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濫殺平民,猶太教的命較值錢,伊斯蘭教的命就比較賤,反恐無限上綱

第一次看到…
原告花錢請被告用真名發登道歉啟事
還要被告要說賠償原告損失
只為了原告可能輸官司的面子…

真的刷新我的三觀

我補充一下,這是刑法詐欺罪
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原告提出告訴後
就無法撤銷
但在之前可以開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調解
可是這階段看來是未達成協議
這就要進入檢察官偵查階段
此階段只有
1. 不起訴
2.緩起訴
3.起訴
若是1.不起訴,罪證不足,那樓主根本不需公開道歉
若是2.代表已開過偵查庭,且被告犯行經偵查後確實達到需起訴程度,若在此時有雙方和
解書,就可以做緩起訴之請求依據
若是3.起訴,代表罪證足以起訴,且雙方無和解就是要進入法院審理
這時又有
1. 無罪判決,樓主根本不用道歉
2. 有罪,緩刑,緩刑之依據在於被告
的態度是否有悔意,並與原告達成和解
那這也是樓主必須公開道歉的可能
3. 有罪,無法緩刑,這是最差狀況
代表雙方沒達成和解

所以呢?只要進入司法程序後
樓主公開認錯,承認了自己的犯意與犯行
這就很清楚,目的只有兩種可能
1.緩起訴
2.緩刑

所以??
weird@
任何人都能成為原告和被告[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systemctl
阿Q也來這帖了喔...還繼續在玩精神勝利法不膩嗎??[笑到噴淚]
之前有追樓一直沒下文心裡總是有疙瘩,
終於等到落幕可以安心睡覺了。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勒?
冒著人生可能毀滅的風險貪那不義之財,
我是覺得有夠蠢...
很久沒上來看,
沒想到故事已經演完了。
看了一下最後是歡樂結尾,
可喜可賀。

這篇應該要置頂,
警示後人。
聖神山
覺得療癒嗎?[^++^]
yuxian wrote:
說那麽多無關緊要的也沒用,

已經被搜索走證據、而且錄完口供
基本上事情已經去了一大半⋯

樓主說被告?基本上這不是告訴乃論~
這是公訴罪,是走到被起訴的步驟了嗎?
好,如果還在偵查不公開的部分表示也快要偵查終結了
所以才問說要不要和解

為的就是小事和解換取不起訴

如果樓主覺得沒錯不和解,那就只好被起訴了~
如果已經走到這步驟了,上面就當我沒說

說了一堆廢話沒用,
到法庭上完全起不了作用,完全只是廢話
基本上這一整篇一堆回文都是廢話,不會被採證

我們就從被起訴的詐欺罪來看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有處罰。

好,這裡就幾個必要條件來一一看了~
首先來看有沒有施用詐術,也就是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行為,
有沒有這裡很清楚,有!
因為樓主的優惠序號只有一組卻買了百樣產品,
利用漏洞讓折扣與優惠卷不符,
這就是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行為

接著再來看
有沒有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並造成財產損失~
答案是有的,華碩損失大約快二十萬~

那麼最後一點,
行為人有沒有使用詐術故意,為自己得到不法所有的企圖,⋯
就跟我之前說的一樣,購買百樣商品並且錄影下來~
基本上已經不能說不清楚自己所為了~
行為故意也很清楚

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而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拿到不法所得~
基本上以目前來看,在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上基本都有成立⋯

所以被起訴的話,基本上就是準備有案底的準備了⋯

當然,如果還沒被起訴的話,趕快請好一點的律師,
去談談看吧


yuxian wrote:
其實
這件事情我覺得還是會和解換不起訴的~
總之也沒什麼好回的⋯就醬子吧


上面是我2019/06/08跟 06/10的小小部分回文,
當初還跟一堆人辯論法律的問題。
我還解釋半天

從1223樓就有人開始跟我辯 XD
我還浪費時間一一解釋

何苦走這一圈,當初就直接和解不就好了。
浪費掉的律師費,浪費掉的時間都回不來了,
最後結果還是一樣。
╮(╯▽╰)╭ 只要把我的文刪了,就知道誰在鬧了。
yuxian wrote:
上面是我2019/06(恕刪)


不一定 有一個阿Q堅持覺得樓主是贏家 樓主是拿華碩錢 才署名道歉賠償華碩的
weird@
對我來說就是告訴書狀寄地檢署而已,之後的偵查及審判是檢院的事,比嘴炮還容易。
deltacankill
S大,我是在反串,我說的一直阿Q精神嘴砲的 不是你
唉……如果這些廠商抓黃牛能抓的這麼積極就好了…(原價PS5都買不到
只是暱稱而已 wrote:
唉……如果這些廠商抓(恕刪)

面對現實吧對廠商來說黃牛不黃牛的對他們沒啥區別都是正常消費者
正常消費行為是廠商要怎抓??禁止一切轉賣行為嗎?你自己以後不玩了主機和實體片還賣不賣?
且還因為黃牛的關係商品的熱度還高居不下
能制裁黃牛的只有消費者,消費者不買帳貨砸在手裡才能遏止黃牛行為
但事實上還是很多人不在乎多付一點錢早一點拿到產品
cbmmer264531 wrote:
2021.7.14

道歉聲明:
道歉人曾俊結、呂芷嫻於民國107年12月6日起至108年1月11日期間,不當使用華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碩公司)提供之折價券,致道歉人得以低於市價價格購得華碩公司之商品,並獲取不法利益。對於道歉人造成華碩公司之一切損失,道歉人深感後悔,特此向華碩公司致上歉意,並願填補華碩公司之損失,嗣後絕不再犯。



看來是華碩和樓主和解了(好心腸阿 在美國就.....) 只要樓主賠不當獲利部分 (沒有額外罰金)
不過詐欺不是"公訴罪"嗎? 這也可以和解?

只是不曉得樓主有沒有得到教訓和正確的法律常識

"不能利用他人的疏失 以欺騙/不法的手段 不當獲利"
ace ventura wrote:
看來是華碩和樓主和解(恕刪)

一、詐欺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俗稱“公訴罪”,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檢察官還是有可能將被告起訴的。

二、檢察官會勸被害人與被告和解,通常是因為被害人如果沒有取得一些金錢上的賠償,縱使被告最後被判進去關,被害人還是沒有實質上的損害填補,所以蠻多檢察官、法官會在被告認罪之後,繼續勸導被告要與被害人和解。換句話說,不管是不是“公訴罪”,都是可以和解的。

三、和解與不和解的差異在於,檢察官或法官會依此而認定被告犯罪之後的態度是否良好,作為最後裁斷的審酌,舉例來說,通常車禍案件,如果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那應該就會獲得緩起訴或緩刑的結果。

原文出處:詐欺罪和解就不用判刑了嗎?

所以樓主夫妻即使與華碩和解賠償,最終還是要被法官判決緩刑留下前科紀錄,如果樓主之前都沒有任何前科紀錄,那就會直接在地檢署獲得緩起訴處分,三年內沒再犯任何刑事案件,詐欺被告紀錄就會消除。



樓主這個案例華碩也沒必要再跟他多要賠償金,這不符合台灣的風土民情(畢竟這裡不是美國,有靠司法判決海撈大筆的風氣),只要填補上華碩的"損失",這就相當於這對夫妻合法買進華碩價值幾十萬元的商品,算是華碩的忠實愛用者了...,何必再要求更多。

華碩如再要求更多,報出去還可能傳成大企業透過司法途徑欺壓小老百姓,有理變無理,何必??華碩願意接受這樣的和解條件算是為維護企業形象最合理的作法。



樓主帳號應該廢了,從發表真實姓名道歉聲明就沒再登入過,不過這帳號好像也只是為了找同類人取暖才開的...
其實,想想 花旗 烤雞王事件就可以知道是這個下場了,不是有漏洞可以鑽就會沒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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