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時速表以最高速限開內側車道被舉發

2018-07-22 10:09聯合報 記者游振昇╱即時報導

廖姓男子開車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未依規定時速時速要110公里,他只開97公里被稱為龜速車被罰3000元,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說,他當時看到車上車速表顯示110公里,質疑國道警察的測速儀器有問題,台中地院法官採信國道警察的設備,駁回廖提撤罰單要求。
106年11月9日中午,廖男開小貨車在國道一號北上193公里處,因「小型車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此路段速限110公里/小時,他的小貨車時速97公里/小時」,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認定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逕行對車主舉發,裁處3000元,記違規點數1點。
廖不服提行政訴訟指出,速度這東西看不到也摸不著,駕駛人只能靠時速表當作依據,他當時看到車速表在110公里,代表他沒有違規,員警攔下依據的是他的測速槍數據97公里,雙方互執一詞,他堅稱自己的車裝有衛星車隊管理系統,顯示當時車速當時是106公里,跟速度表相差不遠,他後來才知道車內速度表會高於真實速度,並非故意未以最高速行駛內線道。
法官評估警方所提資料後表示,GPS導航系統所看到的速度數據非警以雷射槍測定當時之速度數據,GPS導航系統無法證明行車速度正確,員警依經濟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且於有效期限內之測速器測定其行車速度,依測獲數據製單舉發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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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時速表以最高速限開內側車道,仍然不被法官採信



butterfly01 wrote:
2018-07-22...(恕刪)


還好意思提行政訴訟,浪費資源?
要不要順便告一下車廠時速表不準所以被罰?
表速100gps約95,聽說還有差10 公里的,看來開110是不保險的,120才安全,輪胎大小有改的就要檢測一下誤差值
哈哈哈哈哈

爽阿

沒事開什麼內車道

butterfly01 wrote:
2018-07-22...(恕刪)


這樣都要被罰
與其這樣,那乾脆再自主降速10~20公里
反正上路都要被罰,那乾脆開慢一點,確保安全
貨車開什麼內側車道

被罰剛好而已啦

b71614719 wrote:
哈哈哈哈哈爽阿沒事開...(恕刪)


+1
太爽了!

一堆開快樂表車種的車主,
長久以來都都以為自己開得很快
butterfly01 wrote:
2018-07-22...(恕刪)

這就和違規超速辯稱時速錶故障一樣不予採納
在道路系統上的時速認定本來就依照國家公家機關的儀器為準
今天新聞當事人認為儀表時速失準衛星導航失準
該去求償的對象是廠商不是政府

會怕就不要開內線超車道
有人的思維
就是死守一上國道就切內線不讓
然後看自己表速認定速度有到速限
疏不知其實實際速度不到100
比最高速限還差幾十公里
然後靠腰自己開內側後車要求讓

結果有問題的其實是自己
不讓的龜龜其實是厚臉皮佔據內線的自己

罰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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