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po0719 wrote:
更新一下目前的進度
今天仲介來家裏說明,對方找個泥水匠來確認並不是漏水造成的,
是屬於房屋的暇疵,需要賣方負責,
要跟我們談和解,負擔買方的房屋修繕費用,
並要我們簽一份合解書,合解書仍在仲介草擬,
仲介希望我們簽了合解書趕快把事情解決掉,未來他也不會再來煩我們
現在有2個疑問,
合解書可以有法律效果到未來不管是怎麼樣的狀況我們都不用負責嗎(包括海砂屋的狀況)
還是有簽和解書反而是讓對方知道我們理虧嗎?
PS.當初交屋時,已說明依現況交屋,且也註明房子有漏水的狀況,現在他們不說是漏水問題,可能是因為漏水這條路走不通
感覺像root cause也不清楚 說要喊告嚇嚇你 而你也被嚇到了
想花錢消災 對方是否亂蓋你也不追究
泥水匠說的看法 不一定準確
青草膏 wrote:
和解書別亂簽,先問...(恕刪)
本來是如果對方要告~就讓他告~
畢竟雙方同意現況交屋~也有註明哪裡漏水~
現在對方認為是海砂屋~
他要告你~他就要提出海砂屋的證據出來~
反正你不知情~雖然你不知情不見得就能完全免除瑕疵擔保的責任~
那就讓法院判吧~(你不見得會是全責~)
當然如果和解成功~不上法院那是最理想的~
不過你簽了和解書~
不知道和解書內容是什麼?
如果內容可以引申出你知情的話~
那就不妙了~
對方都已經買了9個月了~這點沒意義~
那個民法365條的6個月...5年~
應該是對方在通知你有瑕疵之後的6個月內~
對方必須行使提出瑕疵擔保的主張~(就是跟你和解~或是直接去告你~)
並不是買了你的房子只要超過6個月~
他就沒權利了~
超過5年才是沒權利主張~
如果對方跟你提出瑕疵擔保之後~超過6個月~他沒動作~那就跟超過5年一樣~喪失主張的權利~
現在跟你簽和解書~這就算是有動作~
只是如果和解書可以引申出你知情的話~或是有偷錄音錄到什麼~那你可能就被陰了~
誰知道對方會不會再拿著和解書去告你知情~
那你可能就要負全責~因為你知情~
知不知情很重要~
另外現況交屋這點~意義應該也不大~
真的上到法院~這只能當參考~(當然有寫總比沒寫好~)
不是說寫個現況交屋~賣方就能完全免責吧~
以上~小弟的認知~
關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