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37-G7 被超車就惱怒要攔車了= . =


weaber wrote:
法律沒有說一定要讓,前車不讓後車也沒辦法


非也
在這種單向一快車道的路段,後車表示要超車的話前車依規定必須要讓道,否則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路怒一族遲早出事,希望妳平安啊~

一路不順眼,吸引力法則會吸引什麼?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我只好依緊急避難的原則,低速闖了一個紅燈...(恕刪)


請問真的有這個原則嗎? 我第一次聽說@@"

cire wrote:
請問真的有這個原則嗎? 我第一次聽說@@"


民法
第 150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
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刑法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3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緊急避難是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免責條款
嘛,真的上法院法官要不要採信讓你免責那又是另一回事啦
雙黃線是要讓什麼?哪裡來的爆菊燈?

從頭到尾只看到亂開遠光燈的機車騎士⋯⋯

根本就是垃圾行為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菊花燈就不說了~前...(恕刪)


照你這種開法,哪天在路上遇到流氓被打死也不意外
北極豬仔 wrote:
半斤八兩啦!又不是...(恕刪)


呃…為什麼機車要從右邊超車?
我以為超車都要從左邊…
難道我考照的法規是山寨版的嗎?
靈異管理員大公無私,從來都沒有兩套標準,如果有,趕快把瀏覽器關掉,假的!
晚上開車時,無法靠後方機車車燈來辨斷是不是大型重機,
拼命閃大燈,和那個一直亮後燈差不多沒水準。

只不過一直亮後燈是為了在夜晚不要撞上他的車子 (貨車不像一般自用車,有亮亮能反光的漆),
而拼命閃大燈要讓別人讓道,這是要讓人開到路肩,然後順便能被開張罰單嗎?
難不成是救護車魂上身了?
chang2520 wrote: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請問所謂"靠邊" 是靠"車道"邊? 還是"路肩"邊?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菊花燈就不說了~前...(恕刪)


雙黃線超車,討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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