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謠言全破解 -- 真相與謊言的懶人包

stunmaker wrote:
我是不太願意批評你,
可是你經常用低階的思考看問題,
...(恕刪)


關係到民生經濟的,被你說成低階, 好棒棒我的高貴的資進黨!


stunmaker wrote:
.....乾脆每人直接捐獻台電10萬元,馬上營收兩兆.不就好棒棒?...(恕刪)

民主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
全部小人民就類似一家公司的小股東,不是看你公司的產品一個賣多少錢,要減價都少錢,想漲價多少錢,...
而是看整個公司績效,每季營收投資狀況,人事的支出狀況,獲利結果=國庫收入等等
所以國營台電公司一月賠64億,私人風電要花幾兆,漲電價...,錯誤的能源政策造成國庫空虛,⋯都是人民的口袋負債了,每一個低階小人民都該注意了.
無事閒閒 wrote:
國營台電公司一月賠64億


國營的台電賠錢是賠人民的,漲電價難道就不是賠人民??
你的腦子裡沒想到這一點??

電價漲,台電賺,人民.
電價跌.台電,人民賺.


二選一.

你這麼堅持不讓台電賠,那就讓國家的主人人民賠好啦!!
無事閒閒 wrote:
關係到民生經濟的,被你說成低階, 好棒棒我的高貴的資進黨!


原來閣下是來拚選舉,一樣,請你自己開一個討論串,
愛怎麼拚,就怎麼拚,愛怎麼講就怎麼講.

本人不回應.


福海風場又有機會回來了??

離岸風電示範獎勵階段3家開發商之一的福海,其第二期風場在去年2月遭環評大會認定不應開發,
本月也確定贏得訴願;原環評決議撤銷,環保署將在明環評會議上討論後續處理情形。

感覺是雞肋...

過客4112 wrote:
看情況已經被推翻為4200小時了


終於弄懂3750小時跟4200小時是怎麼回事...

原來開發商估計平均容量因數3731/8760=42.6%
效能好的風場高達4140/8760=47.3%

所以訂出以3750為均標,4200為高標,超過打折的規定.

stunmaker wrote:
火力核能懶人包MKII...(恕刪)

這懶人包討論了很多細節,但其實很多人對風電最大的問題是到底值不值得?

跟核電比起來,這批離岸風電大約要多花人民1兆。
感覺這1兆新台幣用在其他地方改善空汙排碳、扶持產業、增加就業,
甚至是用在公共建設上都能有高出數倍的效益。

比如這個方案:
王明鉅:1200億蓋離岸風電,只能創造2萬個職缺?

政府沒有針對這點進行論證就強推離岸風電是很多人無法接受的地方。
CUFOX wrote:
感覺這1兆新台幣用在其他地方改善空汙排碳、扶持產業、增加就業,
甚至是用在公共建設上都能有高出數倍的效益。


我根本不想回答見仁見智,感覺定勝負的問題.
就好像你拿數據去說服藍營的人"蔡總統愛台灣"或說服綠營"馬總統不賣台"是完全不可能的,
我絕不浪費時間做這個事情.

這麼說吧,假設風電導致漲0.25塊電費,政府能否說:
我們照樣漲0.25元,但不作風電,把電費收入轉去做王姓電盲力推的醫療產業?
你認為合法嗎? 如果不合法,行不通,不可能...

又何來一兆新台幣(電費)發展所謂醫療產業呢?? 發大夢而已...

stunmaker wrote:
終於弄懂3750小時...(恕刪)


這個基本上就是完全倒向開發商的立場了

理論上條件越好的風場,應該費率要越低才對
因為這個好風場並不是開發商提供的

一樣是蓋風機, 不同風場卻有不同獲利水準
就好像同樣是租店面,結果一樓店面要求與二樓的店租一樣
過客4112 wrote:
因為這個好風場並不是開發商提供的
一樣是蓋風機, 不同風場卻有不同獲利水準
就好像同樣是租店面,結果一樓店面要求與二樓的店租一樣

你舉的例子真是太貼切了

另外關於電網補強,原來開發商除了租金跟漁業補償,
每千瓦還要負擔5983元去分攤台電的"離岸風力發電加強電力網第一期計畫",
算算大約330億左右.

不過這個法源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還沒通過.

六、配合電業法106年1月26日之修正,明確規範輸配電業併網義務、加強電力網
成本分攤
方式...
stunmaker wrote:
每千瓦還要負擔5983元去分攤台電的"離岸風力發電加強電力網第一期計畫",
算算大約330億左右.
不過這個法源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還沒通過.


這個修訂版有點怪
您提到的分攤費用部份,
原條文
前項併聯技術上合適者,以其成本負擔經濟合理者為限;
在既有線路外,其加強電力網之成本,由電業及再生能源發電
設備設置者分攤


修訂版
依前項規定互聯時,在既有線路外,加強電力網之成本,
由輸配電業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分攤;其分攤方式,
由輸配電業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新版本多了一個
這個得字的意思是可以不要分攤的意思
也就是說法律的修訂由必須分攤變為不一定要分攤

然後我發現執政黨真的很喜歡在法律條文上押日期
修訂版本第六條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對國內經
濟及電力供應穩定之影響,逐年檢討及訂定未來二年再生能源
推廣目標及各類別再生能源所占比率,並規劃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再生能源發電
設備推廣目標總量達二千七百萬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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