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大家,空地無償借人使用,要怎麼擬契約??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07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54年6月16日
解釋爭點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適用消滅時效?
解釋文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理由書
查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僅對於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許其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而關於已登記之不動產,則無相同之規定,足見已登記之不動產,不適用關於取得時效之規定,為適應此項規定,其回復請求權,應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之適用。復查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若許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人回復請求權,得罹於時效而消滅,將使登記制度,失其效用。況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人,既列名於登記簿上,必須依法負擔稅捐,而其占有人又不能依取得時效取得所有權,倘所有權人復得因消滅時效喪失回復請求權,將仍永久負擔義務,顯失情法之平。本院院字第一八三三號解釋,係對未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而發。至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應予補充解釋。



milton777 wrote:
關於土地被他人長期佔...(恕刪)
myron999 wrote:
解釋字號釋字第 10...(恕刪)


  這篇大法官解釋連我法律外行都大概看懂意思,應該是非常明確了。除非被人偷變更登記,不然官方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隨時可以依法要求對方返還不當佔用之土地。看來不簽約反而更好,對方什麼協議無償使用的白紙黑字證據都拿不出來。不過建議還是先好好講,把這篇解釋文拿給對方看(他們搞不好腦裏觀念是早年那種未登記先佔先贏的想法,才會這樣硬幹硬吃),看是要付賠償及租金還是還原回原狀。講理溝通不成再來依法行事。

PS:若要收租金反而記得要簽定期租賃合約,約滿前再續約,千萬不要怕麻煩簽不定期的,最後送神很難。條文明定未續約則租賃關係結束,以免變成不定期租約

蘇珊靈 wrote:
最好去問律師,說不定...(恕刪)


地被佔久了就變成他們的,個人法律上的認知,是不可能的
................................
以上這段話可能還有討論的空間 地是你的但是地上物是別人的
所以在地上物消失前你們也拿他沒輒

因為小弟的父親真的有塊地被佔走就要不回來
那是祖父流下來的地 由父親輩的兄弟姊妹共有 但是祖父忽然意外過世
晚輩沒人知道有這塊地 等到政府通知要繼承補稅等等 發現時已經趕不走了

Fish2014 wrote:
地被佔久了就變成他們...(恕刪)


謝謝指教,依您父執輩的情況,個人猜測,該地上物,應是他人擁有合法產權,所以相關產權的處理,一定很複雜;但是原地主法律上的所有權的並沒被剥奪;嘔的是,地價稅等土地相關稅金,還是原地主要負擔;但地上物等相關租金收入,原地主可能沒有分到;樓主如果擁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權(沒有任何他人合法的地上物等),又沒任何租金收入,個人認知,何必多此一舉,訂個合約來綁自己呢,不過還是請問律師為宜
12222222222222
拿鐵加糖 wrote:
我覺得 對方已經在...(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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