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笑憐 wrote:
幾年前,一個汽車駕駛撞死了一個闖紅燈的騎腳踏車老伯
很不幸,法官就是由行車紀錄器判斷,駕駛"應該"有看到闖紅燈的腳踏車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負次要責任
又不是我撞的,也不是我被撞,更不是我判的
你幫不幫我又如何
沒上過法院打肇事官司的,才是真正鍵盤車手阿...(恕刪)
你說的這件,不要拿著地方法院的判決就來說嘴
看看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是怎麼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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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地方法院先是判有罪10個月
被告不服,上訴高等法院改判無罪
換檢察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結果駁回,無罪確定
說你有打過肇事官司,可以再唬爛一點
許多年前,或許很多法官便宜行事,都拿應注意未注意在當擋箭牌
但是近幾年的判例,只要是按燈號行進的
都會依信賴保護原則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