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seng wrote:
與小弟年初經驗略同,機車停在停車格,半夜被遭警方追捕的無照吸毒犯撞毀,警方也因無人傷亡而愛莫能助,只能提供相關資料供我民事求償,後來開了一次對方沒出席的調解委員會,跟其他被害機車主面面相覷鼻子摸摸自認倒霉,另買機車代步了。
這時法律或各項正義工具都不會提供你任何幫助,除非你熱血澎湃不惜一切跟他耗上了,然後花費寶貴的時間與金錢在不確定結果的民事訴訟上,否則也只能跟我一樣慨歎一聲「真倒楣」,花錢消災重新開始吧。
你被警察呼嚨了,這種情況,警察仍然要負國賠責任。
在法律上,公務員的公務行為即使適法且無過失,只要事實上造成國民損害,即應負賠償責任,一般稱之為「結果責任主義」。
只能說,B大太善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