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cw wrote:
國道公路警察局說明
...(恕刪)
三寶爸爸 wrote:
我永遠都是限速加10公里然後在那些一直龜,因為如果在快就超速在慢就龜速,所以以後要不要規定內車道只能夠定速在最高限速的上限+10公里的車可以開這樣子不就解決
(恕刪)
問題是,因為車道空間有限 , 無法一個人分配一條車道給他用
而每公里長的車道,最多只能同時提供16台車, 以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超車道多出一輛車, 中線車道就少了輛車
超車道和中線車道之車輛密度, 是相互影響的。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車流量是有上限的 , D 和 V 是呈反比的
但是,不論(V)為多少?龜車"或"最高速行駛"都一樣,只要擠進來,就會影響密度(D)
這影響到車距 ,因為"非超車"卻留在超車道上, 超車道就少了60米長的空間,原本可用來超車
某車於內側車道110km/h行駛, 並不是他車速上有問題
而是該車在"內側車道"上,位置上的問題 ,影響到車距的問題!
這讓超車道立馬少掉 60m 的長度 !
因為車道空間有限 , 無法一個人分配一條車道給他用
而每公里長的車道,最多只能同時提供16台車, 以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只要它在內側車道上, 它就佔去了 55+5m 長度的內側車道(高管規則6), 它離開就多出 60m 的車距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
依高管規則6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達"最高速限指示"的110km
超車必須駛回原車道,離開, 不會影響密度,但只要多一台車又不超車(路隊長)
變成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
(每公里超車道的空間被佔去58.8m(無功能),只剩941m能超車(超越中線車))
2台車不超車,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
(每公里超車道的空間被佔去111m(無功能),只剩889m能超車(超越中線車))
4台車不超車,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
(每公里超車道的空間被佔去200m(無功能),只剩800m能超車(超越中線車))
原本的『超車道』是有進必定有出, 不會增加車流密度
錯誤將 "速限" 此種遵守義務說成 權利 ? 就會發生法規之間相互牴觸
錯誤以為最高速限行駛就能不離開? 卻忘了, 只要一台車不離開, 就佔去60m的車道空間 , 就少了60m的長度 ! 車距就變小了!
車距變小, 卻硬撐要 110km 行駛 ? 卻忘了110km行駛時,前方要保有55m車距
都不離開?密度越來越高, 就會沒有55m , 就會牴觸 高管規則6
8-1-3但書 『○○狀況下(條件),得以○○速限行駛那一個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得以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個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法律效果)
這是有條件的變更速限!
此時速限為何不同於 最低速限←→ "最高速限 區間
速限標誌 指定為 "最高速限" 單一速限 !
這是在說 變換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現在到底是那一種速限? 要看堵塞還是不堵塞 ?
無論那一種速限, 都是速限而不是路權 !
三寶爸爸 wrote:
這個說法完全沒錯,因為如果再加速度就超速,所以他只要維持這個速度就不會有人超過他,因為如果有人超過他那個人就是超速...(恕刪)
問題是, "速限"不是用來分配行駛那一個車道 !
速限是遵守義務 ! 完全不會產生任何權利 !
問題是 , 超速或不超速, 速限多少, 都是道路使用正確性的問題! 不是路權 !
混淆了 『道路使用正當性』 和 "路權" ?
速限多少?車速多少?都是『道路使用正當性』的問題 ,根本不涉及路權 !
路權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沒有絕對的,任何用路人,都有相互禮讓的責任與義務。
路權來自於法規
路權本來就是一種相對的權利VS義務關係。
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有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力(超車者使用內側車道)。沒有路權的一方(非超車),就有義務尊重他人(超車者)之路權並禮讓(非超車(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讓離內側車道) !
規定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無超車道路權, 自然不能行駛於超車道, 不能行駛內側車道
沒有路權! 要換車道! 完全和速限無關 !
○○車道,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超車道供超車使用,有超車行為,方才擁有路權。
不再超車則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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