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G Liu wrote:
告我妨礙名譽?
我努...(恕刪)
真心建議, 該停了 !
法官判不起訴樓主是因為認為樓主只是抒發自己心情, 並無毀謗之意 !
法官也不採納您所謂修車修了33次的說法, 法官也無針對店家技術是與否爛有任何評價或是所謂法院認證
事件過後, 真心建議樓主換個心情, 用字遣詞還是要注意, 冷嘲熱諷的, 再次上法院就很難說了 !
就像是另一起台中的34萬事件, 原來也只是單車買賣或認知差異糾紛而已, 但事主最後將事情發展到對林姓女店長有肢體接觸及攻擊以及鬧場行為, 法律上就全盤皆輸了 !
車修好了, 就好好騎車吧, 找一家跟自己合得來的車店好好配合才是真的圓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