?
你現在會說這種話
你也是比人家願意多花時間金錢 從事登山活動
沒有甚麼活動 比較高貴的
你的眼鏡或許戴高了點(恕刪)


阿......小哥哥是指我嗎?如果是我,我不需要那種奇怪立場的人當朋友,因為不小心會被他的髮夾彎立場打到
我自認我口氣很不好,因為我始終認為對那些違法違規自私愚蠢無知自以為是的人
在不斷美化自己進行一堆違法違規自私愚蠢無知自以為是的事情前提下,是沒有必要口氣好的。

至於有人始終不承認自己講過的話外代不斷打那些山友的臉。
2019-01-24 10:52 #182
我的~天天天 wrote:
只有一堆無知沒爬過山的人

才會用「征服」兩字

2019-01-24 11:09 #185
我的~天天天 wrote:
你真的很搞笑

沒爬過山的人,在說別人用征服?

等你自己去爬過之後再來嘴自己會不會用「征服」兩字

第一段話顯示無知沒爬過山的人才會用征服一詞
17分鐘後
第二段話顯示只要爬過山就可以用征服一詞

以第二段話的邏輯,表示某人爬過山就可以合理的用征服一詞
但以第一段話邏輯,又顯示無知且沒爬過山的才用征服一詞
立場顛來倒去,自己罵了一堆山友而不自知。

一直以來我的認知就是,違法違規自私愚蠢無知自以為是的人才會用征服一詞來褻瀆山林,
以詞意來說征服本來就帶有強勢壓倒弱勢的概念。

我猜他根本懶得看~~~~

很明顯看的出來對於會進行(或支持)違法違規自私愚蠢無知自以為是相關事情(例如讚揚爬黑山)的人來說
除了叫別人去爬山之外,完全不敢面對自己也很清楚爬黑山是一件違法違規自私愚蠢無知自以為是的事情。

更不要說有人在面對是否該區分
救難人員身為職責應該救難
以及
身為救難人員無可奈何卻不得不救難的話題完全忽略不提
心虛的人才不敢面對。


-----------------疑~~~~我果然被回報了-------------1639更新編輯--------------------

以下圖片擷取自三立新聞網2019/01/22 09:15:00
新聞連結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488771&from=y


如果這段話真的出自那位知名登山客之口
那代表會有很多山客還是認為可以在錯誤的前提在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如果不讓這些山客獲得想要的就是私刑正義
大部份的人只要求一件事,
在規定的範圍之內,國家機器搜救義無反顧,但因為個人自主的任何決定而違反規定卻大言不慚的要國家機器協助是可議的
法律陳舊,請求修法,請求創制,那是想要登山運動的人應該做的,怎麼會反而怪一般不登山的人。
難道一切都怪別人就好了!

對了,為了避免又被回報
比基尼登山客已被尋獲,往生了!了結了!
高雄加菲喵 wrote:
謝謝你的指導,本人...(恕刪)


................................我搞錯了 自刪
在大海航行碰到白痴基於人道都要救,不過事後可能會產生費用
像上次台灣漁船豐春66號救起來的那兩個美國人(Jennifer Appel、Tasha Fuiaba),後來美國軍艦來接他們,跟他們收取救援費用,就突然反咬台灣漁船企圖殺人

高雄加菲喵 wrote:
第23條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爬山這件事 可不可以援引避免緊急危難 而用法律限制之??
...(恕刪)


>>>

依照23條的立法旨意

法律限制 ,必需為了避免人民遭遇緊急危難

例如颱風時 , 限制人民去爬高山 , 限制不能靠近海邊觀潮之類的

避免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意外事件

就可以援引23條 , 用行政命令禁止


比基尼小姐是不小心失足墜崖

應不得援引避免緊急危難 而用法律限制之

盆駒山並沒有禁止入山 , 比基尼小姐只是沒有合法申請入山

報載是國家公園也沒有那條路線可以選擇 , 所以她沒有申請


進入國家公園 , 沒有依規定申請

也頂多是行政罰款

並非合法申請入山入園 , 就不會發生墜崖意外

這是二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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