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未禮讓行人」教學、分享、判決書 ★ 終身討論區 ★

感謝樓主的分享 看一個王八違規我就檢舉一個
sony0217
那記得先給自己一張 [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併排停車必檢舉
感謝支持檢舉
之前在台中檢舉一台小鴨!跨越雙黃線+未禮讓行人!!
當時大夥一貫從賣場出口出來後左轉,就是有人不喜歡排隊硬要超車,結果人行道剛好有對父母帶著2個小孩要過馬路,父親都伸手擋了,小鴨還不顧行人安危硬要穿過去,所以我就檢舉了
結果!!!2案都成案
我只要遇到不禮讓行人被我拍到,我一定回去檢舉,我的孩子都知道車子要禮讓行人!但台灣人大部分智商都不足5歲
還有一次是檢舉跨越雙黃線,直接一路逆向行駛要左轉進醫院的福祉車,我就是開車直接擋在他前面,把他逼得往後退回他自己的車道,沒錯!!我不只檢舉你,還讓你知道是誰檢舉你的
roger1012 wrote:
結果!!!2案都成案


我只有一個信念,

就是合法檢舉 (實名,未變造的影像、影片),何懼之有?

感謝願意檢舉,間接也幫助了我。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這個教學寫的真不錯
有機會就來實做看看 感謝分享
併排停車必檢舉
願意檢舉就是讚
請問如果行人不走斑馬線從路中間竄出來要如何檢舉違規的行人? 是否可以PO一篇教學
陳阿瓜~
下次遇到這種情形,你剎車踩輕一點,行人就會留下來等警察了,當警察到場時,你可以請依據行車紀錄器畫面請警察開他單[^++^]
有內鬼終止交易
檢舉行人?有錄到臉的話,自己po網公審還比較快
恰恰. wrote:
請問如果行人不走斑馬線從路中間竄出來要如何檢舉? 是否可以PO一篇教學

目前警察機關交通違規檢舉網站,
檢舉資料需要輸入違規車牌號碼,
請問哪一位行人身上有懸掛車牌?
再說,
去年430限縮交通違規檢舉項目後,
民眾可以檢舉的項目裡,
沒有行人違規的項目
併排停車必檢舉
今日最實在
恰恰. wrote:
檢舉違規的行人? 是否可以PO一篇教學


樓上大哥已經幫我回覆,

基本上一般的馬路是給行人走(使用)的,

不是專門給車子開的,

這是先進國家的公約


台灣多數駕駛觀念很差,從留言可窺探一二。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判決書分享1:第一篇分享當然給板橋區海山分局囉。

機車騎士未禮讓行人,警察攔下還不停車跑走。
(此判決:違規者唬爛失敗,警方勝訴)


● 通常警方主動取締都是目睹較多,警員自己的密錄器不見得有關鍵畫面。
所以上法院還會以路口監視器畫面當作佐證,這部分證據法院都是認同。


看判決書最歡樂的地方就是違規者唬爛的功夫,好好笑!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字第 395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
緣原告於111年3月4日18時47分許,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而由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右轉漢生東路時,未暫停讓行走於該路口行人穿越道之行人先行通過(行為一),經斯時位於漢生東路000號(即「鴻○當鋪」)前穿著制服執行勤務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警員目睹,乃由路側趨前至中線車道,而在原告前方以指揮棒及哨音示意攔停,惟原告未予理會而向右避開警員後駛離(行為二),致警員當場不能攔截製單舉發。嗣警員遂以其有「未禮讓行人」(行為一)、「不服稽查逃逸」(行為二)等違規事實,..........
以111年7月6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一),裁處原告罰鍰1,200元;另認系爭機車經駕駛而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事實,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前段)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111年6月30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二),裁處原告罰鍰10,000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違規者的唬爛)
(一)主張要旨:
1、原告於111年3月中旬,收到被舉發的信件,於111年3月4日18時47分駕駛系爭機車,行駛於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右轉漢生東路路口時,未禮讓行人(單號:C00000000)及拒檢逃逸(單號:C00000000)。在收到通知後回想,當日確實有行經該路口,但對於違規舉發事項毫無印象,於111年3月17日提出第1次申訴,請求警方提供證據。於4月中旬收到函復後,原告至被告處觀看錄影影像,對於員警未明確攔停的動作仍有異議,原告於111年4月21日提起第2次申訴,並於111年5月中旬再次接獲函復,對於未撤銷處分的裁決仍有異議。
  2、原告不會刻意不禮讓行人,對於當時是否有未禮讓行人之情形,並無印象,警方提供的證據,不論是影片還是照片皆模糊不清,看不清現場狀況,無法證明原告當時違規。
3、原告當下確實未意識到是否有未禮讓行人之情形,當員警在前方揮棒時(於影片第9秒至第11秒處),原告主觀認知員警是在指揮交通,並未意識到員警有意要求停車受檢,於影片11、12秒處也可看出,原告右方員警要使後方車輛停車受檢時,明確將指揮棒橫放於後車駕駛可視範圍處,而使後車明確得知需停車受檢,而原告只見前方員警在揮動指揮棒,當時是下班時間,天色昏暗、車流量多且環境吵雜,加上原告戴著包覆性佳的3/4式安全帽,並未聽清哨音,原告當下確實無意拒檢,恕難接受拒檢逃逸之控訴。
4、綜上所述,當時情境容易造成誤會,且被告無清楚明確證據,被告所為之違法,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聲明:原處分一、二,均撤銷。

...

五、本院的判斷:

...

2、本件之舉發經過,業據舉發警員於前揭「職務報告」敘明:「職王○泉於111年03月04日18-20時擔服巡邏勤務,於板橋區中山路與漢生東路路口見當事人駕駛普重機000-0000未禮讓行人,因此對其攔查,惟當下駕駛人見警方示意攔查,依然直行離去不願意停車接受攔查,警方調閱該部普重機車牌,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4條2項、60條1項逕行舉發,罰單單號為(C00000000、C00000000)。當事人表示對於違規並無印象且員警未對其攔停,微型攝影器畫面00:04秒時行人已行經行人穿越道上,當事人仍駕駛車輛穿越,00:08秒時職當下使用指揮棒及哨子示意攔停。檢附監視器畫面、微型攝影器畫面,違規事實明確,建請依規定裁罰。」;又依前揭警員採證錄影擷取畫面所示:「一、於畫面顯示時間2022/03/04(下同)18:54:48〈對照下述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所示,所顯示之時間應非正確《見本院卷第117頁、第153頁》〉起,一輛機車右轉而出現在枕木型行人穿越道上,而斯時有行人沿該行人穿越道往系爭機車方向行走,二者距離僅約1相鄰枕木紋間隔之長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5條第1項之規定為40公分至80公分),旋該機車持續沿中線車道往前行駛(其右側無其他車輛)。二、於18:54:52,有一人右手持閃爍之指揮棒,指向前方行駛而來之該輛機車(藍色),再向路側方向揮動(斯時警員與該機車間並無其他車輛),於18:54:53起,另一名原立於人行道之警員舉起閃爍之指揮棒朝向該機車,隨即走向該機車並繼續以指揮棒指向該機車駕駛人。三、於18:54:55起,該機車往右閃避而經過該手持指揮棒者身旁,該手持指揮棒者轉身以指揮棒指向該機車(車牌為白色,號碼後3碼為「733」),而該機車未減速而持續前駛。」;復依前揭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見本院卷第289頁至第319頁)
   所示:「一、於畫面顯示時間2022/03/04(下同)18:47:48,1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行駛於中線車道,而警員(著警用長褲)站立於其右前方(同一車道內),旋即於1秒內,警員移動至該機車之正前方。二、於18:47:50起,該機車駛近警員時,隨即往右閃避警員而偏駛,而另一名警員則從外側車道走向該機車。三、於18:47:51,該機車於畫面中消失。」,另依前揭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中山一段往漢生東路口全景〉(見本院卷第321頁至第353頁)所示:「於畫面顯示時間2022/03/04(下同)18:47:39至18:47:48,雙向許多行人緊密而沿行人穿越道行走,而多輛機車(未能辨識車牌號)右轉而由行人之間通過。」;再者,內政部警政署「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不停讓行人先行之取締認定原則及應注意事項所規定:「(一)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亦足供參酌。

4、雖原告執前揭情詞而為主張;惟查:
  ⑴...
  ⑵原告自承斯時有見警員在前方揮動指揮棒(僅稱主觀認知警員是在指揮交通)、吹哨(僅稱因車多、吵雜及戴包覆性佳之安全帽故未聽清楚);然原告駕駛其所有之系爭機車,於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穿越道之行人先行通過,經警員目睹後,隨即由路側趨前至中線車道中,而在其前方吹哨並以閃爍指揮棒指向前方行駛而來之系爭機車,再向路側方向揮動(斯時警員與該機車間並無其他車輛),隨即另一名原立於人行道之警員舉起閃爍之指揮棒朝向該機車,隨即走向該機車並繼續以指揮棒指向該機車駕駛人,已如前述,則衡諸原告與警員距離相近,又加上哨音尖銳之聲音特性,原告實難諉為未能聽聞;再者,警員示意攔停之位置並非在路口,且依該2名警員之動作,依一般駕駛人之共知,應可輕易辨別此時警員並非「指揮交通」而係示意停車接受稽查,是原告此部分所稱,亦無足採;況且,縱使原告未能於短時間立即確認警員係示意其停車接受稽查,然依上開主、客觀情事,原告就警員係示意其停車接受稽查之可能性,自非可全然排除,亦即原告應可查覺警員可能係對其為攔停之動作,據之,則原告當可預見若警員確有該舉措而因己未停車接受稽查,勢將發生「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結果,詎原告仍未停車予以確認而逕行駛離,即係容任該違規事實發生,則參照刑法第13條第2項有關「未必故意」之規定(即「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故仍應認原告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像這樣前面10公尺就有斑馬線,

一群行人仍然要直接穿越馬路,我當然一定禮讓。

這是駕駛用路最基本的守則!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1. 轉彎時不禮讓斑馬線上行人:(可檢舉)
從111年12月後開始會舉發。(之前執法單位誤解法規,之後已經排除只有直行之情況)…...(恕刪)

據聞,從其他論壇得知,目前
台北市、新北市 的 民眾檢舉:【轉彎時不禮讓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交通違規承審警員中,至今仍然有許多警員,對於這種:「 “轉彎時” 不禮讓行人穿越道上行人」的違規案例,仍然是 → 【 不予舉發! 】判定。🙄


所以還要再觀察一陣子才能得知是否都會舉發這種違規行為。


畢竟承審民眾檢舉案件警員的:「警員全憑個人主觀解釋法條,去做是否交通違規之判定權力」沒有完全憑藉處罰法條依據的做法,實在由來已久。
又常常因人而異……🤔
急如風、徐如林、侵略如火、不動如山! 最愛無限!
併排停車必檢舉
如果警察承辦用,因為是轉彎車非民眾檢舉項目來打槍,建議向督察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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