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民宿可以只顧賺錢,不顧鄰居感受嗎?


prince007 wrote:
一早五點就開收音機...(恕刪)


感謝您的建議,小弟就先收下了~
親子溜滑梯民宿興起之後,這幾乎成了鄰居的惡夢。
我家在台南安平,隔壁賣出改裝成親子民宿之後就成了恐怖的惡夢,該民宿叫“溜小孩親子民宿”,屋主在每個房間內安裝溜滑梯跟跑道,甚至三樓還打通整個樓層,做了一長條大跑道跟溜滑梯。
整棟所有遊樂設施幾乎都釘在兩棟房子相連的共用壁上,卻未做任何隔音設備,隔壁頂樓在跑,我在一樓看電視都聽得到玩的跑步聲,可想而知晚上也別想睡了,除非等房客玩夠了我才能睡,跟屋主反應~哼哼,兩手一攤說設計師沒跟他說要做隔音這種東西,所以現在也沒辦法做。
我並不想擋人財路,但賺錢也要賺的有良心,吵到別人到醫院看醫生吃安眠藥,他民宿居然還經營的下去,而且從頭到尾都沒合法執照,一直是違法民宿。
經過兩年的抗爭,民宿終於歇業了,但這中間我家也付出慘重的代價,包括被潑了兩次漆,吃了長期的安眠藥,半夜叫警察更是不計其數,還嚴重影響工作差點做不下去,今年總算能好好安靜的過年了。
雖然民宿屋主不死心還一直刊登廣告想在租出去經營,但至少現在晚上我跟家人能好好睡覺了~
Meashyusn wrote:
親子溜滑梯民宿興起之後,這幾乎成了鄰居的惡夢。
我家在台南安平,隔壁賣出改裝成親子民宿之後就成了恐怖的惡夢,該民宿叫“溜小孩親子民宿”,屋主在每個房間內安裝溜滑梯跟跑道,甚至三樓還打通整個樓層,做了一長條大跑道跟溜滑梯。
整棟所有遊樂設施幾乎都釘在兩棟房子相連的共用壁上,卻未做任何隔音設備,隔壁頂樓在跑,我在一樓看電視都聽得到玩的跑步聲,可想而知晚上也別想睡了,除非等房客玩夠了我才能睡,跟屋主反應~哼哼,兩手一攤說設計師沒跟他說要做隔音這種東西,所以現在也沒辦法做。
我並不想擋人財路,但賺錢也要賺的有良心,吵到別人到醫院看醫生吃安眠藥,他民宿居然還經營的下去,而且從頭到尾都沒合法執照,一直是違法民宿。
經過兩年的抗爭,民宿終於歇業了,但這中間我家也付出慘重的代價,包括被潑了兩次漆,吃了長期的安眠藥,半夜叫警察更是不計其數,還嚴重影響工作差點做不下去,今年總算能好好安靜的過年了。
雖然民宿屋主不死心還一直刊登廣告想在租出去經營,但至少現在晚上我跟家人能好好睡覺了~

賺無良錢還敢潑油漆
這種業者根本無恥
要是我一定回敬客人身上
吵到讓客人睡不著
讓客人去把業者罵翻
看他們敢不裝隔音
會影響到牠們生意的話
牠們才會怕
民宿問題由來已久,尤以宜蘭縣最氾濫,影響居住安寧,一言難盡,追根究底就是政策制度太不周全,及公權力不彰,平民百姓怨聲載道也難撼有權有勢之商賈,只能怪自己人微言輕,生不逢時了,認命吧!

OLK wrote:
民宿問題由來已久,...(恕刪)

縣府針對氾濫的民宿是否也該嚴格規範一下了!!你要在住宅區開民宿無可厚非,但不能干擾到別人為前題吧!
比如不能設置一些遊樂設施,限制住客進房時間,嚴格要求入夜後不得喧嘩等,違反的業者看是停業一段時間,屢勸不聽就撤照,這樣才有警惕效果!
不然,業者都有持無恐,他爽爽的賺,鄰居什麼也沒得到,憑什麼要忍受這些委曲,公權力不彰,憑什麼發展觀光,縣民不會感謝你,只會適得其反呀!
為政者不要認為民宿擾亂安寧是小事,但在平民百姓生活中卻是天大的事,當求訴無門,萬般無奈之下,這也許就是自力救濟,以暴制暴,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根源吧!尤當民怨積深之時,就是官逼民反的點火線,為政者應警惕在心,真的要有人溺己溺的關心民眾之心態才是,唉!人微言輕,發洩一下而已了!
OLK wrote:
為政者不要認為民宿...(恕刪)


日本新法案:民宿必須採取措施防止噪音!

日本可以,為什麼台灣就做不到?

最近跟老先生聊天,他說民宿主人雖然說有在溜滑梯加裝軟壂了,但成效似乎沒有很好,更嚴重的是住客素質也不太好,很明顯主人並沒有好好約束房客,任由他們三更半夜的擾鄰(小孩嘻鬧聲不断),更扯的是警察11點敲門勸導了,12點還依然故我,真的很無言,希望主人能好好約束你的房客,不要搞到最後玉石俱焚的地步呀!
日本能,台灣就是不能!記得幾十年前,一位外籍台大生,發表一本書,叫作一個小市民的心聲,轟動全國,講的就是台灣人缺少公德心,幾十年後,台灣人依舊,我們不覺得嗎?所以聽說這個蝴蝶結民宿的女主人,就是一個唯利是圖,沒有公德心,把痛苦建築在鄰居身上的人,還聽說高傲到極點,至今三個月了,從不出面與該老伯溝通,不管報警.申訴.張貼布條,皆不理不睬,擺明就是你奈我何?這百分之百是惡商家.惡鄰居之流,完全沒有生意人以和為貴的心態,各位大德還有良策可幫助該受苦的老夫婦嗎?謝謝了!
民宿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

其中實際使用人定義你可以去查一下函釋

在WORD檔關鍵字搜尋"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

交通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交路(一)字第0950009029號
主旨:函詢民宿負責人是否應居住於該民宿建築物中,以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第10條規定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8月31日府觀管字第09501332630號函。
二、依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間房間…」,及第10條第2款:「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均說明民宿經營者(負責人)係使用自有住宅經營民宿,準此,民宿經營者為應居住於民宿建築物中,其申請核可登記後亦同。

假民宿真投資客太多,法規其實都有訂 供你給"主管機關"參考~

OLK wrote:
日本能,台灣就是不能...(恕刪)
替這老伯致謝大德仁兄,定義如此,實際也如此,該女房東不住民宿,報警時還推說所有人是他人,現在美國,她擺明就是不理不睬,警察也沒輒,宜蘭縣政府嗆官話,說是合法民宿,您說這還有公理正義可言嗎?就算合法,也要遵守民宿管理辦法第28條之2,維護鄰居安寧才對呀!何況這住宅民宿四間房普設溜滑梯.木馬之類遊樂器材,夜晚擾亂安寧,合法合規嗎?為政者敷衍不顧民怨,公權力又不彰,夫復何言?台灣小市民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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