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友人在路上遇到一台超速行駛路肩且隨意變化車道的不肖車主,事主下交流道時差點就被這不肖車主撞上,請問這不肖車主這樣到底犯了那些交通法規呢?請從1:40秒開始看影片連結https://youtu.be/jLg5AFY2K-g
請檢舉車牌 ATJ-6571。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 第二款 第二項 第五項危險駕駛:一、屬交通規則所規範二、相關條文: 道路汽車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危險駕駛及噪音)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三、以交通裁罰為主。四、危險駕駛之程度是否有造成公共危險之虞,須舉證並經檢調單位查證確認;若有,則毋須另案提告(因公共危險屬公訴罪);若無,則以裁罰結案(就像檢舉闖紅燈一樣)。
這類車主需要教訓,因為他們不缺錢,也為國庫淨些收入,滴水能成海我檢舉行駛路肩案件,也是因這部車很離譜,把路肩當成他的自由車道您以線上檢舉國道交通違規案件,案件編號 RV-20180122****** 已處理完成,處理結果如下:一、您於國道公路警察局網路線上服務系統檢舉交通違規案件,經交由轄管第五公路警察大隊處理。二、有關本案 本大隊"已依法製單舉發",您關心高速公路行車安全,特致謝忱。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交通組警務員:劉OO連絡電話(07)6283158承辦人:楊XX連絡電話(07)6283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