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買家,若不提出告訴,是否姑息養奸?

2009 Christmas wrote:
雖然是你有錯在先但是...(恕刪)

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
俗話說:爭財不爭氣,爭氣不爭財
如二個都不是,那就放下把,相信樓主會得到更多....
樓主

就算對方三天後才會回覆你是有點過份,可是你在決定賣給其他人的當下有發信或傳簡訊告知嗎?
暫且不看後面你們之間的謾罵,如果你沒有事前盡到告知的義務,我覺得你錯的比例比較高耶!

而且啊!!!怎麼看,我都覺得是你先激怒對方的耶!!

『回覆: 看看你的交易紀錄,原來抱怨連絡不到你諸如此類糾紛不只我一人,那麼很明顯是你的問題還是別人的問題呢? 不要把自己的時間才視為時間,別人的時間都不重要,下標成功後並非代表你想何時回應就回應,不回應前賣家就得耽擱自己的時間浪費在無預期時限的等待上. 如此自私的行為真是教育失敗,跟你這種人面交才是後患無』(2010-02-21 11:57)
kwa23 wrote:
我覺得你錯的比例比較高耶!


越說越脫離重點,樓主不是因為賣方錯才要提告,告的是粗俗惡劣下流到不行的說話方式!
demonadonis wrote:
因不知此類文章被歸類...(恕刪)

智障,死白痴,濫人等等用語
可依公然污辱或是誹謗罪告他
請快去警局"報案"!(記得拿3聯單才算)
這種案件大概都得等幾個月了
但強烈建議別怕麻煩
告就對了啦
powlin wrote:
越說越脫離重點,樓主...(恕刪)


我哪裡脫離重點?
是你沒搞清楚吧!樓主就是賣方啊!

而且明明就是樓主(賣方)的不當留言先激怒買方的!
樓主在(2010-02-21 11:57)的留言提到:(前刪).... 如此自私的行為真是教育失敗,跟你這種人面交才是後患無... 
就是這一句『教育失敗』,之後才會衍生買方對樓主的謾罵!

你覺得樓主說買方的行為是『教育失敗』算不算是『污衊』、算不算是『人身攻擊』呢?


kwa23 wrote:
我哪裡脫離重點?是你...(恕刪)


有點同感...在樓主罵買家教育失敗之前,對方的態度並沒有甚麼不良的反應與情況

另外樓主不知道有沒有在拍賣中要求3天就要完成交易...如果沒有也就是樓主自己毀約在先,

(說真的..三天....並沒有很久...對方只要說課業忙....說的委屈一點....到時後上法院...不見得樓主討的到便宜)

另外後面的部分... 由於導火線是買賣糾紛.....另外又是樓主出言激怒.....告不告的成....還真令人期待後續的發展

樓主採取法律行動前先靜下心看一看整個留言跟回覆的狀況吧.....

上法院不是只看中間的那一段內容的....前因後果都會去考量...不要到最後惹的自己一身腥



AKG K240mk2 /K240s /K240DF /K240m /K240
不說「教育失敗」,難道要說教育成功嗎?搞清楚失敗的可是教育!可不是罵人沒唸過書罵人父母!,雖然那種人身攻擊看來也跟沒唸過書一樣。

我並不管在法官前最後誰對誰錯的問題,就算不滿「教育失敗」四字,我想請教這些說因為賣方一開始說「教育失敗」才會引起下面紛爭的人,難道你們認為隨後的器官和下賤稱呼就變成理所當然了?

人跟人的爭執誰能免得了?爭吵的內容說詞可跟誰先誰後沒關係,討論誰先誰後的才真的是離題了。
powlin wrote:
不說「教育失敗」,難...(恕刪)


請你站在客觀的角度來看這件事,好嗎?

如果賣方沒有先說買方是『教育失敗』,如果賣方能在說出這句話之前先做好自主的情緒管理,
你覺得買方會反應如此激烈嗎?
事出必有因,有因必有果!
『教育失敗』這句話就是引爆買方的導火線!當然,買方之後的行為是大錯特錯的!

但是你也必須知道說一個人『教育失敗』也是會吃上官司的!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條規定,必須行為人侮辱特定的人才能構成,因此您在公開場合中,辱罵特定人士,就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節錄於法務部全球網:侮辱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以致貶低他人之人格。例如公然罵人「三字經」、「神經病」、「不要臉」、「無恥」等,均構成公然侮辱罪。(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279&ctNode=7946)

案例一:曾經有位病人在醫院當著其他綜人面情直接指責『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這樣就吃上了「公然侮辱罪」的官司!
案例二: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易字第二三六號判決認為:「被告在前開網站留言版上以粗鄙詞句,公然侮辱告訴人,使告訴人之人格遭受貶抑,並減損告訴人之聲譽,又網路資訊流通極為迅速,被告利用此等網路工具公然侮辱告訴人,使不特定之大多數人得以觀看上開有辱告訴人之網頁,被告之手段惡劣且對於告訴人產生之危害不輕」。

以上兩個簡單的案例可以知道,只要『當眾』亂罵髒話,或是說出『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公然侮辱罪」就算成立。


回過頭來說樓主與買方的情況!

1.網路亦為『公眾傳播平台』
2.樓主直接在其他人都任意觀看的留言板直接說買方是『教育失敗』
說某人『教育失敗』算不算是『未指出具體事實』?
(大家都有受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為何A可以說B是教育失敗?除非A可以舉證出具體事實!)

被說『教育失敗』會不會讓某人覺得『人格遭受貶抑』?
被說『教育失敗』會不會造成某人造成『精神心理上的傷害』?

如果當事者換成是你,你會願意因為晚三天回覆賣家就被賣家說你是個『教育失敗』的人嗎?
你明明有受過良好的教育,被一位情緒管理不佳的賣家說你是『教育失敗』,你會不生氣?
更何況是在其他人都可以觀看的共用網路平台的留言板!
這種留言被你的親朋好友、師長、同事、主管見到,會不會足以貶損你在社會上的地位?

這件事到最後不管樓主與買方哪一方錯的比例較高,雙方都是有錯的!
可是請你靜下心思考,這件事情是不是本來可以有更好的結局呢?

和氣生財啦!!
K大果真是教育成功...(開玩笑的啦)

其實K大點出重點了

買方構成公然侮辱罪自然無疑

但是賣方的教育失敗一詞..也可能惹禍上身

互告的結果賣方肯定是佔優勢(對方賠你的可能比較多吧)

然而興訟曠日費時、疲心傷神

樓主不可不慎啊...
又學到一招了

樓主有不對,但一碼歸一碼,對方公然侮辱應該告的成
告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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