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圖 對方全責 我只有強制險 對方有第三責任險 我機車全毀 人也受傷 目前在和對方保險談賠償 一直殺價 達不到我理想的金額
對方當事人案發當時就說交給保險處理 至今也未和我聯絡和解 我是否該把我覺得不足的部分直接向對方求償?
誠實的肉團 wrote:
如圖 對方全責 我...(恕刪)
理賠金額談不攏跟保險公司談再多都沒有用的...
1. 機車全毀部分是看殘值的,這要看你機車現有殘值剩多少,要知道在台灣超過五年的車出車禍是一文不值的...老車該死。
2. 人受傷部分是看你看診收據實支實付的,不是你喊多少就是多少。
3. 精神賠償工作賠償是看你收入和社會地位的,也不是你喊多少就多少的,要這一條基本上都是上法院討的,除非你開價很佛心。
保險公司理賠基本上都是按照規定來的,能賠多少就是多少,當然那裕度就看理賠員願不願意,但也別想能多很多出來...
至於你覺得落差這部分的金額,你也只能找對方談,對方願意好好跟你談那是最好,對方不願跟你好好談,那就只能搬出以刑逼民這戲碼了,還有上法院的話,你不一定能拿更多,有可能會多但也有可能更少...
記住一點,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不會因為你告不告過失傷害而有所改變,有也只是在理賠員的容許裕度內,畢竟在可以的範圍內誰都不想讓客人和自己麻煩,所以你認知理賠落差部分,就去找對方事主即可,你盧保險公司再久也改變不大...
誠實的肉團 wrote:
我開19萬 財損加...(恕刪)
機車部份,今年4月開始已經不再是以前對價方式賠錢,而多了一個修復賠償,就是保險公司不能再主張你汽機車當年份殘值
剩多少而賠你錢,可以用恢復原狀的修理方式求償(詳細內容及條文可以查查跟問保險公司)例如機車修理到好10萬,有單據,可以主張全
賠,至於有沒有零件折舊就不清楚了(版上有很多相關文章是有提到零件折舊 工資不折舊)
就醫收據 交通費,基本上有單據證明的,保險都會賠;診斷書上若有注記 "宜休養X天或X週",需不需要看護,若需要看護,診斷書上有沒有寫需看護幾天,那薪資補償跟看護部分一樣能求償,反正想的到的都列出來(手機 眼鏡 衣褲 鞋子 手錶)
精神賠償上都是自喊爽的,沒有行情價,1萬100萬都有人喊
建議再調解,若保險所開金額與單據列舉金額差距很小,就看對方是否願意自掏一部份出來,若調解不成就告了
過失傷害一定躲不了,看對方是要願意繳錢給政府(易科罰金)還是要賠你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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