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平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與第86條-無照駕駛懲處修正

貓兩下 wrote:
是我就不會無照駕駛
你要無照駕駛
不就表示了你要承擔無照駕駛的所有後果
其中也包含了別人可能來撞你這項
而這是所有用路人都會碰到的
並不是只有你
所以你的下場所以這麼慘
並不是因為別人來撞你
而是你先無照
而無照本身就是違規
不是你說的無照沒違規
所以你無照上路的同時你就是違規了

我是不認為重罰會比較好
就跟酒駕一樣
台灣人永遠就是喜歡賭.反正賭輸了死的也不一定會是自己
除非你違規撞死人判死.爛人死一個少一個
不然會違規的人永遠都不會消失

不過車商可以嘗試在車子上面用上所謂的指紋辨識
或其他的生物辨識方式啟動
減少被偷開或被偷竊的風險


你這個回答太鄉愿了。

無照有錯也是行政罰,也就是單純的罰單問題。
他的過錯僅只是違反無照駕駛的規定。

倘若有駕照的一方有過失,本就應由有過失的人扛下責任。
而不應認為無駕照就應該要幫有駕照的扛下所有的錯誤,這是兩回事!

更何況所謂知法犯法,
有照的人按常理自應更清楚交通規則,
若有過失導致事故發生,本應擔負起過失的責任,
豈能要一個沒考過駕照的人去背負有照駕駛過失行為的道理??
無照駕駛就是犯法,光是上路就有罪,

怎麼會是無照還得另外依法適用?

現在是把法律當成無物之用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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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只要是無照駕駛都是錯誤。
儘管是受害者,還是先判你輸。
因為美國認為,你沒有駕照,就是不應該開上路。 沒上路,就不會有車禍。
對於不敢面對事實的人,我無話可說... 對於事實反駁到底的人,請繼續口水...
14歲少女騎機車載人 過彎自撞指示桿傷重不治

台中市14歲鄭姓少女騎機車載21歲張姓男子,今天凌晨行經北屯區東山路一處彎道,疑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撞上路旁左轉指示桿,經緊急送醫,少女仍傷重不治。

台中市第五警分局初步調查,14歲鄭姓少女騎乘機車載著21歲張姓男子,今天凌晨4時33分,行經北屯區東山路二段,經過一處彎道時,不慎自撞路旁左轉指示桿,緊急送醫救治。

少女經搶救後,上午宣告不治,抽血檢測無酒精反應,張男則是四肢擦傷,有頭暈症狀,確切肇事原因,警方調查中。

對於不敢面對事實的人,我無話可說... 對於事實反駁到底的人,請繼續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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