礙於酒駕死刑討論,我提一個比較具體可行的方案


很明顯廢死大隊已經進駐01了

連續兩篇戰酒駕的都是1月底註冊的

Johnny_depp wrote:
嚇阻效果經被全破非常多次了 這是假議題,您這種說法也是邏輯低落,滑坡謬誤.....

聯合國大概在199x 就針對死刑的嚇阻效果發表過結論了


有用的話,那中國目前應該是全世界治安最好的國家
以前古時候中國都有滿清十大酷刑,還不是一堆人不怕 有用嗎?
Mikadoyakumo wrote:
只有罰則不強力執法效果也不好,所以才想提升警察執法動力。
另外我覺得拒測當然也是充公,沒有任何理由需要拒測吧。


拒測是憲法保證人民的權利
就好像如果家裡沒有藏毒
警察是不是能隨意到家裡搜索一樣
所以才提出檢舉達人的方案
藉由檢舉人提出的蒐證內容之後報警,如有錄影畫面就無法拒測了

fsvbzq wrote:
您講的很好~
但是想太多~

直接加重處分最簡單~
重罰當然不能遏阻100%的人~
但是馬上就能遏阻90%以上的人是可能的~

因為對於人身及財產的損害~有很多保護~
所以另闢蹊徑不是個好方法~雖有創意但容易有爭議~
而且立法院的效率大家又不是不知道~曠日廢時~
就現行已有的法律再擴大解釋~是比較好的方法~



提高罰則對嚇阻效果不大,而且容易失去比例原則
但是提高罰金可以做為警察考績獎金和檢舉獎金支出,是有幫助
可提升執行效率和意願。

fsvbzq wrote:
只要酒駕被抓到~
1.馬上行政拘留5天~
已有法源~社會秩序維護法~
只要修法不需法院裁決即可~
(你沒事請假5天~被人知道你請假5天是因為酒駕被關~看你怎麼跟他人解釋~)



這大多數是為了避免銷毀證據或者串供、脫產等用途,而不是做為處罰之用,為了酒駕開一個先例不大可行。

fsvbzq wrote:
2.馬上扣留該車輛30天~
已有法源~擴大解釋警察職權行使法即可~
(該酒駕車輛屬於危險物品~誰借車給他~算你倒楣~下次別再借車給會酒駕的人了~)
(酒駕的家人無法使用該車~誰叫你家人要酒駕~以後叫你家人別再酒駕了~)


現在就有扣車的樣子,不過罰款玩就能領回,實際上改30日應該沒甚麼幫助。

fsvbzq wrote:
3.罰款100萬~
已有法源~再修法提高即可~
(為了豬瘟都可以罰20萬了~難道人不如豬~)


罰款數目應該考慮到當事人的經濟能力增加或減少,對於一些有錢人而言100萬只是零錢
對一些經濟差的可能導致繳不出來,因此去做一些非法的管道來籌錢,製造另外一個社會問題。

fsvbzq wrote:
4.酒駕致人受傷~用刑法傷害罪起訴~
5.酒駕致人於死~用刑法殺人罪起訴~
什麼過失?什麼酒精濃度多少?
明知酒駕有可能會致人受傷or致人於死仍為之~
這算哪門子過失~就是故意的~跟當時酒精濃度多少有什麼關係~



那麼闖紅燈、疲勞駕駛、超速等等明知有危險,也算過失嗎?
如果用這個思考來看,就沒有所謂的過失了

fsvbzq wrote:
雖然重罰或死刑議題之類的~
不見得就有用~甚至還會引發當事人or其家屬不滿的社會問題~
但是相對的~法律有保護到大多數的人~那就夠了~
至於什麼歐洲人權~那更是屁~
我們是台灣人~不是歐洲人~


處罰如果沒用的話,那哪來保護當事人?
fsvbzq wrote:
您講的很好~
但是想太多~

直接加重處分最簡單~
重罰當然不能遏阻100%的人~
但是馬上就能遏阻90%以上的人是可能的~

因為對於人身及財產的損害~有很多保護~
所以另闢蹊徑不是個好方法~雖有創意但容易有爭議~
而且立法院的效率大家又不是不知道~曠日廢時~
就現行已有的法律再擴大解釋~是比較好的方法~

提高罰則對嚇阻效果不大,而且容易失去比例原則
但是提高罰金可以做為警察考績獎金和檢舉獎金支出,是有幫助
可提升執行效率和意願。

1.
您提到的比例原則~這論點沒錯~誰叫我們用的是大陸法系~
可惜比例原則過於消極~不如海洋法系的合理性原則積極~
只是奇怪了~
現實上不符比例原則的事情早有~
比如:
汽車違規停車可以只罰300元~但是機車不戴安全帽卻要罰500元~
汽車違規停車VS機車不戴安全帽~
對於同在馬路上使用的他人或他車~哪個危害較重?
在酒駕害人這件事情上面~還有需要執著於比例原則嗎?


fsvbzq wrote:
只要酒駕被抓到~
1.馬上行政拘留5天~
已有法源~社會秩序維護法~
只要修法不需法院裁決即可~
(你沒事請假5天~被人知道你請假5天是因為酒駕被關~看你怎麼跟他人解釋~)

這大多數是為了避免銷毀證據或者串供、脫產等用途,而不是做為處罰之用,為了酒駕開一個先例不大可行。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條
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這本來就是處罰啊~
我說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您可能以為是羈押禁見&假扣押吧~

打架滋事,吸毒,放火,破壞交通號誌,妨礙交通…危害安全的行為均適用~
酒駕~算不算危害安全?
連深夜喧嘩妨害安寧,砸人家墓碑,偷摘別人樹上的水果,死人不入殮…都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了~
酒駕~雖然沒寫~應該也算吧~
如果不算~把酒駕兩個字寫進去就好~會很難嗎?
只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需要送法院~
為了避免遇到恐龍法官(酒駕而已又沒肇事~有那麼嚴重嗎~)而輕放~
只要酒駕屬實~不管有無肇事~修法讓警察如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權限~逕行加重處罰~就是關5天~


fsvbzq wrote:
2.馬上扣留該車輛30天~
已有法源~擴大解釋警察職權行使法即可~
(該酒駕車輛屬於危險物品~誰借車給他~算你倒楣~下次別再借車給會酒駕的人了~)
(酒駕的家人無法使用該車~誰叫你家人要酒駕~以後叫你家人別再酒駕了~)

現在就有扣車的樣子,不過罰款玩就能領回,實際上改30日應該沒甚麼幫助。

那是初犯~也不用罰款繳清~只要分期付款交1期就可領回了~
這樣誰會怕~
只能說這是可悲的民粹吧~


fsvbzq wrote:
3.罰款100萬~
已有法源~再修法提高即可~
(為了豬瘟都可以罰20萬了~難道人不如豬~)

罰款數目應該考慮到當事人的經濟能力增加或減少,對於一些有錢人而言100萬只是零錢
對一些經濟差的可能導致繳不出來,因此去做一些非法的管道來籌錢,製造另外一個社會問題。


人家有錢~這沒辦法~
沒錢的人給他長期分期付款也行~但是一定要讓當事人付出慘痛的代價~
而且還要讓人無法擺爛~
酒駕會被罰款這是已知的事情~
況且被罰款擺爛的多吧~會有人因為被罰款而去做非法的事情?
就算有~比例會很高嗎?我不認為會很高~

而且酒駕VS因酒駕而去做非法的事~這是兩碼事~
有錢人敢酒駕~反正我有錢不怕~沒關係~想別的方法對付你~有錢人應該比較怕上報紙或是被關吧~
沒錢的人也敢酒駕~沒錢你還敢酒駕~還敢再去做非法的事情~那更好~
另加他罪~至少讓你有陣子沒辦法駕駛交通工具~
相對也保護其他人~這陣子可以少1個可能的危害~

酒駕的處罰如果還要分有錢人/沒錢人~
還要去幫沒錢還敢酒駕的人想方設法~
那什麼事情都不用做了~這樣的邏輯要執行公權力~會不會太累了?


fsvbzq wrote:
4.酒駕致人受傷~用刑法傷害罪起訴~
5.酒駕致人於死~用刑法殺人罪起訴~
什麼過失?什麼酒精濃度多少?
明知酒駕有可能會致人受傷or致人於死仍為之~
這算哪門子過失~就是故意的~跟當時酒精濃度多少有什麼關係~

那麼闖紅燈、疲勞駕駛、超速等等明知有危險,也算過失嗎?
如果用這個思考來看,就沒有所謂的過失了


這是好幾碼的事情~就不多予討論了~
因為主題是討論酒駕的事~我盡量少離題~
個人認為~闖紅燈/超速~同樣不算過失~明知而為~均是故意~
如有肇事~同樣以刑法的傷害罪/殺人罪起訴~

起訴是起訴~情節輕重法院自會裁處~
我們不需要先替那些酒駕/闖紅燈/超速的人~擔心他們的事情~
用刑法的傷害罪/殺人罪就有最低的重罰在那邊了~
但是別用過失~能用過失就等於是先開了小門給你~
裝死大家都很會~錯踩油門謊說是腳麻暴衝的~人之常情~大有人在~

酒駕/闖紅燈/超速/這很容易認定~
疲勞駕駛這就很難認定了~如有證據~明知疲勞還開車~同樣是故意~
另外明知吸毒可能神志不清~卻還駕駛車輛~
如有肇事~同樣視為故意~


fsvbzq wrote:
雖然重罰或死刑議題之類的~
不見得就有用~甚至還會引發當事人or其家屬不滿的社會問題~
但是相對的~法律有保護到大多數的人~那就夠了~
至於什麼歐洲人權~那更是屁~
我們是台灣人~不是歐洲人~

處罰如果沒用的話,那哪來保護當事人?

我沒說處罰沒用啊~不見得有用是指處罰太輕~又廣開小門~且放任人擺爛~
當然還有其他的因素~
當危害他人~但當事人又不怕的時候~直接讓當事人更痛更難過再說~
(我相信~酒駕撞死人直接判死刑or鞭刑~只要1個就好~酒駕馬上沒有~但是沒辦法這樣做~)

酒駕害人不淺~過年前幾天~有個3度酒駕~逆向撞死2個人的車禍~
那位父親說了句話~你為什麼要出來害人?
我相信那位酒駕逆向的人~並沒有要出來害人的念頭~
但是呢~就算他現在悔改了~又怎樣~
也被他撞死了2個人了~還有3個以上破碎的家庭~

法律要保護的是大多數人~不是那些害人的人~
害人的人是沒有人權的~不需要去同情那些害人的人~

以前騎車不戴安全帽~開車不繫安全帶~也沒罰則~
經過大力強制之後~大多數人馬上變乖~
現在就算騎車不戴安全帽也沒關係~開車不繫安全帶也沒關係~
我相信大多數人還是會習慣~戴上安全帽~繫上安全帶的~

人都有劣根性/或是根本無知/或是反正有運氣可賭~
要想有效的遏阻~就是直接一棒給你重重打下去~
然後再來討論~是否處罰過重的問題~是否該給你機會教化的問題~
而不是先站在那些人的角度~
先去討論處罰是否過重~該怎麼教化~人權怎麼辦的問題~

只是台灣很好玩~法律/民粹/政治~互有關聯卻又互相排斥~
為了尋求~法律跟民粹跟政治的平衡點~
結果就是~曠日廢時~在多人受害之後~搞了個四不像的東西出來~然後什麼屁用也沒有~
再繼續討論修改~再繼續曠日廢時…
抱歉離題了~

我不是反對您提的那些方法~
只是希望在現有的法源上~用比較簡單的方法~先直接當頭棒喝再說~
畢竟立法院的效率大家又不是不知道~
盡量不要占用諸公們太多的時間~因為他們很忙的~
盡量讓諸公們處理比較簡單的事情~因為他們的腦容量有限~
不然過了20年之後~可能大家還在討論酒駕害人的事情吧~

fsvbzq wrote:
您講的很好~但是想...

(4.酒駕致人受傷~用刑法傷害罪起訴~
5.酒駕致人於死~用刑法殺人罪起訴~
什麼過失?什麼酒精濃度多少?
明知酒駕有可能會致人受傷or致人於死仍為之~
這算哪門子過失
~就是故意的~跟當時酒精濃度多少有什麼關係~恕刪)


講這種話,只會顯示您的水平,

先去了解故意與過失的差別再來嘴砲!

fsvbzq wrote:
1.
您提到的比例原則~這論點沒錯~誰叫我們用的是大陸法系~
可惜比例原則過於消極~不如海洋法系的合理性原則積極~
只是奇怪了~
現實上不符比例原則的事情早有~
比如:
汽車違規停車可以只罰300元~但是機車不戴安全帽卻要罰500元~
汽車違規停車VS機車不戴安全帽~
對於同在馬路上使用的他人或他車~哪個危害較重?
在酒駕害人這件事情上面~還有需要執著於比例原則嗎?


汽車違規停車哪來只有300.... 還會被拖吊

fsvbzq wrote:

這本來就是處罰啊~
我說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您可能以為是羈押禁見&假扣押吧~

打架滋事,吸毒,放火,破壞交通號誌,妨礙交通…危害安全的行為均適用~
酒駕~算不算危害安全?
連深夜喧嘩妨害安寧,砸人家墓碑,偷摘別人樹上的水果,死人不入殮…都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了~
酒駕~雖然沒寫~應該也算吧~
如果不算~把酒駕兩個字寫進去就好~會很難嗎?
只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需要送法院~
為了避免遇到恐龍法官(酒駕而已又沒肇事~有那麼嚴重嗎~)而輕放~
只要酒駕屬實~不管有無肇事~修法讓警察如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權限~逕行加重處罰~就是關5天~



都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但很少居留,大多數都是依然講不聽,為了避免犯罪才會做拘留,而不是對已經犯罪的人拘留。


fsvbzq wrote:

那是初犯~也不用罰款繳清~只要分期付款交1期就可領回了~
這樣誰會怕~
只能說這是可悲的民粹吧~



擴大解釋警察職權行使法就沒考慮過會被濫用?
隨便找個理由就把車子扣住嚕

fsvbzq wrote:
人家有錢~這沒辦法~
沒錢的人給他長期分期付款也行~但是一定要讓當事人付出慘痛的代價~
而且還要讓人無法擺爛~
酒駕會被罰款這是已知的事情~
況且被罰款擺爛的多吧~會有人因為被罰款而去做非法的事情?
就算有~比例會很高嗎?我不認為會很高~

而且酒駕VS因酒駕而去做非法的事~這是兩碼事~
有錢人敢酒駕~反正我有錢不怕~沒關係~想別的方法對付你~有錢人應該比較怕上報紙或是被關吧~
沒錢的人也敢酒駕~沒錢你還敢酒駕~還敢再去做非法的事情~那更好~
另加他罪~至少讓你有陣子沒辦法駕駛交通工具~
相對也保護其他人~這陣子可以少1個可能的危害~

酒駕的處罰如果還要分有錢人/沒錢人~
還要去幫沒錢還敢酒駕的人想方設法~
那什麼事情都不用做了~這樣的邏輯要執行公權力~會不會太累了?


對有錢人不痛不癢,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fsvbzq wrote:
這是好幾碼的事情~就不多予討論了~
因為主題是討論酒駕的事~我盡量少離題~
個人認為~闖紅燈/超速~同樣不算過失~明知而為~均是故意~
如有肇事~同樣以刑法的傷害罪/殺人罪起訴~

起訴是起訴~情節輕重法院自會裁處~
我們不需要先替那些酒駕/闖紅燈/超速的人~擔心他們的事情~
用刑法的傷害罪/殺人罪就有最低的重罰在那邊了~
但是別用過失~能用過失就等於是先開了小門給你~
裝死大家都很會~錯踩油門謊說是腳麻暴衝的~人之常情~大有人在~

酒駕/闖紅燈/超速/這很容易認定~
疲勞駕駛這就很難認定了~如有證據~明知疲勞還開車~同樣是故意~
另外明知吸毒可能神志不清~卻還駕駛車輛~
如有肇事~同樣視為故意~


這邊是討論酒駕尚未發生意外被抓到的情況,因為太多人講酒駕抓到就判死刑(還未肇事),如果同理闖紅燈即使沒肇事也該比照辦理。


fsvbzq wrote:
我沒說處罰沒用啊~不見得有用是指處罰太輕~又廣開小門~且放任人擺爛~
當然還有其他的因素~
當危害他人~但當事人又不怕的時候~直接讓當事人更痛更難過再說~
(我相信~酒駕撞死人直接判死刑or鞭刑~只要1個就好~酒駕馬上沒有~但是沒辦法這樣做~)

酒駕害人不淺~過年前幾天~有個3度酒駕~逆向撞死2個人的車禍~
那位父親說了句話~你為什麼要出來害人?
我相信那位酒駕逆向的人~並沒有要出來害人的念頭~
但是呢~就算他現在悔改了~又怎樣~
也被他撞死了2個人了~還有3個以上破碎的家庭~

法律要保護的是大多數人~不是那些害人的人~
害人的人是沒有人權的~不需要去同情那些害人的人~

以前騎車不戴安全帽~開車不繫安全帶~也沒罰則~
經過大力強制之後~大多數人馬上變乖~
現在就算騎車不戴安全帽也沒關係~開車不繫安全帶也沒關係~
我相信大多數人還是會習慣~戴上安全帽~繫上安全帶的~

人都有劣根性/或是根本無知/或是反正有運氣可賭~
要想有效的遏阻~就是直接一棒給你重重打下去~
然後再來討論~是否處罰過重的問題~是否該給你機會教化的問題~
而不是先站在那些人的角度~
先去討論處罰是否過重~該怎麼教化~人權怎麼辦的問題~

只是台灣很好玩~法律/民粹/政治~互有關聯卻又互相排斥~
為了尋求~法律跟民粹跟政治的平衡點~
結果就是~曠日廢時~在多人受害之後~搞了個四不像的東西出來~然後什麼屁用也沒有~
再繼續討論修改~再繼續曠日廢時…
抱歉離題了~

我不是反對您提的那些方法~
只是希望在現有的法源上~用比較簡單的方法~先直接當頭棒喝再說~
畢竟立法院的效率大家又不是不知道~
盡量不要占用諸公們太多的時間~因為他們很忙的~
盡量讓諸公們處理比較簡單的事情~因為他們的腦容量有限~
不然過了20年之後~可能大家還在討論酒駕害人的事情吧~



沒人希望會發生車禍,酒駕者也一樣
喝酒前當然知道自己開車,但是可能認為自己等等坐計程車就好
或者沒辦法推辭朋友臨時邀請,又說會載他一程
等喝了酒又一起發酒瘋自己在幹嘛都不知道 朋友喝了也忘了剛剛的邀約 喝了酒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大家都知道酒駕之所以危險就是因為會嚴重影響判斷能力
所以到底自己能不能開車也因為喝酒了被影響到
綜合以上難以說是故意 神志不清就算知道酒駕會判死刑 照樣還是開給你看
因為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甚麼

死刑要是這麼好用,不只酒駕,所有的罪都判死刑就好,何必分甚麼有期徒刑還是罰金? 再也沒人敢犯罪,天下太平,不是嗎?
刑責這麼好用,還是說連亂丟垃圾都要判10年徒刑,這樣就在也沒人敢亂丟垃圾,不是嗎?

不去預防探討為何酒駕,只看到酒駕結果,只希望對酒駕者報復性的處罰,以此報復在讓一個家庭破碎來伸張正義。
民眾期待判決和法院結果導致落差,法官成為民眾眼中的恐龍法官,司法最終難以進步,酒駕也毫無改善。

9528 2.0 wrote:
很明顯廢死大隊已經...(恕刪)

管他死不死刑
重點是台灣酒駕根本罰不怕....

Mikadoyakumo wrote:只有罰則不強力執法效果也不好,所以才想提升警察執法動力。
另外我覺得拒測當然也是充公,沒有任何理由需要拒測吧。..(恕刪)


年改砍的亂七八糟,員警努力的動力也下降了吧

而且如果不小心跟有背景的起衝突也要寫報告上新聞了
lsw24444 wrote:
拒測是憲法保證人民的...(恕刪)

我覺得是這樣的,警察拿搜索票就可以進入別人家中搜查,憲法保障的權利應該是有條件但書的吧。
那酒駕臨檢站也賦予搜索票相同效力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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