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去騎車經過曼哈頓有特別看一下,
左邊跟民宅真的超近的。
旁邊跟林家祠堂的距離也滿近的。
aklasse wrote:
雞婆一下車道是你們...(恕刪)


以下是我的見解,有誤請各位更正.

曼哈頓前面車道的土地是下員段973地號,土地面積546坪左右.
農地面積未達756坪,不得分割.
而且我看起來旁邊的農舍能蓋起來應該也是用整筆土地去申請蓋起來的.
所以更不可能可以分割出去.
建商有沒有買下前面的農地去持分這是最大問題,
如果連買都沒有買下來過戶給住戶,
那買曼哈頓的住戶們隨時準備GG了.
哪天前面的農地所有人不願意提供通行,就是死路一條了.
不願意提供通行光看現在就可能違反農地使用規範了.
除非各位可以接受走爛泥地或是石子路慢慢進出.

hayato567 wrote:
以下是我的見解,有誤...(恕刪)


Hi, 以下也純討論,我覺得它得案子很特別...,另外,買房是大事,我想大家都不喜歡買到房子後問題一堆,然後住戶一個頭2個大...

竹東鎮下員段0973地號,建商好像有一張不動產地役權的權狀,那張『設定目的』上有寫「供通行、排水、電信、道路」,然後『存續期間』它上面寫「無」。

我去查一下「不動產役權設定契約書、填寫說明、範例.doc」,有以下字樣。當時我也是擔心不動產地役權訂有存續期間,這樣就完了。現下看起來,通行應該是ok的。但我思考的是未來這塊(竹東鎮下員段0973地號)有沒有改建地的可能性,或是因其它因素導致不動產地役權消滅或塗銷,只要有這種可能性,那未來就容易有紛爭。

www.hl-land.gov.tw/ezfiles/19/1019/attach/63/pta_924_8238220_31878.doc
六、第(22)欄「存續期間」:按訂立契約人約定填寫。如不動產役權定有期限者,將其起迄年月日填入,但以需役所有權以外之用益物權或租賃關係設定不動產役權者,約定之期限不得逾該用益物權或租賃權之期限;如約定無期限者,填寫「無」字樣;如未有約定者,以斜線劃除。

我覺得建商仍有持續推新案,應該要把這部份處理好/做補強/釋疑的,將心比心一下,每個簽下契約的人,在簽下那刻是背負的上百萬的房貸來換取一個安身立命的所在的。誰都不希望買房後衍生其它問題,要要求所有的人將複雜的條文都搞清楚是法律專家,這也很難。


這種地方,這種狀況,不知道現在成交價是多少?
我去年有去看過這個案子,一出門就把資料丟了,
感覺太誇張的貴!
題外話,大家知不知道這建案是蓋在斷層帶上?
知道了還敢買嗎???
ppkpp wrote:
Hi, 以下也純討...(恕刪)


不動產役權可以自行查詢.
民法定
義第 851 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
、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並未有提到"道路"兩字.
提供通行,也不該違反農地使用規範.

"但我思考的是未來這塊(竹東鎮下員段0973地號)有沒有改建地的可能性,或是因其它因素導致不動產地役權消滅或塗銷,只要有這種可能性,那未來就容易有紛爭。"

農地上的農舍改建,也只是會當初的申請建照範圍,
但回歸973地號土地就是農地,農地只能農用,就算是提供通行,也不該違反農地使用規範.
不動產役權雖然沒有定有存續期間,表示可以一直做為通行.
但如果土地一旦變更主人,那新地主是有權終止不動產役權.
這跟買賣不破租賃是不同的.


以下是一個同樣在新竹縣,在芎林的案例.
內容雖然沒有說明有牽扯到不動產役權.
但社區是經過別人的農地作為道路進出,
我想應該也需要去設定不動產役權.
這個案例幸運的是住戶順利自己買回.
但如果是被奸客買到的話,
開價10倍都有可能

【聯合報╱記者王慧瑛/新竹市報導】2014.7.3

自己社區自己救!新竹芎林鄉「大矽谷名人山莊」,住戶入住多年後,因社區球場、道路等公設被查封,才知公設用地為農地,非社區所有,眼見公設被查封拍賣,集資2千多萬元向法院買回。

大矽谷名人山莊23年前興建,共有378戶,住戶多為竹科人。當年建商建屋時,為壓低成本,找來具農民身分的楊姓婦人當人頭,低價購買農地,作為開發社區公共設施用。

建商售屋只過戶房屋和建地給住戶,球場、道路等公共設施,礙於當時規定,農地只能賣給自耕農的限制,社區道路等公設土地產權,仍歸楊女所有。

新竹縣稅捐局多年來以違反「土地稅法」擅自變更農地用途,裁罰楊婦除支付原來應繳的土地增值稅,外加一倍罰鍰,累計達3500多萬元,但楊無力支付遲未繳納,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前年五月,社區球場、公園綠地等公設一度被行政執行署查封,架起圍籬準備拍賣,引發社區不安。

「萬一公園被買走,就無法運動了。」「萬一道路被買走,大家怎麼出門啊?」首次拍賣未拍定,第二、第三次拍賣時,近400名住戶集資以2200多萬元分批買回,每戶均攤3萬至40萬元不等。

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分署長王安邦說,社區住戶其實也是受害者,樂見事情有圓滿結局。類似欠稅的社區個案還不少,但大矽谷名人山莊是竹苗地區首宗由住戶合力買回公設的個案。至於楊女仍積欠一千多萬元稅款,行政執行署將繼續追討。
hayato567 wrote:
不動產役權可以自行查...(恕刪)


>>並未有提到"道路"兩字.提供通行,也不該違反農地使用規範.

前一陣子回去看的時候,車道(通行到公道路的部份)已鋪上磚了,這樣看來是否農地非農用,是否主管機關稽查到要罰鍰及拆除地上物?是罰供役人嗎(農地所有權人)?但鋪磚的是建商的工班....

>>但如果土地一旦變更主人,那新地主是有權終止不動產役權.這跟買賣不破租賃是不同的.

若登記呢?看起來不動產役權是有登記的。
http://lawyers.idv.tw/real_estate.php?id=2902&page=5&act=detail
不過,我想就算能對抗,也不能違反農地農用原則,那個地應該還是僅可通行。

我當時在考量的是如果可以當所有權人,誰會想當地役權人呢?我是指通行農地的那一部份。並且,一般人不會知道雙方在不動產役權 上有無約定消滅事由,感覺就是很奇妙與不安,所以就繼續觀望了!但坦白說,view不錯,我也是思考許久然後不行動。
hayato567 wrote:
以下是一個同樣在新...(恕刪)


附近的新城斷層可以簡單看一下周邊,田野調查一下:
縣道122,在工研院有個轉折上坡,
這是新城斷層錯動往上抬升的後在地表上比較明顯的證據。

本建案離斷層仍有一小斷距離,但不至於定義在斷層帶上。

從google map上,把抬升的地方大至畫一下,
可以大概抓出新城斷層在地表的露頭。
再往南和篤行路,力行三路,園區二路交錯的地方,
可以看到畫為綠帶,馬路,停車場,滯洪池,這才是斷層帶上,所以基本是不蓋廠房的。
但華邦看起來是在斷層上面,可能比較早設廠,當時沒有做比較詳細的地調。
關東橋營區要搬的時侯,那時三期才有對新城斷層做比較詳細的調查。

如果要說這距離下,這建案要算蓋在斷層上,那台灣很多建案是蓋在斷層上了。
篤行路劃出的綠帶,也沒多寬。





胖腿狗 wrote:
題外話,大家知不知道這建案是蓋在斷層帶上?
知道了還敢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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