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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對方不賠償的話,怎麼辦?


dibowu wrote:
嗨,小弟我昨天駕車...(恕刪)


其實當時就要抓他酒駕的小辮子,當場說 你酒駕吼,罰很重喔,看他有沒有要求不要叫警察,
如果要你不要叫警察私下和解,那就很容易拿到賠償的錢

ThomasTCH wrote:
其實當時就要抓他酒...(恕刪)


窮寇莫追,狗急也會跳牆的
沒講沒事,一講反而逼急了對方,要知道,現在路上走闖的,哪個車裡沒刀沒槍?
只有死人,才不會跟警方透露..........
平常都有在逛01 怎不保一下車體險呢

遇上一次就夠你保個10~20年了

這年頭無賴多、大家都上班族很難有時間跟這些人耗

該保的還是保一下的好


dibowu wrote:
嗨,小弟我昨天駕車等...(恕刪)
我在N年前遇過相似的事情.
當時,我非常記得我很生氣,很煩悶.不知所措.
最後,當然,他沒有賠我半毛錢,我是沒上法院,
因為我覺得我真的不適合處理這種事情.我會傷心傷身.
年紀漸長,我再度回想這件事.
我已經整理出來大略就是,當下馬上拿錢.拿多拿少都要想辨法拿.
如果拿不到的話,人也沒事的話,沒有很多錢話,就算了,真的,就算了,因為會傷心傷身.
這是我本人的想法..
但是,我還是不希望這種無賴消遙.所以你有時間有精神的話,
就依上面神人講的,去掛個號看醫生,然後提告.
dibowu wrote:
但其實對方無照又酒駕,言談中他也說不是第一次撞到人了...(恕刪)


看過上千則社會新聞
不負責任的預測
這種人必須將來有一天酒駕撞死人~才有可能受到一點點的法律制裁
在那之前~~他都是不痛不癢爽爽過 完全拿他沒皮條

台灣政府對於酒駕 完全是 束.手.無.策.
還好你沒簽和解書,這可以開始跑法院,跑法院之前要經過調解會,調解不成就可以開始跑囉!
dibowu wrote:
嗨,小弟我昨天駕車等...(恕刪)
小弟也曾發生過停紅燈被追撞事件,當時也是雙方只有基本險,無人受傷,對方肇責100%,我的車損估價約10萬。
一開始有賠3萬5,第2次賠5000,再來就避不見面了.....
後來到了2年追朔限到了之前,就去法院提告了,出庭後才知道他早就在關了(毒品案)
出庭時說好的1年內找到工作後開始還,到現在已過了3年了...哈哈
我幾週前也跟你差不多狀況
停紅綠燈後面就撞上來(我車已經靜止)
對方也是無照
事後對方也不太願意賠
還叫我美容做一做就好
雖然烤漆才幾千
我自己用一用也沒差
但這種擺爛的態度我是不太爽
所以如果他不賠的話
我會在網路上找處理車禍的服務
不用跟他囉唆了 直接走民事
明天要更好
Hi,大家晚上好
關於這個case小弟可以幫忙做點說明
以下以車險示範條款來做說明

1.車體險

a.甲式車體險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
三、閃電、雷擊。
四、爆炸。
五、拋擲物或墜落物。
六、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七、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b.乙式車體險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
三、閃電、雷擊。
四、爆炸。
五、拋擲物或墜落物。

c.丙式車險體(同限額車體險)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
損滅失
,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始負賠償之責。
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但經憲警或由本
公司查証屬實者,不在此限。

甲式第七條我們可以稱為概括式條款,只要排除掉不保事項其他都沒問題
乙式也常被稱會賠自撞的車體險
丙式則是被限定要找到兇手或是憲警單位證實對造肇事逃逸的車碰車才賠


2.車體險被保險人的定義
第二條 被保險人之定義及追償事項
本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
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
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而言:
(一)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
(二)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三)經本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
列名被保險人於未經本公司同意下,許可第三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而發生
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本公司於給付後,得於賠償金額範圍內向該
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樓主父親如果當初有買車體險,出險起來毫無壓力

3.第三人責任險
第二條 被保險人之定義
本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
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
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而言:
(一)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或其家屬
(二)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三)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車主/被保險人皆為樓主父親,所以這條啟動沒問題

4.接下來談本次車禍肇責,按照產險同業公會的分攤處理原則
一、肇事責任認定依據:
1.法院判決書。
2.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意見書
3.警察機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或其他證明資料。
4.公會汽車險委員會決議。
二、共同遵守原則:
1.交通事故肇事責任經法院判決時依法院判決書為主,未經訴訟程序
者依覆議委員會意見為準,未經覆議者依鑑定委員會意見為準。
2.交通事故案件未經鑑定者,以警察機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
表為準,並依本處理原則所訂肇事責任分攤原則辦理。
3.警方未處理案件或交通事故肇事責任分攤有爭議時,經協商不成立
者,得提報公會汽車險委員會議定。
4.依公路法第 2 條第 8 款規定,機車亦屬汽車,但交通法規對機車有
特別規定者,另訂定機車事故類型圖例,其餘汽車肇責分攤比例皆
適用於機車。
5.二車事故時,肇事原因為單方者負全部肇事責任 100%;同為肇事原
因者各分攤 50%;互有肇事主、次因時,肇事主因者分攤 70%,次
因者分攤 30%責任。


所謂案重首供、過失相抵、比例分攤
小弟沒有看到樓主的書面資料,無法就樓主單方面說詞去推斷肇責比例
而且如果最後走到訴訟,也確實是以法院判決為主,是否真的按照上述產險同業工會的原則去判仍為未知數


關於此次車禍索賠部分
如果樓主真的是停等紅綠燈被推撞,那就幾乎可以推斷會被判0肇責
建議樓主可以到車禍當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所設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對造會由調解委員會聯絡)
調解結果經送法院備案即具有法律效力
這金額1萬5...硬要求償不是沒辦法,上面就有網友提出來
只是是否值得,就請您自行斟酌了

另外,補充一點
上面有網友提到0肇責還要賠償對方,小弟認為大致上是錯誤的
為什麼說大致上?
私以為對的地方在於若是該案件還有刑事部分,法官見解未必每個人都相同,不排除因同情心理要0肇責的加害人賠償
若是單只有民事部分,0肇責就沒事兒~
以上是一點個人淺見,獻醜了
車損修之前先連絡保險公司出險, 由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身體有不舒服的地方, 你還來的及去驗傷, 這種人輕放也是繼續危害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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