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rtualbay wrote:只要沒有往來車輛就行.......看樣子畫面中兩台機車真的也是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認證的"不是車輛"也"不是行人" 法規寫是這樣寫,實務上是迴轉沒造成車輛碰撞警察就不會開單,這條跟道交條例44條裡頭那幾項減速慢行的一樣都是寫好看不會開單舉發的廢條文。
路人39 wrote:......你不知道檢舉寫錯法條也是會被退件的嗎?....(恕刪) 不止喔!時間寫錯,車號寫錯,地點寫錯縱使影片有時間,車號,大部分警方還是會當沒看到一律退件不舉發但還是有認真的警察,他會幫你更正並在回覆mail告知你正確時間,車號,甚至地點,台南就只有某一區的警方就是會幫你更正
virtualbay wrote:我就是來告訴大家外側是可以迴轉的啊,免得大家跟我想的一樣外側可以迴轉外側可以迴轉外側可以迴轉這件不合理的事情居然是對的啊你沒看到我選了其他,只有描述他的行為啊 外側這個詞有法律定義嗎?還是說這是主觀個人認定?這條馬路有分內外兩線嗎?如果都是同一線,線內偏左或偏右迴轉,只能說他碰巧鑽到法律的漏洞了啦。