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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卻有不少保險公司以種種理由拒絕履行「代位求償」,給廣大車主的理賠造成了困難。同時,很多車主也並不清楚車險中的這一「隱形」規定,導致自己的損失無法得到充分賠償。本期,江門市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聯合會將向廣大車主普及車險「代位求償」的相關知識。
何謂「代位求償」
保險的「代位求償」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限度內,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代位求償」,一方面可以確保被保險人的損失得到充分賠償;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被保險人因為保險賠付而過分受益,即重複獲賠。
「代位求償」並非萬能
「代位求償」適用於財產險,車險中只針對車損。投保車主遭遇車禍,如果對方是全責,當對方車主投保額度不足或是拒不賠償時,被保險人可以請求保險公司先行賠付,然後由保險公司負責向對方追償,然而,並非所有的險種都可以請求保險公司「代位求償」,這一權利通常只適用於財產險。
而在車險中,「代位求償」只針對車損,如果事故涉及到人員傷亡,則無法通過「代位求償」來實現。此外,在沒有明確的責任方的情況下,「代位求償」也無法發揮作用,如車輛停在路邊被人砸了或者劃傷了,車主只能通過常規的報案途徑來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代位求償」對象不含被保險人的家人及其組成人員。《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這裡的家庭成員應為與被保險人共同生活、與被保險人擁有共同財產的人,或由被保險人承擔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人。由於被保險人與上述人員是利益共同體,如果保險公司先行支付賠償金給被保險人,然後又向其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求償,就相當於向被保險人要回了賠償金,最終被保險人的損失還是得不到賠償,保險也就失去了意義。同樣的,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的兩輛車同屬一名車主,其中一輛車由另外一名人員(相當於借車人)駕駛,由於兩輛車的保險受益人為同一個人,即車主,被保險人也無法利用「代位求償」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小貼士:
1、被保險人不要私下放棄索賠權利
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如果投保人私下和對方約定放棄索賠,則視同自己放棄索賠權,保險公司也不會再支付賠償款,而已經支付的賠償款也會被索回。另外,如果保險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向第三者追償時,需要被保險人配合出庭作證,被保險人應予以配合,否則保險公司可能會以被保險人不配合、自動放棄索賠為由,要求被保險人返還已經獲得的賠償款。
2、未獲賠部分,被保險人可私下求償
保險公司會對事故中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部分進行賠付,但很多時候,保險標的的損害是多方面的,對於保險公司沒有賠付的部分,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被保險人可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事實上,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時,並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換言之,保險公司就其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求償。與此同時,被保險人也可以就保險公司未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求償,二者互不影響。
原文網址:https://kknews.cc/society/jz6m2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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