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po0719 wrote:
我們是賣方。交屋9...(恕刪)
要理解的是,瑕疵擔保,是物之任何瑕疵,原則上都要負責,除非你交屋時的現況是正在漏水,且明顯可知,否則不是一句以現況交屋就能卸責。
若以樓主說的,已明文約定不負漏水之責任,已屬特約排除,確實可不用負責,但這個漏水瑕疵,和海砂屋的瑕疵不一樣(雖然海砂屋也會導致漏水,但海砂屋同時算是結構瑕疵),海砂屋未被排除在擔保責任的範圍外的話,就仍是回到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來看。
很多賣方都藉不知情為由,故意不在現況說明書勾選,仲介又配合演出,加上有些法官不認真看案件事實和證據,以致有人得逞過後,在民間或說在不肖仲介間,就常有這種手法…
希望樓主是好賣方,可以順利解決,別期待上法院能得到公正的解決,很多糊塗法官的,你一輩子能遇到幾次?法官的工作就是看這種的,看到都沒感覺,隨便看的,也應該不少。
也希望買賣雙方在現況說明書上,一定都要不缺漏的填上,也避免被仲介拿來在最後見面、買賣雙方被隔開談價錢時,上下其手,反而便宜到仲介。
我們確實持有房屋6年只知有漏水,交屋時也有修復好並告知買方,其他什麼海砂屋沒聽說過,都是不知情。
最近談和解我們有打電話去縣政府列管處詢問,此屋並沒有被列管。
而且對方也還沒有要去檢測是否為海砂屋,目前只是想先跟我們談和解。
我們是覺得站在人道立場就好好解決。出錢也是遇到了,不然怎辦?
但是又怕簽了和解書往後會有不利。到時候不就沒完沒了?
此房目前已25年,6年前買也是中古屋,當初買也沒請賣方測海砂屋什麼的?誰會知道轉手賣出就被質疑是海砂屋?
希望我的經驗,可以幫助大家日後買中古屋一定要多注意。
請大家幫忙看仲介傳來的和解書。有沒有什麼陷阱?
協 議 書
茲有買方 於民國106年8月 日向賣方 購買坐落於 房地乙戶,因本棟房屋現況有水泥塊剝落及鋼筋外露之情形,買賣雙方協議由賣方修復(買方補貼新台幣 萬元整予賣方)或由買方自行修復(賣方補貼新台幣 萬元整予買方),爾後賣方不負擔此標的之水泥塊剝落、鋼筋外露、滲漏水、壁癌、屋內設備、水泥氯離子偏高等瑕疵擔保責任。
立書人:
買方:
身分證字號:
賣方: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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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些細項需列出嗎? (例如:水泥塊剝落、鋼筋外露、滲漏水、壁癌、瓦斯電路管線、屋內設備、輻射、水泥氯離子偏高…等)。
會不會以後反而被說是知情的証據?
我當初完全不知情是否為海砂屋?現在列出不會很怪嗎?還是把細項都拿掉就好?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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