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我啦87 wrote:
房子貼這麼近有沒有...(恕刪)
http://law.nfa.gov.tw/GNFA/flaw/FLAWDOC01.aspx?lsid=fl005059&NO=17
第 17 條
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一、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
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同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第一
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在十一層以上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11樓以上才有裝灑水頭的需要,而且一般人好像不太喜歡沒事裝灑水頭@@"
關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