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官司(家賀建設瑕疵修繕補償請願群/家賀建設/陽昇營造蓋的+桃園民有東路家賀澄舍+家賀無疆)

高房價的現在,人一輩子大概也就只買一間房了,難道都没有專業人士能站出來協助或提供方向嗎?

樓下(系爭房屋與家賀建設訴訟中)


樓上(家賀建設已經協助其修繕完畢,後續觀察中)








謝謝吉興小山羊的關心,您跟老泥一樣溫暖。經查,家賀澄舍(系爭房屋)是在106年9月進行首次建物登記,興建完成至今約4年多,發現漏水的時間點為109年12月,僅3年多的房子竟然就漏水,問題出在哪?根據我請了四家桃園地區專業抓漏公司師傅的意見,漏水源頭答案都是一樣的,其中有一家廠商很熱心,特別幫我檢查外牆,有提到外牆沒有打SILICON(就是上方最後一個手機拍攝的影片),這是甚麼意思?除了外牆之外,我認為樓上淋浴間崁縫不確實是主要原因,再加上防水層施工品質有問題或因故失效,導致滲漏水,應該不是家賀建設派來的師傅所說的漏水頭問題,懇請社會專業賢達惠賜意見,加入討論。
上網查了一下家賀,公開的司法案子有一筆很妙的記錄,簡單來說就是承包防水工程的公司提出告訴,指控營造公司尾款未清,中間雙方的答辨記錄很有趣,從施工期的漏水,到後續驗收爭議,到交屋後陸續發生的滲漏水全都交代細節,樓主加油,雖然不曉得澄舍的防水工程是包給哪一間作的? 漏水點不見得是單純的乾區溼區這點是沒錯的,在打底或灌漿前.水電配好管統包通常會要求水電.做所有冷熱水管水壓漏水測試目的是確保所有管件.都有接好.要徹底做到所有接頭.龍口彎.在高壓下(模擬惡劣環境像是強震.超高大樓輸水加壓馬達水壓極大.鄰居拆房波及等)都還不會'爆掉'程度.才能由泥做接手可以大大減低住進去以後抓漏的機率成本

可參考下述文章,如果真的想要找出漏水"點" 建議調一下住建造的藍圖,建商一定有移交給管委會,查詢一下目前漏水的地方附近是否有冷熱水管的配置,如果不是單純的雨水或上層住戶的溼區滲水,很大的機會有可能是預埋的管路有異常,但這部份要把點抓出來的確有很大的不方便,敲除的區堿會很大,總之不管最後的處理方式如何,這樣的品質和訴訟記錄,真的是讓人會擔心沒錯,不管如何既已進入司法階段,樓主一切放寬心,公道自在人心


https://dadanono458.pixnet.net/blog/post/121308542?fbclid=IwAR2k0fz-df4MKNeLPD0lJ42y97s_yaTWMzN2oSfuoEWX-ztKQQ2n8_up3c4

判決連結
https://www.lawsq.com/book/47367138295
原 告 韋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和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複 代 理人 賴俊睿律師
被 告 陽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偉明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舒婷律師
謝宗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柒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承攬被告位於桃園市○○街000號「家賀建設無
疆大樓建案」(下稱系爭建案)之防水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並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原約定工程
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後續辦理追加工程後,總
工程費用為396萬0311元。系爭工程於完工及驗收後,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保留款80萬5929元,被告以107年3月1日備忘
錄(下稱系爭備忘錄)表示將分三次退還,第一次退30%、
第二次退30%、第三次退40%,然被告僅以19萬4172元作為第
一次退還保留款,尚餘61萬1757元未給付。被告向原告表示
本件保留款尚應扣款28萬6789元,原告認為不合理而未同意
被告扣款。且系爭合約並未約定驗收方式,且系爭建案已完
工於105年間取得使用執照,並陸續完成房屋銷售,訴外人
即業主家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賀公司)已與被告完
成驗收作業,系爭工程已驗收完成。又被告已給付部分保留
款給原告,顯見保留款付款條件已成就,否則被告豈願給付
保留款。又系爭工程完工驗收後所產生滲漏問題,應屬驗收
後所產生,屬驗收後之保固契約範圍,非屬民法第493條工
作瑕疵修補,被告不得拒絕給付工程保留款,亦不得主張於
保留款予以抵銷。被告辯稱多次要求原告維修,然並未提出
任何證據證明。又原告於工程完工後,施工人員撤離施工區
域以利驗收,屬工程施作之正常程序,並非無故停工。被告
所主張代雇工修繕費用,並未通知原告進場修補,無法證明
屬原告施工瑕疵,亦無法證明與原告施工有關,原告均否認
。又被告未依約給付保留款,原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縱
有施工瑕疵,原告亦無履行保固責任之義務。爰依系爭合約
保留款約定、系爭備忘錄付款方式協議、民法第505條第1項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1萬1757元(計算式:80萬5929元-19
萬4172元=61萬1757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1
萬175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合約約定於工程驗收完成後,並應同時開立
保固書及30%保固票,為保留款給付之條件。原告施工後,
未經被告驗收即擅自停工並撤離工區,亦未開立保固書及保
固票予被告,故原告不得依系爭合約付款辦法約定或民法第
50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保留款。原告自105年11月擅自停工
並撤離工區,然系爭工程尚有多處牆面、梁柱等有漏水、滲
水之情形,經被告多次要求原告繼續履約及修繕,均遭原告
置之不理,致被告於105年10月至12月間支出代雇工費用28
萬6789元,依系爭合約承攬通則第11項及第14項約定,就原
告債務不履行部分,自得於保留款中扣除上開代雇工費用。
原告無正當理由停工後,兩造於107年3月1日就系爭工程之
保留款以系爭備忘錄達成協議,兩造除同意自保留款扣除被
告上開代雇工費用28萬6789元外,原告亦同意修繕瑕疵
,剩
餘保留款僅51萬9140元(80萬5929元-28萬6789元=51萬9140
元)由被告分階段返還。原告雖於107年3月12日前來修繕一
次,雖未修繕完成,被告本於履約誠意及善意,仍依上開協
議給付原告第一階段保留款15萬5742元(51萬9140元×30%)
及追加工程款3萬8430元,合計給付原告19萬4172元。惟原
告收受上開款項後,即未再依上開協議繼續修繕,嗣被告通
知原告修繕,竟未獲回應,被告又陸續雇請其他廠商代為修
繕,於107年4月至7月期間支出代雇工費用共1萬8669元,亦
應於保留款中扣除。且被告就上開合計30萬5458元(計算式
:28萬6789元+1萬8669元=30萬5458元)亦得與原告請求之
保留款債權主張抵銷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被告承攬家賀公司之位於桃園市○○街000號「家賀建設
無疆大樓建案」(即系爭建案),被告將該建案之防水工程
(即系爭工程)由原告承攬被告,兩造並簽訂工程承攬合約
書(即系爭合約),原約定工程總價為240萬元,後續辦理
追加工程後,總工程費用合計396萬0311元;系爭工程之保
留款依約本為80萬5929元等情,有系爭合約(見本院卷第49
至54頁)、第9期工程請款單(見本院卷第165頁)在卷可稽
,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起訴主張系爭工程已完工及驗收,惟被告尚有保留款61
萬1757元未給付,依系爭合約保留款約定、系爭備忘錄付款
方式協議、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1萬1757
元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情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
應為:㈠原告依系爭合約保留款約定、系爭備忘錄付款方式
協議、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保留款61萬17
57元,有無理由?㈡被告抗辯保留款尚應扣除其代雇工施作
瑕疵修繕費用30萬5458元,有無理由?茲分論述如下:
㈠、原告依系爭合約保留款約定、被告107年3月1日備忘錄付款方
式協議、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保留款61萬
1757元,有無理由?
 ⒈依系爭合約之付款辦法約定:「每期以實作完成數量之100%
計價,保留款30%。(保留款部分於工地驗收完成後請領並
開立保固書及30%保固期票予公司,保固票於保固期滿無息
退回。)」一節,有系爭合約可證(見本院卷第50頁),是
系爭工程係以實作實算方式辦理計價,於原告完成各期施作
工作項目之數量後,即得向被告辦理工程款計價,被告則依
此計價給付70%工程款與原告,剩餘30%工程款則依約作為保
留款,待工程驗收完成且原告開立保固書及保固期票後,再
由被告給付工程保留款與原告。
 ⒉經查,被告於106年1月間已與業主家賀公司辦理驗收作業;
且業主家賀公司已完成系爭建案之房屋銷售,有系爭建案實
價登錄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79頁),且為被告陳稱在卷(
見本院卷第197頁)。依此,業主家賀公司與被告間已就系
爭建案完成驗收作業,應堪認定。再者,證人即被告之工地
主任蘇春躍證稱:被告與業主家賀公司於106年1月就系爭建
案驗收之前,被告與原告間並未就原告施工範圍先行驗收,
係因當時被告是以業主驗收為主,故未與原告為驗收等語明
確(見本院卷第379頁),足徵被告並未與下包承商辦理驗
收作業,被告僅與其業主為驗收作業,作為系爭工程是否驗
收合格認定之依據。而系爭建案既業經家賀公司驗收完成,
則依前所述,堪認系爭工程業已完成驗收。
 ⒊被告雖辯稱:系爭工程係規劃設計為高級住宅使用,對於工
程品質有相當之要求,被告就轉包與下包商之工程,被告與
下包商辦理驗收自屬當然之理,且依工程慣例,被告於各期
工程款項中,保留部分款項作為有工程瑕疵而下包商不為改
善時,由被告自行維護、檢修、驗收、領照、保固等工作之
擔保亦屬當然云云。然此為原告所否認,並稱:兩造並未約
定系爭工程之驗收方式,原告僅係承攬防水工程,如被告與
其業主完成驗收,即應認兩造亦已完成驗收等語。查,被告
前開答辯內容與系爭工程之實際驗收順序,顯屬不同,且經
證人蘇春躍證述被告並未與原告等下包商驗收等情明確,已
如前述。且查,系爭合約僅約定保留款於工地驗收完成後請
領,並無任何約款可認定兩造就系爭工程有何具體約定被告
與原告之驗收方法與標準,是以,被告上開所辯,實不足採
。又,被告雖辯稱原告於施工後未經被告驗收,即於105年7
月間無故停工云云,然則,本件兩造並未約定驗受,且事實
上被告已與業主驗收,被告並未與原告驗收,故被告上開主
張原告未經驗收無故停工云云,自不可採。 

 ⒋次查,依系爭備忘錄所約定:被告公司願針對保留款事宜,
分三次退保留款。先退30%;防水抓漏修繕完畢三個月後,
無新增漏水處,再退30%;再觀察三個月後,若無修繕事宜
,原告公司開立保固票,再退40%尾款一節,有該備忘錄可
徵(見本院卷第23頁)。從而,原告依上開備忘錄業已於10
7年3月12日進行修繕之事實,有被告於工程請款單載明:依
系爭備忘錄,原告進場抓漏修繕先退保留款30%,原告已於1
07年3月12日進場抓漏修繕,107年3月13日修繕完畢乙情明
確,有該工程請款單可證(見本院卷第167頁),核與證人
即原告公司工務經理陳韋良結證:原告最後一次到系爭工程
修繕,係因漏水,大約是在107年3月左右等語;及證人蘇春
躍證稱:於107年3月1日後,原告有進場修繕等情大致相符
(分見本院卷第374、380頁),被告對於原告公司曾依系爭
備忘錄至系爭工程修繕之情,亦不爭執。依此,原告已依系
爭備忘錄約定予以修繕之事實,亦堪認定。
 ⒌承上,系爭工程之保留款本為80萬5929元,被告僅支付19萬4
172元,且原告已提出工程保固書及保固期票(見本院卷第3
23、325頁),則依首揭系爭合約付款辦法約定、系爭備忘
錄約定等,被告即應給付剩餘之工程保留款與原告,故原告
尚得請求被告給付工程保留款金額為61萬1757元(80萬5929
元-19萬4172元=61萬1757元)。  
 ㈡被告抗辯保留款尚應扣除或抵銷其代雇工施作瑕疵修繕費用3
0萬5458元,有無理由? ㈠
⒈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
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
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
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民法
第493條第1、2項、第49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系
爭工程如存有瑕疵,經被告依前述規定,定相當期限催請原
告修補,而原告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
其瑕疵不能修補者,被告始得就請求原告給付修補必要之費
用或減少報酬。
⒉被告辯稱原告有系爭合約承攬通則第11項「本工程乙方(即原
告)如施工緩慢或無能力完成此項工作時,本公司(即被告)
有權隨時收回,交由他人承攬,乙方不得異議。」、第14項
「乙方如無故連續停工三日以上,甲方(即被告)有權終止合
約,並逕行運用乙方所留工程款,乙方不得異議,並依民法
規定,放棄先訴抗辯權」等情,並提出系爭合約為佐(見本
院卷第51頁),然此為原告否認並稱其已施作完畢,並無上
開不能完工、無故連續停工等情,被告雖以上開約款主張得
自保留款扣款,然並未舉證證明原告何以符合上開約款要件
事實之情,被告對此雖提出其主張代雇工修繕費用之發票(
見本院卷第125至147頁)、被告製作之工地日報表(見本院
卷第215至305頁)等為證。原告對此則稱:被告雇工支付之
清潔費、畫線工程、輕隔間工程、磁磚工程、油漆工程,與
原告施作之系爭工程並無關聯,且原告係施作BF牆角防水處
理,被告雇工處理之BF牆面高壓灌注、地下4F牆面高壓灌注
,亦與原告無關,至被告於發票記載防水工程者,亦無證據
可資證明原告施工是否有瑕疵,況被告並未事先通知原告修
繕即逕行雇工修補,房屋之滲漏水原因甚多,係因房屋本身
結構導致,或係因承攬工程之規劃不足,被告未通知原告即
自行修補,無從證明滲漏之原因係屬承攬工作之暇疵,被告
自不得憑以扣款等語。證人蘇春躍雖稱:高壓灌注亦為原告
負責,因原告不願進場修繕,於被告代雇工修繕,後續必須
清償場地而支付清潔費,輕隔間係因原告抓漏一直無法抓實
,被告後來決定用輕隔間阻隔做導水,
故屬於原告應負擔
上開發票記載點工,屬於清潔及部分施作,磁磚係因修繕完
要復原場地而補磁磚等語(見本院卷第381至382頁),然與
系爭契約之施工項目並不相符(見本院卷第50頁),尚難認
被告上開雇工修繕確屬原告施工之瑕疵,被告自不得據以扣

減保留款。被告雖稱曾通知原告皆係由蘇春躍以電話、LINE
等方式直接告知原告,並無書面資料,且因蘇春躍已離職,
相關通訊紀錄均已刪除云云,然此為原告所否認,並稱經被
告通知修繕,原告均有進場修繕,並無被告通知修繕而未到
場情形等語,就此,觀之被告提出其製作之105年10月5日、
105年10月7日工地日報表概要欄各有原告到場修繕滲漏等情
(見本院卷第235、237頁),是原告上開主張,尚非無據。
證人蘇春躍雖稱曾以電話聯繫原告進場修繕等語,但關於實
際應修繕之範圍、瑕疵原因是否均為原告應負責,原告均有
爭執,被告就此既未提出證據以資證明並已通知原告應修繕
之原因及範圍等情,故被告自不得以其雇工修繕主張自本件
原告請求保留款予以扣減。  
⒊至被告向原告提出系爭備忘錄後,原告於108年3月15日函文
向被告主張系爭工程保留款為80萬5929元,有該函文可稽(
見本院卷第25至26頁)。可見原告對於被告主張應扣款之瑕
疵修補費用28萬6789元,顯已爭執。是被告辯稱:原告無正
當理由停工後,兩造曾於107年間達成協議,原告同意被告
於保留款扣除28萬6789元費用,系爭備忘錄之工程保留款數
額為51萬9140元(即80萬5929元-28萬6789元=51萬9140元)
,亦同意修繕瑕疵並由被告分階段返還保留款云云,被告並
未舉證證明之,自不可採。
⒋至被告主張107年4月至7月瑕疵修繕費用1萬8669元部分(見
本院卷第208頁之附表1之編號13至17號),因被告並未提出
任何證據以證明其曾定期限催告原告辦理瑕疵修繕之情,亦
不得請求原告負擔此部分費用,尚無可採。
⒌被告雖稱其得以上開雇工修繕費用30萬5458元(計算式:28
萬6789元+1萬8669元=30萬5458元)對原告請求之保留款予
以抵銷云云,然被告就此費用並未證明得以向原告請求,已
如前述,被告自不得再主張依此費用與原告本件請求保留款
債權為抵銷,故被告此部分主張,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⒍至被告嗣於108年6月6日另向原告提出備忘錄載以:被告公司
於108年5月24日收到家賀公司發出本件社區地下4層3、4號
車位間牆面漏水修繕單,於108年5月29日針對地下室漏水位
置現場會勘後發現社區B梯B3F樓梯間牆面仍有滲漏情形(000
0000發文通知至今尚未進場處理),B3F16號車位後側牆,B3
F7號機車位後側柱、牆陰角處仍有1處嚴重漏水,B4F3、4號
車位後側柱、牆仍有4處漏水,請被告公司安排人員進場修
繕(見本院卷第171頁),然查,該備忘錄內容係關於108年
5月24日發生漏水,與原告於107年3月13日修繕完畢已間隔
一年多,且依系爭備忘錄,原告於修繕後應觀察之6個月即1
08年9月13日期限亦已屆滿,被告於上開108年6月6日備忘錄
,並未記載漏水原因,則與原告施工是否有所關聯,亦非無
疑,故被告依此抗辯,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保留款約定、系爭備忘錄、民法
第50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剩餘之保留款61萬1757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於108年5月27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35
頁)翌日即108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
執行,均合於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crazyman22
謝謝POLO媽咪的揭露與分析,容我過兩天好好研讀您的來文,再行回覆,今天已經被突如其來的訪客與電話嚇到了。
讓我們先來看看家賀建設的經理,如何介紹澄舍的美好,澄舍還是很美的。

影像出處:https://fb.watch/al2qxaQ_xq/
按這裡檢視網頁

願伽藍菩薩護佑家賀無疆住戶、家賀澄舍住戶以及家賀建設所有的同仁,一切平安,遠離晦暗,迎向光明。「誠信」是企業、家庭與身為人的成功之道!

新年快樂!

(大池西林寺,舟集 Toadboat 攝影)


謝謝73樓的POLO媽咪發聲,提供有建設性的見解。沒錯,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23號民事判決文可得知,家賀無疆在防水工程出現施工瑕疵,並且產生了驗收爭訟,到底這間韋昇企業跟家賀建設間的關係為何,我們不得而知;又為何其施作防水工程品質會讓家賀公司同意驗收但陽昇營造不願意付清尾款,這個案子似乎沒有鑑定,所以也不清楚真正漏水或瑕疵爭議的原因。但可以確定的是,家賀無疆地下樓漏水是存在的事實,因為漏水產生爭議訴訟也是事實,韋昇企業夾在家賀建設與陽昇營造間的尷尬處境,也可想而知。

根據電話訪查陽昇營造,陽昇營造表示家賀建設已經搬離原辦公地點(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97號6樓之2),偶而會回來收信(包括我的存證信函跟相關書狀),或許家賀建設與陽昇營造間的關係可能出現了變化,畢竟這幾年蓋了兩棟住宅都有漏水爭議,彼此關係不出現化學變化都難(不確定他們更早合作的<天母六隱>有沒有爭議,查證中)!但家賀建設搬去哪裡了呢?不知道,非常神秘,問不到結果。GOOGLE一下發現,家賀建設目前還是登記在: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97號6樓之2,網路公示電話是02-2713-0358 (這支電話已經無法聯繫到家賀建設的人員,通常由陽昇營造的同仁接電話代答)



但GOOGLE MAP上還出現另外兩個不同的家賀建設辦公室地址電話,包括:

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173號 ,電話是03-3X6-9X99 (電話已經是一位客家阿姨接的,說打錯了,請不要再打了,有好多人打去)
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47、149號,電話也是03-3X6-9X99




好不容易問到家賀建設新的電話,去電想詢問新的地址,卻無法獲悉,這到底是甚麼狀況呢?我很想找到呂董親自訪問他,請他說明家賀無疆與家賀澄舍的工程瑕疵問題,我把我的聯繫方式給了家賀同仁,請代為轉達給呂董,至今還是沒有回應。好吧,或許他們還在逐水草而居,大草原上可能沒有3G,我只好慢慢等,反正時間多的是。

話說回來,POLO媽咪的這篇文章,不僅協助我們釐清了家賀無疆在防水工程上的瑕疵爭議與事實,也協助我了解家賀澄舍系爭房屋可能的漏水原因,包括打底或灌漿前水電有沒有經過高壓測試,查找施工藍圖以確認冷熱管線位置與漏水點的相關性,這都是很有建設性的,而我目前也請律師向法院聲請專業鑑定,找出真正的滲漏水原因,追究相關責任。所要求鑑定內容詳細嚴謹,將來鑑定報告出土後,再行公告,我相信到時候絕對可以破除家賀建設業務代表所稱的謊言,包括系爭房屋滲漏水可能跟混凝土係數高達6000磅太硬,因地震導致損害有關;也包括防水層有做,且做到2米等誇大不實的言語。

另外,2021年家賀澄舍因為停車場地坪破損,要做修補工程,因為諸多原因原本施作的固鴻工程無法負責修繕,當時經管委會努力協調後,最終公告稱家賀公司會免費幫大樓維修地坪,而當時家賀建設找的廠商就是韋昇企業,從這點就可以知道家賀建設與韋昇企業間的友好關係(當時管委會還額外自費75,000元做車道地磚防滑工程)。



不過,家賀無疆的地坪可能就沒這麼幸運了,看來跟家賀澄舍的破損有得比,不知道管委會何時會修繕?

家賀建設的員工說謊,是否等於家賀建設說謊?真相即將揭曉。


2021年5月13日,是家賀建設針對系爭房屋漏水問題唯一一次的正式會議,可惜就在會議當天,前來協商的鄰居竟然自己的浴室屋頂也大漏水,會議中家賀建設的業務代表王某不僅沒有針對系爭房屋漏水問題提出具體修繕建議,更將相關漏水原因推給了混凝土PSI係數太高,聲稱家賀澄舍有高達六千磅的PSI,太高、太硬,且因為地震因素裂開。這個說詞我始終存疑,尤其是六千磅的數據,我持續向家賀建設詢問,始終沒有獲得答案。既然家賀建設不願意回答家賀澄舍是否真有六千磅,那我們就用他們自己的廣告來打臉吧!

針對家賀建設業務代表的說詞,已對系爭房屋之修繕、保固責任與本人權益產生損害:
1.系爭房屋自2021年1月13日發現漏水至今,仍然沒有修好。
2.本人在前手屋主要求下,代向家賀建設要求保固也未獲妥善處理,且系爭房屋至今還在保固期內。
3.該名業務代表亦承諾對本人後手有保固服務。
4.家賀建設銷售經理也一再說對本人承諾有「原廠保固」,至今沒有原廠保固的服務品質。
以上相關損失已依法究責,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現已聲請漏水鑑定。

另外家賀建設於法律文件中的虛偽陳述也已經證實,疑似家賀建設誤導答辯,將擇日公開,證明家賀建設不斷以各種理由推託!

家賀建設家賀澄舍官網(點我進入)




(資料來源:http://sdemo.precise-marketing.com/housing/index.html?fbclid=IwAR2ed4OWiGYGqFy-d7ioBRw8a8E1U0oKoxL_Hs8l_AiushG-FcLZ9zbhmhI)

自由時報紙本報導(2015年4月4日)



自由時報地產天下報導(2015年4月4日)




(資料來源: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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