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樓主參考: 最近兩個車禍發生在我家皆已和解 A. 騎機車時速約10-15公里在斑馬線撞到路人導致對方腳小腿骨折(我方全責),對方提出合理單據(休養三個月,專人照護一個月,薪水賠償,自費鋼釘)總共要賠償20萬(對方佛心精神賠償只有一萬),殺到15萬對方同意和解。 B. 汽車在虛黃線迴轉,機車騎士撞上駕駛座門,對方鎖骨骨折(肇事我方7對方3),對方提出合理單據(休養三個月,專人照護一個月,薪水賠償,健保鋼釘,機車車損)總共賠償13萬(對方要求實拿),我方保險公司無殺價直接同意,對方亦同意賠我車損8000元。 妳要19萬,對方可能叫妳去告一告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