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明文規定,在車輛右轉彎時,應於交岔路口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並逐步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但若由慢車道右轉彎時,則應於距離交岔路口30 公尺或60 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實務上有困難我知道 但是一堆人,總是等到過彎處要轉方向盤了才在打燈、踩煞車了才要打燈 等紅燈時不打,轉綠燈起步了才在打燈 燈是要打給人看的 感恩
vdml wrote:應於交岔路口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可惜沒罰則阿很多車都是要左轉時才開始打方向燈結果後面一堆要直行的車就卡在那邊看了就生氣這些人是沒被擋過嗎然後政府的設計也有問題,很多地方不做左轉專用道
superyoshiki wrote:台灣駕照實在是太好考了轉彎打雨刷的大有人在更別提有方向燈這玩意兒了 事實上沒有考駕照還上路的還有一大票,轉彎動雨刷的,應該是去日本自駕常常發生的事,方向燈對三寶而言一直是選配,而不是標配,心情好就打一下,心情不好再說,反正沒打也沒有影響到其他人。
多的是一堆 以為有打就好的車主 還有那種打了就要轉的車主 最近在教老婆開車 也在強調養成提前打燈這習慣....然後 星期天 老婆試開回娘家 打燈以為要撥回來(輕撥閃三~五秒) 還沒習慣...結果左打右打 左右都亮燈 原本跟在後面貼蠻近的AUDI Q7 瞬間離我有10台車距....
還有一個奇怪的王,處處發文說在美國不用打燈喔,但台灣又不是美國領地,腦袋連這都不知道。不打,或是閃一下或是慢打方向燈都是路上欠罵,讓後車危險的行為,但是目前檢舉比較沒有爭議是完全沒有打才會舉發,慢打或是只閃三下以內的,一般道路都不會舉發,標準違規者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