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yato567 wrote:
商業用地無法蓋住宅...(恕刪)
請原諒我對這方面確實不了解,那一下的新聞是怎麼回事呢?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26894161527.html
hayato567 wrote:
自己的產權汽車位停自(恕刪)
近十年來的法規早就改過了啦,購屋者己經沒有"特定"地下室的產權了,好像只有約定專用權。
也就是說實際上你還是持有停車場土地沒錯,但你現在停的停車位車號是約定專用而已,
你不能獨自拿車位出去賣,或是在車位上建倉庫開店面做小吃等等,
仍需要遵循社區管理公約行事。
白話一點就是,你自己的房子才有獨立產權,可以任意的賣給想買的人,然後地下停車場的土地持分,
只能賣給社區的住戶,或是買你房子的人,這條通常會明訂在社區管理公約裡。
以上是我在待管委會期間,社區簽的顧問律師當時的簡易說明,因為也是有住戶來問說,
奇怪車位是我買的,為什麼不能停自己的機車這類問題。
說句實在話,管委會能用的手段實際也不多啦,住戶真的就騎下去停,大家也不會真的強硬的開罰,
否則二邊鬧翻了要將事情搞大,社區自己也會受傷喔,光被檢舉二工消防什麼的就難處理了。
只能說社區質感要好,還是只能靠住戶自己想提升素質才行,光法條限制效果真的不大,
管理不好的十年後就整組爛掉的社區絕對不在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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