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rtel wrote:交通規則? 你自己低速闖了個紅燈? 酸別人沒駕照?...(恕刪) 你看,你還是沒駕照麻~ 交通規則都不懂連緊急避難原則都不懂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二毫克。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一條之情形外,仍得舉發。執行前二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得施以勸導之規定。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形,有客觀事實足認無法當場執行勸導程序時,得免予勸導。
感謝您還辛苦的列舉了47條、101條讓我們了解但是.........這兩條都有一個問題47條......"無正當理由"....101條......"如車前路況無障礙"......上法庭你也不一定會贏,除非你有行車紀錄器能證明你整路閃燈要超車的時候,前方路況無障礙不然對方只要說前方路況不允許,就簡單打臉你了更何況法條不能只舉自己有利的啊47條第三項第四項有看嗎??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我相信那條路你不跨越雙黃線超車很難和前車保持適當安全距離,前車又不讓你你不僅違反47條三、四項還跨越雙黃線超車再說48條的部分四、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等低能見度的情況下行駛時,同方向行駛的後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能使用遠光燈。五、夜間超車時,應遠近光燈交替使用,提醒前方車輛。阿糟糕,又違法使用遠光燈我也騎黃牌重機,看到前面的大車我也很頭痛但是我還是不贊成樓主的行為替自己找麻煩而已不是速度快就可以當老大
他是在硬拗喔,雙黃線不是只有不能跨道超車,完全不能超車喔,這邊他引用47-5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但是前面47-2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雙黃線表示禁止超車喔!檢舉達人,不要看到別人違規7up up,自己確連規定搞不清楚
einskeng wrote:他是在硬拗喔,雙黃...(恕刪) 你看,又來一個沒有駕照的怎麼了,是過年駕訓班都休息了嗎哪一條說分向限制線(雙黃線)禁止超車了??只有禁止跨越,OK!!第 165 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道路設有中央分向島者,得加繪本標線,其方式為以單黃實線分別劃設於分向島之兩側,與分向島間隔至少一○公分。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你看,你還是沒駕照...(恕刪) 不知道樓主有沒有辦法提供對方逼車,或是下來要打你嗆聲的畫面??如果沒有,你舉的這兩條如何成立??你說對方在你前面攔車??對方是否可以說他超越你等紅燈?就你所提供的畫面,並無看到明顯逼車的意圖而且你說對方加足馬力追你.........前面沒車不開快一點不然是??對方是否也可以說妳加足馬力貼他車尾對他逼車??從樓主提供的畫面,沒看出有什麼特殊緊急避難的必要啊來個整段的行車紀錄器畫面吧,不要自己截一段來看圖說故事如果真的是如你所說,那大家自然會為你發聲更何況,緊急避難的認定,不是你我說了算警察、法官怎麼判,請先以最低的底線去認定,"明顯違規事實"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你車號多少? 告訴我啊過年我就來你前面騎20,你就不要給我閃大燈按喇叭~ 有本事跨雙黃線超或是超機慢車道,必檢舉!..(恕刪) 看來你也知道自己是不對的記得去檢舉自己闖紅燈喔還有放心 我會乖乖跟你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