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時速表以最高速限開內側車道被舉發

這個說法完全沒錯,因為如果再加速度就超速,所以他只要維持這個速度就不會有人超過他,因為如果有人超過他那個人就是超速
kcw wrote:
國道公路警察局說明
...(恕刪)

別射裡面 wrote:
這樣都要被罰 與其這樣,那乾脆再自主降速10~20公里 反正上路都要被罰,那乾脆開慢一點,確保安全

你的腦袋...
不能不寄信給你順便回文
別誤導大眾

內線道為超車道本來就應以最高速限行駛
再自主降速10~20公里?你知道多危險嗎?

大家行車速度別相差太多才是安全
建議他人開內線又降速,根本危害大眾安全
完全再秀自己的水準
這讓那滿地的霸佔超車道自私愛好者情何以堪,自以為是的最高時速行駛,簡直是台灣高速公路的亂源。
如果看時速表的話,沒有120不要到內側車道........留給要超車的人吧~

不然高速公路永遠不會順暢的~
三寶爸爸 wrote:
我永遠都是限速加10公里然後在那些一直龜,因為如果在快就超速在慢就龜速,所以以後要不要規定內車道只能夠定速在最高限速的上限+10公里的車可以開這樣子不就解決
(恕刪)

問題是,因為車道空間有限 , 無法一個人分配一條車道給他用

每公里長的車道,最多只能同時提供16台車, 以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超車道多出一輛車, 中線車道就少了輛車
超車道和中線車道之車輛密度, 是相互影響的。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車流量是有上限的 , D 和 V 是呈反比的
但是,不論(V)為多少?龜車"或"最高速行駛"都一樣,只要擠進來,就會影響密度(D)

這影響到車距 ,因為"非超車"卻留在超車道上, 超車道就少了60米長的空間,原本可用來超車
某車於內側車道110km/h行駛, 並不是他車速上有問題
而是該車在"內側車道"上,位置上的問題 ,影響到車距的問題!
這讓超車道立馬少掉 60m 的長度 !
因為車道空間有限 , 無法一個人分配一條車道給他用
而每公里長的車道,最多只能同時提供16台車, 以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只要它在內側車道上, 它就佔去了 55+5m 長度的內側車道(高管規則6), 它離開就多出 60m 的車距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
依高管規則6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達"最高速限指示"的110km
超車必須駛回原車道,離開, 不會影響密度,但只要多一台車又不超車(路隊長)
變成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
(每公里超車道的空間被佔去58.8m(無功能),只剩941m能超車(超越中線車))
2台車不超車,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
(每公里超車道的空間被佔去111m(無功能),只剩889m能超車(超越中線車))
4台車不超車,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
(每公里超車道的空間被佔去200m(無功能),只剩800m能超車(超越中線車))

原本的『超車道』是有進必定有出, 不會增加車流密度
錯誤將 "速限" 此種遵守義務說成 權利 ? 就會發生法規之間相互牴觸
錯誤以為最高速限行駛就能不離開? 卻忘了, 只要一台車不離開, 就佔去60m的車道空間 , 就少了60m的長度 ! 車距就變小了!

車距變小, 卻硬撐要 110km 行駛 ? 卻忘了110km行駛時,前方要保有55m車距
都不離開?密度越來越高, 就會沒有55m , 就會牴觸 高管規則6

8-1-3但書 『○○狀況下(條件),得以○○速限行駛那一個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得以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個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法律效果)
這是有條件的變更速限!
此時速限為何不同於 最低速限←→ "最高速限 區間
速限標誌 指定為 "最高速限" 單一速限 !

這是在說 變換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現在到底是那一種速限? 要看堵塞還是不堵塞 ?

無論那一種速限, 都是速限而不是路權 !

三寶爸爸 wrote:
這個說法完全沒錯,因為如果再加速度就超速,所以他只要維持這個速度就不會有人超過他,因為如果有人超過他那個人就是超速...(恕刪)

問題是, "速限"不是用來分配行駛那一個車道 !
速限是遵守義務 ! 完全不會產生任何權利 !


問題是 , 超速或不超速, 速限多少, 都是道路使用正確性的問題! 不是路權 !
混淆了 『道路使用正當性』 和 "路權" ?
速限多少?車速多少?都是『道路使用正當性』的問題 ,根本不涉及路權 !

路權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沒有絕對的,任何用路人,都有相互禮讓的責任與義務。
路權來自於法規
路權本來就是一種相對的權利VS義務關係。
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有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力(超車者使用內側車道)。沒有路權的一方(非超車),就有義務尊重他人(超車者)之路權並禮讓(非超車(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讓離內側車道) !
規定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無超車道路權, 自然不能行駛於超車道, 不能行駛內側車道
沒有路權! 要換車道! 完全和速限無關 !

○○車道,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超車道供超車使用,有超車行為,方才擁有路權。
不再超車則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無聊MIS wrote:
其實政府很怪 最高...(恕刪)


前提是每一台車的儀錶都跟警察的測速器校準過,
若每台車錶速都校準到零誤差,
且中線若都能維持110,
超車道當然會是空的(除非超速)…

但事實是錶速有誤差,
中線前車可能已到110,但後車可能只有100,
所以後車加速至錶速110來超車,並非超速!

sandydy wrote:
月初我去北海道, ...(恕刪)


請那位朋友去日本玩時,不要再自駕了!

Daigan wrote:
車錶作準很難嗎?時...(恕刪)


在下也很期待每台車都能夠作準,
這樣就可以好好的來檢舉那些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未達最高速限的駕駛了!

kevin-4321 wrote:
內車道為超車道沒錯...(恕刪)


後車貼上來,若右車道有足夠空間,就打方向燈讓後車知道準備讓道,
若右車道沒空間,因自己也正在超車中,車速一定比右側快,多數後方車都會忍一下的;在快完成超車時,提前打方向燈,讓後方車知道有意且正準備讓道,多數後方車比較不會再從右側刷!…

Yushiky wrote:
不超車就回中線很難嗎?
常常看到一堆車擋在外線不知道在幹嘛...


真的。有些人開車,好像不在內線就渾身不對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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