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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是這個建案,建商規劃的方式,只能搖頭了。
看起來貼的有夠近,和原本廣告的圖片不符,
是我就想把法解約了。




雞婆一下
車道是你們住戶共同持有的嗎?
我沒看到有分割,感覺未來會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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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塊地是住戶共有的嗎,如果是的話,建商私自切割出來,這樣是否違反合約?臨居有侵佔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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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y.gov.tw/Page/88F151FFCE5C741E/4fdcfbbe-cc37-495d-a0f9-f7090a55e47e

「市府消保官表示,依據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24點規定,消費者若因建商違約而解除契約,建商除應將已繳之房地價款及遲延利息退還給消費者,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的15%作為損害賠償。」

如果可以證明建商違約,這個建商就要賠15%了,嘖嘖嘖
aklasse wrote:
我猜是這個建案,建...(恕刪)

我有點納悶的是為何要設定不動產役權的方式?在一開始買地做土地變更時,為何不把這塊也買下來去做變更?是地主不願意賣(臨公道路未來可開店有商機),還是省成本?

雖然它不動產役權存續期間寫無,但仔細想想:誰會希望車道進出受制於他人(供役地)?有聽一種說法是:農地重劃不動產地役權可能消滅(「因重劃致設定不動產役權之目的已不存在者」),會不會重劃後農地改建地,可分割,而被要求住戶全體須向地主買回車道這塊地?這是我的疑問。

感覺上建商好像應該先處理好這問題,現在的案子很少聽到用設定不動產役權的方式的。當然啦,我看的都不是農地改建地的,可能這種問題存在在特殊的狀況。

這案子我也看過思考許久...,然後繼續思考。

(地役權之存滅)
◆ 第 32 條
重劃土地之上所存之不動產役權,於重劃後仍存在於原有土地上。但因重劃致設定不動產役權之目的已不存在者,其不動產役權視為消滅,不動產役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因重劃致不動產役權人不能享受與從前相同之利益者,得於保存其利益之限度內設定不動產役權。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但書情形準用之。


Melody-vup772 wrote:
這車道有設定不動產役...(恕刪)</blockquote






Melody-vup772 wrote:
三年前在新竹園區附近...(恕刪)


「後來發現建商在取得建照執照後『將鄰房佔用地』與建案基地做分割,打算要過戶給鄰房佔用的地主」

這有點看不懂:是說建商買了地(不動產1),但地上有鄰房(不動產2),但建商當初取得建照後,就把鄰房座落的那塊地(鄰房投影面積/不動產1),過戶回去給鄰房的所有權人,是這樣的意思嗎?

您的預售屋買賣契約上有無這以下這段文字,這可能是您可否繼續爭執的參考。但我相信,若2樓露台戶有和鄰地(房)太近的疑慮,2棟1樓大廳是互通的,大家可能都會有安全的擔憂吧?!

「土地面積:本戶其應有權利範圍以地政機關核發建物量測成果圖之主建物及附屬建物面積,與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及附屬建物總面積比例持份。但若因土地合併、分割或地籍重新量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產權登記該面積雙方同意以地政機關合併分割後實際土地登記簿所載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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