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dml wrote: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恕刪) 國外打方向燈是告知其他車輛行進方向並預防事故的發生。台灣打方向燈只是為了如果發生事故可以告訴警察說:「我有打方向燈哦!」,甚至還有看過快撞到鄰車了方向燈才亮起的!另外就是為了避免被檢舉或開罰,不是打給別車看的。不過仍有部份原因是因為有些人看到方向燈就高潮,原本是慢慢開但是一看到旁邊車輛打方向燈馬上加速,之後旁邊車輛待他過去之後他又繼續慢慢開!是有病嗎?很多人覺得在日本開車很舒服,為什麼?因為是日本人禮讓出來的。在日本開過車的相信都有感受到當你打方向燈的時候,你要切換的那道車輛幾乎都會踩煞車放慢讓你過來,這也是我們永遠學不會的高素質。
vdml wrote: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明文規定,在車輛右轉彎時,應於交岔路口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並逐步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但若由慢車道右轉彎時,則應於距離交岔路口30 公尺或60 公尺處,換入慢車道。實務上有困難我知道 這規定不論開車騎車都沒困難,有困難的被檢舉一次後就都不困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