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kukuo wrote:
一串看下來,大家還是只在看到龜車被罰就爽歪歪,難道只有高速公路才有速限限制嗎??
慢速車本來就應該在慢車道,靠右側行駛,盡可能達到車速分流讓交通順暢
orzorzorz今天車速表不準都可以接受的話,那警察的測速槍不準的話又有何資格去申訴?
車速表不準是規定~錶速必需低於真實速度,怕大家開太快...吧
另外警察的測速槍不準是可以申訴的~我有看過有新聞。因為該隻測速槍沒有定期保養校正。
但是現在正常都會去按時保養校正,要申訴成功我看很難~如果被照你可以試試
鬼鬼鬼把車速測準的責任歸給第三方的GPS,而不是車廠本身,這也該算台灣奇觀了。吃驚吃驚吃驚..(恕刪)
跟GPS 車速 車廠通通沒有關系,有問題的是駕駛者的觀念不良,長時間占用『超車道』才會被罰
這位大大的觀點如此奇特小弟也是
fushun123 wrote:
我去,太專業了。
但我看到最後就懂了。。不超車的人就沒問題超車道的路權。
...(恕刪)
是的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法律分配誰(人或車)使用"內側車道"?
"超車"擁有路權! 能使用內車道(包含內側車道) ! 非超車喪失路權 !
"速限"是道路使用正當性,"最高速限"是無條件遵守義務,是義務不是權利! 根本就不涉及"路權"!
完全不涉及路權的"最高速限"??????? 並非 禮讓不禮讓的路權 ? 那只是速限!是一種遵守義務! 無法決定行駛那一個車道的使用權利!
就是不能遵守速限去闖紅燈(路權), 不能不能遵守速限支道不讓幹道(路權), 不能不能遵守速限轉彎不讓直行車(路權)的意思!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根本就不是依據速限, 來決定該車走那一個車道! 沒有這種法規!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沒有車道?是要如何跑出"最高速限"??
車在中線車道,稱為"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 根本無法以此為由,自中線侵入內側車道, 侵犯到超車道路權!
完全不符法規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反過來說,"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產生的!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以何種路權進入內側車道? 依據法律,超車者(比中線快)擁有路權! 並非高興衝進去就衝進去 ????
更不是看速限? 不是最高速限就不離開???並沒有這種法規 !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個法條的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中外/外側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任何"超車道"都不能佔用!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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