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要告我們賣他海砂屋

海砂屋檢測費,買方出。

民法規定,若屋主簽約時據實告知,則無論何種瑕疵,屋主都不必負責。
反之,若屋主未告知,且瑕疵是在交屋前就已存在者,則不論屋主是否知情,屋主都必須負責。

實務上屋主常主張自己不知情,若能舉證屋主故意隱匿,
如重新粉刷遮蓋,甚至需額外賠償。

若氯離子含量較低,買方可要求減少價金。
若氯離子含量超過標準值,買方可要求解除契約。
更新一下目前的進度

今天仲介來家裏說明,對方找個泥水匠來確認並不是漏水造成的,

是屬於房屋的暇疵,需要賣方負責,

要跟我們談和解,負擔買方的房屋修繕費用,

並要我們簽一份合解書,合解書仍在仲介草擬,

仲介希望我們簽了合解書趕快把事情解決掉,未來他也不會再來煩我們

現在有2個疑問,

合解書可以有法律效果到未來不管是怎麼樣的狀況我們都不用負責嗎(包括海砂屋的狀況)

還是有簽和解書反而是讓對方知道我們理虧嗎?

PS.當初交屋時,已說明依現況交屋,且也註明房子有漏水的狀況,現在他們不說是漏水問題,可能是因為漏水這條路走不通

Typo0719 wrote:
更新一下目前的進度...(恕刪)


瑕疵如果是雙方都不知情,例如裝潢拆開後才發現,那的確屬賣方負責,賣方不能因為不知情而完全不負責

買方可要求賣方負擔部分修繕費用(但是如果修繕材料或施工方式買方有特別要求,可以協調)

反倒,如果賣之前就說有漏水,買方也同意有漏水,當然不能就漏水一事要求賣方負責,除非漏水點非當初雙方認同的位置


買賣當下還是附上照片比較好??

Typo0719 wrote:
我們是賣方。交屋9...(恕刪)

Typo0719 wrote:
更新一下目前的進度
今天仲介來家裏說明,對方找個泥水匠來確認並不是漏水造成的,
是屬於房屋的暇疵,需要賣方負責,
要跟我們談和解,負擔買方的房屋修繕費用,
並要我們簽一份合解書,合解書仍在仲介草擬,
仲介希望我們簽了合解書趕快把事情解決掉,未來他也不會再來煩我們
現在有2個疑問,
合解書可以有法律效果到未來不管是怎麼樣的狀況我們都不用負責嗎(包括海砂屋的狀況)
還是有簽和解書反而是讓對方知道我們理虧嗎?
PS.當初交屋時,已說明依現況交屋,且也註明房子有漏水的狀況,現在他們不說是漏水問題,可能是因為漏水這條路走不通

感覺像root cause也不清楚 說要喊告嚇嚇你 而你也被嚇到了
想花錢消災 對方是否亂蓋你也不追究
泥水匠說的看法 不一定準確
民法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個人認為已經有告知,且超過請求的6個月,應該可以不須理會!

Typo0719 wrote:
更新一下目前的進度今...(恕刪)

Typo0719 wrote:
更新一下目前的進度...(恕刪)


和解書別亂簽,先問律師,順便看內容,討論對策

怕的是和解一簽,又有其它理由及合理性告你
台灣的法律是…
你提出證據,證明對方有罪,然後法官再依證據來判定
還是說你懷疑對方有罪,對方就必需要提出證明來證明他無罪,提不出來,法官就會以提不出無罪證明來判定它的罪,當然不是這樣


所以前者才是對的
所以他要求你要出錢檢驗是否為海沙屋,來證明你的房子是ok的
這就不符法律原則
5007382 wrote:
民法第 365 條...(恕刪)

+1

既然都已依照合約現況交屋九個月了,法上已是優勢方,那就走法,至於仲介,他的立場當然仲介費都收了,少作點工才是第一,並不是他多正義,所以別理仲介。
青草膏 wrote:
和解書別亂簽,先問...(恕刪)



本來是如果對方要告~就讓他告~
畢竟雙方同意現況交屋~也有註明哪裡漏水~
現在對方認為是海砂屋~
他要告你~他就要提出海砂屋的證據出來~
反正你不知情~雖然你不知情不見得就能完全免除瑕疵擔保的責任~
那就讓法院判吧~(你不見得會是全責~)
當然如果和解成功~不上法院那是最理想的~

不過你簽了和解書~
不知道和解書內容是什麼?
如果內容可以引申出你知情的話~
那就不妙了~

對方都已經買了9個月了~這點沒意義~

那個民法365條的6個月...5年~
應該是對方在通知你有瑕疵之後的6個月內~
對方必須行使提出瑕疵擔保的主張~(就是跟你和解~或是直接去告你~)
並不是買了你的房子只要超過6個月~
他就沒權利了~
超過5年才是沒權利主張~
如果對方跟你提出瑕疵擔保之後~超過6個月~他沒動作~那就跟超過5年一樣~喪失主張的權利~
現在跟你簽和解書~這就算是有動作~
只是如果和解書可以引申出你知情的話~或是有偷錄音錄到什麼~那你可能就被陰了~
誰知道對方會不會再拿著和解書去告你知情~
那你可能就要負全責~因為你知情~
知不知情很重要~

另外現況交屋這點~意義應該也不大~
真的上到法院~這只能當參考~(當然有寫總比沒寫好~)
不是說寫個現況交屋~賣方就能完全免責吧~

以上~小弟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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