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主要為"超車禮讓道",最高速限長程佔用合理個屁

8924132 wrote:
又一個"不能自理"
要人自己猜的?


只會耍嘴皮子
各位看得懂嗎??


.................

1974 wrote:
其實在打方向燈時就可查看出內線車輛是否要 開門 或 關門
.................

8924132 wrote:
因為有87%的台灣人看到方向燈
才會想起油門要怎麼踩

所以,預防發生這種狀況


沒辦法像小弟說的那樣"加速"
只能"先搶先贏"


後果就像小弟說的那樣
殘存亦沒路
兵敗如山倒


台灣高速公路上無盡的華爾滋
佔用、減速、一起塞
隨著這三拍子的旋律不斷的迴旋

................

1974 wrote:
你有87%不適合上國道..

................

8924132 wrote:
請問,小弟是哪87%不適合上國道?







1974 wrote:
只會耍嘴皮子各位看...(恕刪)

如果人家在內側車的50米開外進去
是龍也得盤著
是虎也得趴著


對結果而言,有差嗎?


herblee wrote:
不知所云
如果到現在, 已經說了這麼多遍, 仍然 「通行權」及「道路使用正當性」分不清楚?
實在是沒辦法了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 和"通行權"有什麼關係 ?
違反速限是 罰款! 不是沒有通行權! 不是禁止通行 ! 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


開始無限跳針模式
嚴重超速會被吊扣牌照,還不叫"禁止通行"??




herblee wrote:
依您的邏輯,March每天都在車聚, 你想在那裏看到它, 它就一定及時出現, 擠掉其它的車?這可能嗎?
您高興就好
全都是 March, 車長3,78m ,1km頂多多擠入一台March ,就17台March


又開始惡意栽贓模式
我舉個March例子證明你思考有漏洞
然後變成每天都會遇到??

一公里有17台March,是LOS C還是LOS D??
一公里有17台March,到底可不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herblee wrote:
您知道有 newell car following model 跟車模型?
車流保持車輛之間的最小車距空間(車距) 及 兩台車通過定點之間,存在有時間差。
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本來就是車距+車長
硬要把車長縮短,當然1km能多塞1台車, 然後呢? 這並不會影響車前方的車距
車速 90 km, 車距就要45m , 不會因為3.1m長的Twingo, 或是Maybach S600 Pullman車長6,499mm 而有所改變
也並無法改變 車少不堵塞, 擠在一起致堵塞的事實
然後說LOS不對嗎 ?
對不起, HCM2000 LOS D 的標準是美國國家科學院訂的, 美國車本來就長, 硬要改車長就是改標準
你拿了不適用於大多數的車的標準? 改標準後再自言自語說 LOS 是錯的 ?????
這是什麼邏輯?看不懂?


又在惡意摘贓我沒說過的言論
我沒說LOS是錯的,LOS只是道路服務評估標準
即時車流監控或是連假預期會出現LOS E或F等,代表車道負荷過大
交通部官員可以制定匝道儀控管制、高乘載管制等作法降低該區段的總車流量
讓LOS往D C B A的方向移動

內側車道是否未堵塞行車、是否最高速限行駛,那是第一線國道警察的監控職責
你去問國道警察現在的車流情況,他也不會知道現在是LOS多少
所以拿LOS來套入可不可以最高速限,是門外漢的做法

最高速限可以從90~110
車長可以從3米到6米都有
甚至雙線道,有超過10米的大客車在變換車道超越

全部被你簡化為
速限110km/h,車長5米

你以為交通問題是在玩模擬遊戲嗎??

herblee wrote:
若依據台灣的標準高管規則6, LOS C 就是16車
但是 LOS C 就一定有 55m 以上車距
到底是在說什麼 ?????? 您的論點是什麼 ????


你確定??
速限110路段,一台90的路隊長,前面一公里皆無車
後面跟了5輛車,LOS A等級,車距一定有55米??? 只有第一台有...
後面的車輛車距只剩下45米,怎麼最高速限行駛??



herblee wrote:
本來就是這樣
最高速限本來就有 80 90 100 110 等等不同數字, 否則法規為何寫成『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問題是在你眼中只剩下"110"

#735
herblee wrote:
(3)內線車長時間與中線車併駛、或者開的比中線車流還慢
這就不是在超車 , 不是超車卻在超車道上?就會造成堵塞!(因為影響車距!)
只要是非超車? 只要它在內側車道上, 它就佔去了 55+5m 長度的內側車道(高管規則6), 它離開就多出 60m 的車距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
依高管規則6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達"最高速限指示"的110km
超車必須駛回原車道,離開, 不會影響密度,但只要多一台車又不超車(路隊長)
變成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
(每公里超車道的空間被佔去58.8m,只剩941m能超車)
2台車不超車,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
(每公里超車道的空間被佔去111m,只剩889m能超車)
4台車不超車,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
(每公里超車道的空間被佔去200m,只剩800m能超車)


速限90路段,上面計算反而是超速與最高速限行駛

論述漏洞百出






herblee wrote:
依高管規則6 , 90km本來就要有車距45m
和例外有什麼關係?
您又弄錯了
LOS 只主要在在解釋F/S/J那一種車流? 該種車流的車距為多少,1km內有幾台車,還有"時間車距"幾秒鐘通過一台車, 這是在解釋"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F自由車流) , 本來就不是判斷最高速限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 最高速限 是高管規則的規定, 不是LOS
這(LOS 的分類)"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F自由流)" 是條件 , 不是法律效果(最高速限)!
怎麼條件 和 法律效果? 混淆在一起 ??
不知道在說什麼 ?
制定LOS的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委員會是門外漢 ?


看,又惡意栽贓
你無法正面回答,只剩這招嗎??

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委員會有把最高速限只定在110嗎?
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委員會有把車長只定在5米嗎?

LOS有它的用法,但絕對不是你說的用法
你把你自己跟美國交通委員會綁在一起?? 你也太高估你自己了

herblee wrote:
問題是,那把尺是英呎為單位, 判決寫出來就不能變成公尺
對不對很簡單,拿法規來驗證
有沒有符合高管規則 ? 有沒有牴觸高管規則
法規不只一條,不是拿甲法規去推翻乙法規
就發現這判決書的說法 牴觸高管規則5 及 牴觸高管規則6
如果您的辯護是對人(多專業 )不對事(錯誤的判決書內容) , 對不起,這離題太遠,這是一種"訴諸權威"的邏輯誤謬


判決寫的是公尺
問題是你的論述連英呎都不算
你的長度單位是自己設定的,根本沒有標準可言

#1658F

宅爸支持樓主的看法 !



jhs19710520 wrote:
每次開在高速公路
就會遇到一堆自以為很守法的駕駛
總自認為沒有超過速限,長程佔用在內線是很OK的
畢節望族後裔
人生而平等, 再怎麼偉大重要的人跟我的時間是一樣寶貴的, 所以我占用車道完全沒有妨礙到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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