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主要為"超車禮讓道",最高速限長程佔用合理個屁


Ryoma wrote:
你的最高速限是依照那一種快樂表來行駛的 ?

快樂表不是車主的問題...是車商和政府的問題..
長程占用不分速度..會佔用就是會
你提供的照片地點為國道3號214左右的路段.
該路段最高速限應為110,而影像中的車主大約在105左右,比你所謂擋道的車還快.
就不符本主題討論的"以最高速限行駛最內車道".
我都已經懶得再為那些占用魔人浪費時間了

這次回來幾天了,感覺願意讓出超車道的駕駛比離開前要多了一些,這是個好現象
很高興看到這個趨勢,代表台灣能講理的人還是占了多數
等到比例差距到了一定程度,占用魔人慢慢被邊緣化以後,我想改善的速度會越來越快
(沒有幾個正常人很享受被邊緣化的感覺吧)
期待很快能看到正常化的超車道
geoguide wrote:
選擇性的解讀交通規則.
...(恕刪)

其實是這篇函釋, 選擇性的解讀交通規則.
但是,這裏面有非常多 牴觸現行法條的部份
主管機關解釋函稱為函釋, 函釋的法律位階遠低於法律及法規命令, 自不能牴觸上位的法規
行政程序法都有相關規定

(1)法規不是只有 8-1-3 但書? 這半條法規才是法規? 其它都是贅文 ???
如果讀了高管規則5
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就不會將"最高速限"這一面速限標誌 誤為 用路人的車速

此種速限僅限於"內側車道" 是一種例外速限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 此非路權, 完全無法用來決定"使用"那一個車道?"

(2)"速限"不是一種使用權利,是相反的限制! 用路人必須無條件遵守! 沒有反過來的權利!
"速限"只能無條件遵守!這是一項義務! ,根本不能拿來說成路權!
怎麼會將"義務"倒過來說成"權利"?
速限只能遵守, 不是反過來說成有權行駛 !

(3)這是那一種『速限』? 的問題
這是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或不成立?的問題
依高管規則6 車速110km/h 必須保有55m車距
無55m車距, 例如車距只有53m, 車速只能是106km,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
不成立只好回到原速限, 此時速限為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最高速限行駛"是有條件的! 必須有"車距"! (依高管規則6,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有55m車距)

LOS D之 17車/km/ln 時, 車距 53.8m (不足55m)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若不想降速硬撐"限行最高速限"?? 這53.8m卻以110km行駛?就是違反高管規則6, "未保持安全車距"
官方此種說法明顯違反了 高管規則6
前方只有53.8m車距?壓縮車距能不能達到110km行駛, 當然可以, 但安全車距不足, 就是內車道常連環追撞的主因

這超過16台車/公里以上這種狀況, 就沒有55m車距了, 並無法110km行駛,除非違法! 此時想要「最高速限」行駛也是無法執行的!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無55m車距!必須降低速限範圍為『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原高管規則5速限),仍然可以行駛內側車道超越中線車道! 此時的速限是區間! 不是 "限行最高速限"?

geoguide wrote:
依據國道公路警察局官網的文章表示: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看到了嗎?
官網說: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這段文章没有附加但書.還說後車任意迫近.......將嚴加取締.
...(恕刪)

主管機關回覆, 就是一種行政行為,必須依據 『行政程序法 』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依據 法律位階, 函釋必須依據法規
不是倒過來, 法規反而倒過來配合函釋的錯誤說法?
該函釋的諸多錯誤, 已經說明於上面199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476833&p=20#68807499

geoguide wrote:
官網並呼籲2點: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
閣下所強調的正是第2點,但卻忽略第1點.
...(恕刪)

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 不是喔, 法規前面是有"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
即F自由車流 或LOS A,B,C 之狀況下,有55m以上車距, 最高速限110km才會成立 !

如果不是F自由車流 而是LOS D,E,F , 此時速限是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並不是最高速限!

geoguide wrote:
就現實來看,當然應該讓出內側車道才是上策.
但是若小型車以最高速限佔用內側車道,其實也不是大問題,應該可容忍.畢竟一路上三寶這麼多,怎麼會為了這個討論?
...(恕刪)

讓出內側車道,是為了補滿中/外車道
函釋稱, 部分路段於尖峰時段車流量已接近或逾道路容量?
這就沒有依據科學報告! 明確指出數字,卻以模擬二可的說法,已接近或逾道路容量? 未依據法規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四條,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五條明確原則
且說法完全和事實不符
依據《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這篇報告

事實是
台灣國道在未達道路設計最大容量之前, 就反轉達到飽和?
FFS=110km , 是 1450車, 但上圖在1100車左右就飽和反轉了, 少了350車? 只有道路容量的75%

雪隧不能超車, 狀況更為明顯
雪隧在雙車道 2400 pcu 就塞住了 , 單車道最大車流量 只有 1200pcu就達到飽和?
但是上面HCM2000 降速FFS90km 最大車流量是 1750 pcu , 比起道路容量是少了550輛車? 只有道路容量的 68% ?
68% 絕對不是接近或超過道路容量

就是沒補滿中/外車道,都擠在"內側車道" 所以形成台灣國道的特徵 車群 - 無車空間 -車群 - 無車空間 -車群
整體道路利用率只有 68%-75%

這是車輛位置的問題 ! 不是速限的問題 !
每一台車都保有55m+車長的法定路權範圍 , 即每台車都佔去約60m長度的車道
如圖
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劃出超車道範圍)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

B車是對2,3,4車超車, 不是對 A 車超車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只要有一台車不超車, 超車道就少掉60m的長度可以用來超越中線車!
有60m不超車? 怎麼能說不影響"超車道" ?
因為道路空間有限 !
每1公里長的車道, 頂多只能同時容納16台車(保有55m車距)以110km行駛
再多一台都不行
只要多擠一台車又不超車, 每公里17台車 , 車距就被擠壓到只有53m, 車速只能是106km,除非違反高管規則6,否則不可能是最高速限行駛!
車距只有53m ,卻硬要110km行駛,違反高管規則6,也是內側車道常連環追撞的主因

因為這是"超車道"路權(權利)VS遵守速限(義務) 的問題 , 如果大家都不遵守路權, 如何劃分權利義務關係? 法律將形同虛文
況且
超車擁有超車道路權 ! 非超喪失超車道路權 !
路權沒有絕對的,路權是相對的, 任何用路人,都有相互禮讓的責任與義務
超車者擁有路權, 非超車的另一方就有義務禮讓
如同
紅燈停等綠燈行, 紅燈一方禮讓綠燈先行
轉彎車讓直行車
支道讓幹道
都是一樣的道理, 沒有不讓道的,依規定要讓

再者
8-1-3本文"超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超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超車道路權"? "超車道速限"多少? 變成是不存在的問題!
沒有"超車道路權",車不在內側車道上,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並非不必超車 ! 而是
超車者 , 依最高速限(標誌), 依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非超車者無路權,是換一個車道, 在中線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
1.內線最低限速110,120就又超速,才差10公里本來就叫人無所適從。
2.若內線開110KM,你要超車不就表示你至少要130KM嗎?所以到底是誰的錯?
3.若車錶速是快樂錶,那是誰的錯?
4.結論:希望大家不要並排駕駛當路隊長,平行方向保持至少5台車的距離才是解決方法!!

欽此~
七步成詩 wrote:
1.內線最低限速110,120就又超速,才差10公里本來就叫人無所適從。.(恕刪)

並不是 "內線最低限速110" , 這 "最低速限"標誌一直寫在路邊的標誌上, 並非110km

藍色圓圈內是 "最低速限"
這"最高速限"是法規定義的"標誌"(速限標誌), 該法律事實為"標誌", 是在說依據何種標誌行駛!
"速限標誌"寫多少就是多少, 速限變更為多少, 用路人就無條件去遵守 根本不存在"車速多少"的問題
此處法規明文為『速限』最高速限 , 是對比於原速限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內側車道速限是"變動值" , 依據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前面是有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個條件
依據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110km的安全車距為55m, 90km 為45m

如圖, 車距反應了那一種狀況下 是不堵塞堵塞
有55m不堵塞車距(LOS A,B,C)時, 速限變更 為最高速限 110←→110km
無55m車距(LOS D,E,F), 依高管規則6, 車速不可能110km/h(最高速限), 速限回到原高管規則5: (最低速限←→最高速限)區間

在這個條件"成立"下, 只有一種速限, "最低速限"在此時是被8-1-3但書所推翻, 所以沒有"最低速限"了!

只有一種速限, 以"最高速限行駛"
而且 但書限縮解釋, 並不能倒過來說成
只要『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是違反但書規則的說法

超車道的速限有二種(但書改的110原本標誌60←→110)
依路況 不堵塞 或 堵塞 而變換速限
不堵塞 相對 堵塞 , 有不同的速限!(另一種速限)
車都塞在一起, 沒有55m車距, 能110km行駛嗎???
當然不行
只能換回高管規則5 之60-110km的區間

七步成詩 wrote:
2.若內線開110KM,你要超車不就表示你至少要130KM嗎?所以到底是誰的錯?.(恕刪)

1.有"路權"嗎 ???? 沒有路權如何進入"內側車道"????
非超車是以何種"路權"侵入內側車道?
車速和路權無關
將速限當成路權?這樣說是時空混淆 , 前後時空不分
必須是 『行駛』之後才會產生 "速限" 問題
四個車輪都進入了內側車道,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行駛於內側車道」之後, 才發生 內側車道速限為多少的問題?
怎麼會時空倒置? 將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錯誤解釋為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忘記這句中文是倒裝句
實際發生的時空次序卻是: 《行駛於內側車道》 先於 〈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如何能早於行駛????
沒有車道可行駛? 又要在那裏產生『最高速限』?
沒有路權?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要如何跑出 〈最高速限〉???
沒有路權? 如何能侵入內側車道?
必須是超車擁有路權 ! 非超車是喪失路權 ! 和速限無關
在中線車道產生之最高速限行駛?能說成是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嗎 ?



2.法有明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 超車者擁有路權!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這個權利來自於法規 ! 是法有明文 ! 是法律授權的!

超車者擁有路權,非超車喪失路權,沒有路權的一方是有禮讓之義務!
您恐有誤解 , 並不是同車道超車? 是對中線車超車才擁有路權 !
法規是規定 (車道) , 超車道 ! 根本不是在說駕駛人超車的動作? 不是二個字的"超車"如何如何? , 是三個字的『超車道』!
"超車道"是法規於內/中/外三個車道中指定了"內側車道", 是相對於中線車道的『車道』
找不到一台中線車讓你超? 又如何自稱為"超車"????


3.依法,路權並非漫無限制, 路權是有範圍的, 前方以安全車距55m為限,後方以車尾為限,兩側以安全間距為限 。
路權可以取得(車道), 也會喪失(車道) !
每台車都可以超車, 輪到誰超車就歸誰使用,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的車道 !

因此, 無論前車或後車,其所擁有的路權範圍並整條內側車道, 而是內側車道上,它前方55m到它車尾的這個範圍。
由於是各自擁有前方55m+車長5m=60m 的內側車道, 前後車是不會有路權衝突的, 各自擁有自己前方55m到自己車尾的範圍。
各自超越在這個範圍55m內的中線車。
超車是超越右邊車道的車!
"同車道"前車是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無法主張對其超車!
路權是有範圍的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車長5m=60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這個範圍

『安全車距』 因車速而增減, 並非固定值,而且路權是有範圍的, 並不是基隆到高雄 全都是路權 ? 必須是對中線超車! 超車路權最多是只有 55m,超55m內的中線車,超出這55m之外, 則是喪失路權
必須是 110km 才有 55m
若車速只有 80km , 路權縮小到只有40m

若前/後車都正在超車(都在超越中線車道的車!)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在後車路權範圍外), 後車車速再快,也必須降速(保持安全車距),等待(基於信賴原則,加上無法確認絕對車速)
況且高管規則6, 規定有車速和車距的對比, 多少車速就必須有多少車距, 安全車距之外超出路權保障的範圍 ,無法宣稱對其"超車"而擁有路權 !

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即前車不斷超越中線車,超越到無中線車可超之後,不再超車,此時前車喪失路權,必須離開.前車路權消失之後, 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前車喪失路權離開,到中線車道之後, 由後車取得路權, 在內側車道上超越已退至中線車道的前車。超越前車後,後車也面臨無中線車可超的情況,同樣喪失路權, 必須退出內側車道 。

如果前車無車可超,自然喪失路權,不能行駛這個車道,必須退出, 由後車取得路權 。

七步成詩 wrote:
3.若車錶速是快樂錶,那是誰的錯?.(恕刪)

您弄錯路權了, 您的車速不是路權! 您的車速也不是"速限"
是超車者使用內側車道, 非超車離開內側車道
法規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指定『車子的位置』在那一個車道的路權問題! "超車者擁有路權"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發生速限為多少的問題
8-1-3但書,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補充『設定"速限"』,補充速限問題,區分"堵塞"或"不堵塞"有不同的速限! "內側車道"以那一種速限行駛 !

『速限』是義務 ! 不是使用權利! 不違反『速限』仍然是一項遵守義務 , 不會因此得到什麼權利 !
『速限』為多少? 用路人就只有無條件遵守的義務而已
不能義務和權利不分
誰優先? 誰讓誰? 誰走那一個車道? 紅燈停等綠燈先行, 轉彎車讓直行車 ,支道讓幹道先行, 這些才是路權規定 !
必須有駕照, 必須遵守速限, 這些都是一定要遵守的義務, 沒有誰讓誰先行的問題 ,根本無法區分有駕照才先行? 守速限才能先行?不是,是所有人駕車都要有駕照, 也都要遵守速限 !
『遵守速限』這根本不是『權利』, 不是分配走那一個車道 !

路權本來就是一種相對的權利VS義務關係。
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有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力。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義務尊重他人之路權並禮讓!
法規明文為 『速限』 , 而速限 是遵守義務!只能無條件遵守! 不會產生權利,並非"路權"
將"達到速限"說成是路權 ? 這種說法是不成立的 ! 這樣說是義務(速限)和權利(路權)不分!

況且,這110Km/h更完全不是"速限"! 那只是"車速" !
駕駛人的車速 並不稱為 『速限』 ! 『最高速限』是路邊那面標誌

並沒有看過有這種? 由駕駛來操控最高速限???和駕駛人儀錶同步顯示的"最高速限"標誌??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 並不是用路人的任何儀錶顯示之車速 ?
並沒有見過"最高速限標誌"不是立在路邊, 居然是在儀錶板上 (數位顯示)???? 車停著不動也是110 ?永遠110?


法規明文的"最高速限", 是官方設置的,並非駕駛人能自訂速限 ? 將自己的車速說成"最高速限"?
再自認為是"最高速限"就佔用內側車道???

七步成詩 wrote:
4.結論:希望大家不要並排駕駛當路隊長,平行方向保持至少5台車的距離才是解決方法!!
.(恕刪)

依法,併排不稱為超車,並無路權 ! 超車是要比中線快
法有明文
依高管規則6 , 必須是有 55m車距, 車速才能 110km
車速多少, 保持多少安全車距
車速 110km → 55m
車速 100km → 50m
車速 90km → 45m
若車速只有 80km , 路權縮小到只有40m
車身平均長度約4.7m(5m) , 55m是11台車身的長度 , 地面上5.5條車道線的長度

依高管規則6,車速越快, 車距應該拉得越長才對!
如圖 , 這是在台灣國道常見的情況, 卻是反過來?

依高管規則6, 車距應該反映出車速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自稱是最高速限行駛????
中線車道車距卻有四條車道線,車速應可達 80km
外側車道車距達5條車道線, 車速應可達100km
要說這是內車道車速高於中線???? 這樣怎麼可能?
這是選擇性的看法條(還是倒推8-1-3但書的錯誤!)?
前方只有30m的車距?壓縮車距能不能達到110km行駛, 當然可以, 但安全車距不足, 就是內車道常連環追撞的主因

問題在於沒有補滿中/外車道空間! 空置許多中外車道空間

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
道路空間有限! 每公里長的車道,最多只能同時提供16台車, 以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依高管規則6,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時速才能110km/h最高速限行駛
1公里長的車道內有17車, 車距 53.8m 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擠進來第17台車, 車速就會降低為107km
不超車卻佔用,不離開就沒有了 "安全車距"55m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車流量是有上限的 , D 和 V 是呈反比的

一台車的車長平均4.7m+55m車距, 一台車就佔去59.7m約60m長的車道, 16 × 60m=960m
再多一台都不行, 不離開,硬要多一台變成17車 , 17台車擠在1km內,車距縮小為 53.8m ,此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擠進來第17台車, 車速依法降低為107km, 現在卻硬要110km還堅持不離開?硬要加高車速? 犧牲 的就是 D (車距/密度,必須擠在一起)
明明無55m安全車距?卻硬是要求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這未保持安全車距, 就是內車道常常連環追撞的主因

車流如同水流, 需要禹的疏導(疏洪道), 不是袞的圍堵(加高堤坊,擠更多(車)進來)

超車道是有進必定有出 ! 超車後一定要離開!並不能自己不離開佔用了車距? 還堅持要別人"保持安全車距"?讓自己佔用?
(一台車的車長平均4.7m+55m車距, 一台車就佔去59.7m約60m長的車道)
一台車不超車又不離開, 就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並不會因為車速110km,該車佔用的60m車道空間就不存在?就不是佔用???
超車道少了60m的長度能夠用來超車? 當然沒有足夠的安全車距 !

而速限無關路權, 路權最多55m, 超車後無論達到速限/未達速限/超過速限 , 最多就只有55m路權, 依法超車後全都要離開 !
超車後,任何車都要離開,去補滿中/外車道閒置無車空間! 無關速限!

單一車道的車流量 Q = 單一車道的車密度D(密度/車距) × 汽車的平均車速 V

車道空間是有上限的,Q不是無限大? 並非不論擠幾台車(D)進來? 都不會影響到車速(V)嗎? 車距並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
(D)也不是無限大? 並非可以定速(V)110而毫無限制?

反而在車流量大時, 車速越快反而造成堵塞
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委員會出版的HCM2000, 那張對於車流量和車速的關係圖
如圖 ,FFS 110km只有最大 1450輛車的車流量, 降低 到 90km, 反而有1750車的最大車流量
車速100km那條線, 在LOS D :22pc/km/ln 的範圍 ,在超過1600車, 還能維持為 100km/h 嗎? (車距不足受迫降速)
也就是說, 無論車距55m(16車/km)和車距995(l車/km), 都能夠最高速限110km/h行駛, 不會發生車距不足而受迫降速
所以是"車距"(LOS的分級) 才能決定堵塞或不堵塞, 並非 車速多少!

如圖,因為降低車速90能有最大車流量1750車, 但是保持原110km車速,最大車流量反而只有1459車
出乎臆測,高速根本不能保證不堵塞! 反而是降速才能不堵塞!

在車流量大時, (V)車速越高, Q安全車距必須拉得越大,車流量Q反而下降
降速反而能拉開車距, 反而不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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